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优选4篇】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篇一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伤亡。为了准确鉴定工伤程度,中国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用于评估和确认工伤的严重程度。下面将介绍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第一级工伤是指轻伤,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低于10%。这类伤残一般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级工伤是指中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在10%至20%之间。这类伤残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仍能继续从事一般工作。
第三级工伤是指重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在20%至30%之间。这类伤残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明显影响,但仍能从事轻体力或半轻体力的工作。
第四级工伤是指较重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在30%至40%之间。这类伤残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但仍能从事轻体力工作。
第五级工伤是指特重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在40%至50%之间。这类伤残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严重影响,但仍能从事轻体力工作。
第六级工伤是指极重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在50%至60%之间。这类伤残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极大影响,但仍能从事半轻体力工作。
第七级工伤是指特极重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在60%至70%之间。这类伤残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影响,但仍能从事轻体力工作。
第八级工伤是指特别极重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在70%至80%之间。这类伤残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极其严重影响,但仍能从事半轻体力工作。
第九级工伤是指特特极重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在80%至90%之间。这类伤残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极度严重影响,但仍能从事轻体力工作。
第十级工伤是指特特特极重度伤残,即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一次伤残程度高于90%。这类伤残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极其严重影响,通常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以上是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这些标准,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障。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合理的保护和补偿。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篇三
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5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
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篇四
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5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