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精选5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篇一
近年来,不合格食品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危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质量产生积极的作用。
首先,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该制度明确了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减少了监管漏洞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追踪、召回、销毁等处置措施,确保不合格食品不流入市场,不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可靠的食品保障。
其次,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可以保障食品质量。该制度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式,包括销毁、改进、退货等。通过对不合格食品的及时处置,可以有效地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防止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伤害。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出的食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通过强制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可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生产出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产品。
最后,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该制度规定了对于不合格食品的公告和通报机制,及时向公众通报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让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状况,自主选择安全的食品产品。通过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能够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推动食品产业向健康、安全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应加强制度的宣传和落实,确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一个食品安全的保护网,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篇三
近年来,不合格食品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本文将从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处置制度的建立和不合格食品处置的措施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探讨。
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不可小觑。不合格食品可能存在添加非法添加物、超标或重金属污染等问题,食用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过敏反应、肠胃不适等健康问题。尤其是对于儿童、老年人和孕妇等人群,不合格食品可能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威胁。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建立主要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监测和发现、处置程序的规定、责任追究的要求等方面。首先,为了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测,建立健全的食品监测体系,以提高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其次,制度规定了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程序。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包括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以避免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伤害。同时,制度还规定了对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出现。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加强食品监测力量,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其次,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力度,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加对不合格食品的辨识能力。
然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监测和处置工作的人力和物力仍然不足。由于食品产业庞大,监测和处置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但目前相关部门的资源有限,无法完全满足需求。其次,处置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由于信息化技术的局限性,不合格食品的监测和处置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此外,对于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对于那些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通过加强食品监测力量、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力度等措施,该制度能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监测和处置工作的效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解决人力和物力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以及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篇四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
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
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
所列的不合格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
,并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
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同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 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
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 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经营单位。
第七条 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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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加强对流通领域质量不合格食品
的退市及退市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
一、不合格食品
强制退市的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
2.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标准要求的食品;
3.应为QS认证的,但在食品外包装上没有QS认证标识的食品;
4.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畜禽。
二、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中是否有上述不合格食品
,发现不合格食品
,要及时退市。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应设立不合格食品
下架存放箱,及时将不合格食品
及有关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食品
下架,装入下架存放箱。
四、食品经营者应设立不合格食品
退市登记台帐,对不合格食品
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批发商或者专营商对下架食品进行回收,要与食品经营者之间履行交接手续,由收货人代表批发商或者生产者在退市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五、食品批发商、供货商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退市食品后,要认真做好退市回收食品登记。对回收食品进行销毁的,要有销毁记录;退回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的,要由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有关负责人在退市登记台帐上签字。
六、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
退市登记台帐、批发商供货商退市食品销毁记录、处理记录以及生产商接收记录要妥善保管,以备当地工商管理所查检。工商管理所在巡查中,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以备上级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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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4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
情况的通告
2016年06月07日 发布
《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49号)中,涉及广东省的不合格食品
有:1、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年陈皮,铅项目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2、汕头市大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盐津葡萄,菌落总数超标;3、深圳市兆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特选西瓜籽仁,大肠菌群数目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4、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商场经营的虾仁、小目鱼干,检出亚硫酸盐。现将核查处置
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不合格食品陈年陈皮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核查处置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3月7日对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店于2015年9月19日购进并销售“陈年陈皮”(生产日期:2015年8月10日,规格为65g/罐)24罐,该店提供了该产品的购进销售记录明细,上述不合格产品于2015年11月2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2016年4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做出行政处罚:1、对该店未对购进商品进行相关查验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9.85元;3、罚款50000元。
(二)对标示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4日对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陈年陈皮”(生产日期:2015年8月10日,规格为65g/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企业出具了召回方案
,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发出“召回通知书”。2016年1月4日立案调查,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对该批次不合格样品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为最终判定结果。2016年2月15日企业提交了问题产品分析及整改报告,阐述造成问题产品的原因为陈皮原料中含有的铅超标,导致该产品中铅的残留量超过检出限。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3月9日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2000元。
二、对不合格食品无核盐津葡萄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1月11日汕头市龙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无核盐津葡萄”(生产日期2015年9月15日,规格为140g/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经企业自查,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局部污染造成,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生产工具进行更新,加强对员工操作培训,提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27日龙湖区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2.4元,罚款1200元。
三、对不合格食品特选西瓜籽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3月30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被抽样单位(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特选西瓜籽仁(生产日期:2015-10-12 ,规格型号:300克/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鉴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16年5月4日南山区局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对标示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2月29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兆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的原料仓库、成品仓库、产品留样室和实验室未发现特选西瓜籽仁 (生产日期:2015-10-12 ,规格型号:300克/罐)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对每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以备溯源查验。宝安区局已责令其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并查明原因,同时要求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已结案。
四、对不合格食品虾仁、小目鱼干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1月21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商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2016年1月26日当事人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小目鱼干、虾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已将涉案同类食品虾仁下架退回到供货处,并已提供涉案食品虾仁、小目鱼干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生产厂家的经营资质证书。2016年2月1日立案调查。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16年5月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给予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商场免于处罚的决定。
以上不合格食品
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具体情况可在我省相关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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