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精简4篇】
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篇一
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垃圾管理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单位而言更是不可忽视的。单位内部的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持单位环境的卫生和整洁,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以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能够保持单位环境的卫生和整洁。垃圾的堆积和乱扔会给单位的环境带来严重的影响,不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和工作效率,还会给单位形象带来负面影响。通过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制度,能够及时清理和处理垃圾,保持单位环境的整洁和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其次,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一个整洁和卫生的工作环境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减少因为环境问题带来的工作障碍。同时,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也能够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例如,建立垃圾分类制度能够提供清洁和卫生的环境,改善员工的生活条件,增加员工的生活满意度,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最后,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和推行垃圾减量化措施,能够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综上所述,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单位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规范和执行,能够保持单位环境的卫生和整洁,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单位应该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篇二
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为了保持单位环境的卫生和整洁,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单位需要建立和执行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下面将从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三个方面介绍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首先,单位应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基础,能够有效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单位可以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如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等分别分类收集和处理。在单位内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进行标示和宣传,提醒员工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同时,单位还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奖惩措施,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形成全员参与的氛围。
其次,单位应建立垃圾收集制度。垃圾收集是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有相应的规范和程序来进行。单位可以制定垃圾收集的时间和频率,确保垃圾能够及时收集和清理。同时,单位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垃圾收集公司进行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在垃圾收集的过程中,单位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垃圾投放意识和技能,确保垃圾分类的准确性和垃圾投放的规范性。
最后,单位应建立垃圾处理制度。垃圾处理是垃圾管理的关键环节,需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进行。单位可以选择合适的垃圾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堆肥等,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特点进行选择。同时,单位还可以与专业的垃圾处理公司合作,进行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在垃圾处理的过程中,单位还需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从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三个方面进行。通过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单位能够有效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通过建立垃圾收集制度,单位能够及时收集和清理垃圾,保持单位环境的卫生和整洁。通过建立垃圾处理制度,单位能够选择合适的垃圾处理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因此,单位应该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以实现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篇三
为明确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
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等电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烟蒂、尘土等)
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
1、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因本单位无厨房,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
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