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彩6篇】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标题: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期提高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素养和工作质量。
一、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的保障。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如果患有传染性疾病,可能会通过接触食品的方式将病原体传播给食品,进而危害到公众的健康。因此,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能够及时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二、提高食品生产质量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状态直接关系到食品生产质量。在食品生产环节中,如果从业人员身体状况不佳,可能会因为精神疲劳、体力不支等原因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从而影响食品生产的质量。而通过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对有需要的人员进行调整和休息,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食品生产质量。
三、促进从业人员的健康素养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也是为了促进从业人员自身的健康素养。通过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可以及时发现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干预和指导。同时,健康管理制度还可以提供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使其具备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素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结论: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生产质量,还可以促进从业人员的健康素养。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以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二
标题: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对策与措施
引言: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食品质量,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具体对策和措施方面,探讨如何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加强健康监测和体检工作
建立健全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首要的是加强健康监测和体检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体检,及时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治疗或调整工作岗位等,以确保患病人员不会传播病原体给食品,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二、加强健康教育和培训
健康教育和培训是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通过宣传健康知识、普及健康观念,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身体素质,提高自身的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档案
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档案是实施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相关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档案,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和跟踪,及时发现健康问题并进行干预和指导。同时,建立健康管理档案还可以为从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效果。
结论: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食品质量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健康监测和体检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档案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素养和工作质量。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食品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
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四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五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六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厨师(学徒工)、洗碗工、洗菜工、传菜人员、售菜人员、服务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