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优选6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招投标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其透明、公正、公平的进行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升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具有重要意义。而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规范、公正和透明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首先,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在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如果没有监督管理制度的存在,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漏洞,容易造成腐败行为的发生。而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招标过程,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的审查和监督,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招标环节,招标人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选择,而如果没有监督管理制度的规范,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评审不公等问题,容易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而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招标人在评审和选择投标人时依据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提高工程质量的保障。
再次,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降低建设项目成本。在招标环节,如果招标人未能对投标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容易导致投标人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或提高工程价格等手段来获取利益,进而增加建设项目的成本。而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降低建设项目的成本。
最后,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一个规范、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下,各方能够依法参与竞争,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推动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在建设项目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建设项目成本,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与作用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针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与作用。
首先,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在招投标活动中,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可能会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而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明确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权责义务,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其次,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在一个规范、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下,企业能够通过参与竞争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进而提升在市场中的地位。而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再次,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果企业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可能会面临丧失投标资格、承担法律责任等风险。而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标准,降低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减少企业的成本。
最后,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在招投标活动中,企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方案,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推动企业在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等方面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影响与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因此,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积极适应和遵守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抓住机遇,为企业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培训中心各部门、公司组织的各种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中心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中心监察部门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培训中心监察室作为中心综合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内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对违纪行为的处分权,但不参与具体评标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2、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重大问题;
3、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重大违纪案件;
4、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具体招标项目,应当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可由纪检监察、审计、招标办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组长由监督部门派出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招标工作纪律;
2、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和入围审定工作的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汇总统计评标结果情况;
4、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5、监督评标、排序、定标程序执行情况;
6、监督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参与监督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中心各部门、公司的招标活动达到《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标准的,监察部门原则上实行全过程监督。达到上级规定范围标准的移交上级部门。
第十条 虽在规定范围标准之外,但与培训、教学、经营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或有较大影响的招标活动,监察部门亦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监督
1、对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支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2、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3、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对外公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开标监督
1、监督人员应当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2、对承办招标部门按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
3、对招标人、投标人签定的廉政公约进行确认,督导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人廉政保证书;
4、对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监督
1、对招标委员会组成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情况进行监督;
2、对评标过程中执行保密规定、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3、对评标过程中执行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细则情况进行监督;
4、对评委打分情况进行监督。评委出现异常打分,监督小组可责令打分人进行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该打分无效,不记入总分汇总。
第十四条 定标监督
1、对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推荐顺序进行定标,是否有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有无招标领导小组以外人员干扰定标情况进行监督;
3、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按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其他监督
1、重大招标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监督部门可派员参加;
2、对招标活动中有无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5、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以及合同签定情况进行监督;
6、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惩处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1、项目部门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已造成事实,违规产生的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部门负责人和招标主管人的相关责任;
2、承办招标部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主管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监督人员未履行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评标委员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经现场监督小组认定可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参加今后任何评标工作;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培训中心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由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产品经销公司物资(或服务)采购坚持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隶属于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或服务)的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产品经销公司负责二级物资(或服务)或集团公司授权采购的一级物资(或服务)的集中采购。
第二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产品经销公司采购招标管理。
第三条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日常所需小额物资(或服务)和生产建设急需物资,可以由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进行采购,其他物资采购由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采购。产品经销公司授权所属单位采购的物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物资采购经内部审批后自行实施,大额物资采购接受产品经销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采购计划管理
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计划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采购。采购时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编制二级物资采购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物资应尽量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内选择供应商。采购前期应做好供应商调查工作,采购过程中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采购过程结束后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采购实施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实施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标准,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型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全资公司物资采购或其他所属单位大额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招标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1.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2.二级管理:实行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管理。
3.分级授权:产品经销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实施,由产品经销公司或授权所属各企业自行组织招标。
4.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公司招投标管理的专门研究机构,负责对公司招投标决策进行研究,并做出审议。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标办设在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招标的范围与权限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所属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和对重大项目招标方案的初审,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产品经销公司招投标的管理权限包括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所属全资公司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招标工作的实施、监督及管理。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管理
公司建立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产品经销公司专家分库,由公司招标办负责组建和动态管理,根据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是非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生产消耗性材料的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在集团公司制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目录中选择合作单位。选定后产品经销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全资公司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控参股公司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准入目录中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每年底应将服务于本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将材料上报公司,公司招标办汇总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招标实施管理
(一)招标必须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才能组织实施。
(二)招标应当按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财务预算额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三)招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
(四)招标应建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应当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招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所属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所属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三)所属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
(四)其他违反公司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产品经销公司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篇五
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无出厂证明或材质证明的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单位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帮助业主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项目如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等项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外部环境工程等。基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做好施工纪录,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签证事宜。及时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工序检查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应把重点放在工序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要求施工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到符合约定标准。
5、严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认真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6、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完善质量责任制。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篇六
一、设立招标采购小组
组长:校长
联络员:总务科长
成员:纪委书记 分管后勤校长 总务科专项负责人 采购员 使用单位负责人一名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前期准备
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四、议事规则
(一)基本宗旨
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
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四)评标方法
在各投标厂商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要进行充分地讨论评标,要求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以无记名投标方式或其它方式产生中标者,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两家以上出现同等票数要进行重新投票。每次中标活动结束,要现场做出《招标记录》,招标小组成员要当场签字,每次招标要建立招标档案一套,以备查考。
(五)大型采购项目,联络员不参与投票。
五、工作程序
1.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确定(组长负责);
2.项目公示(联络员负责);
3.应标单位材料送达(联络员负责);
4.相关市场调研(申请单位及联络员)
5.项目说明会(应标单位参加、联络员负责通知);
6.工作组和议,敲定购买对象与应标单位;
7.履行法律手续,公示结果。
六、几项原则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交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一次采购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1000~3000元的,由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3000~5000元的,由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5000元以上物资或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的,由招标小组全体成员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