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优质4篇】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食堂是人们日常饮食的主要场所之一,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堂的卫生和食品的质量安全。为了保障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的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立健康档案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在入职时进行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体检结果、职业接触史、传染病史等内容,并进行定期更新。通过建立健康档案,能够及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为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二、定期体检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体检,包括一般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一般健康体检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进行。定期体检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三、健康指导和培训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指导和培训,了解相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要求。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知识、个人卫生和职业卫生等方面,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素养。同时,还应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传染病的防范能力。
四、个人卫生管理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个人卫生要求,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勤洗手、穿戴整洁工作服、戴口罩等。此外,还应定期进行个人卫生检查,如手部皮肤检查、肠道寄生虫检查等,确保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五、健康监测和预警
食堂应建立健康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体温、呼吸道疾病等常见病症的监测,以及传染病的监测等。一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隔离治疗、向相关部门报告等。
六、健康救助和保障
食堂应建立健康救助和保障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保障。一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健康问题,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
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水平,保障食堂的卫生和食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素养,为食堂的发展和改进提供有力的支持。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四
为保证食品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师幼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堂从业人员实施统一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进行操作,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保健室负责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度3
一、食堂从业人员均需持证(健康证)上岗。新入职员工,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且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以健康证到期时间为准。
四、食堂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员工进行健康晨检并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及时脱离所在岗位,待查明病因且治愈后方可上岗。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洗澡、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八、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应着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还需戴口罩。禁止在工作区域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