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工伤那点事(最新3篇)
谈谈工伤那点事 篇一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身体损伤或健康受害的事件。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与福祉。本文将从工伤的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谈谈工伤那点事。
首先,工伤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导致工伤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工作场所缺乏有效的安全措施,如安全帽、防护服和防护设备等,这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中更容易受到伤害。此外,工作环境的不安全也是导致工伤的原因之一,如不稳定的工作台、狭小的工作空间和缺乏通风的工作场所等。另外,工作强度过大、工作时间过长、工作压力过大等问题也是导致工伤的原因之一。
其次,工伤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工伤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一些工伤可能导致劳动者长期或永久的残疾,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其次,工伤也给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长期的身体痛苦和残疾可能导致劳动者产生负面的情绪和心理压力,甚至发展成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此外,工伤还会给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一方面,劳动者因为工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家人也会承受照顾和支持劳动者的额外负担。
最后,为了减少工伤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首先,企业和雇主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其次,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此外,政府应加强对工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劳动者自身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
总之,工伤问题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和重视的社会问题。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可以减少工伤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大家共同努力,为建设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而努力。
谈谈工伤那点事 篇二
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与福祉。工伤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也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本文将从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责任和预防措施三个方面谈谈工伤那点事。
首先,工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工伤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生活费用等方面的巨大负担。另一方面,工伤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工伤赔偿、医疗费用和生产停工等方面的费用。间接的经济损失则体现在劳动力的减少、生产效率的下降和企业形象的受损等方面。
其次,工伤问题是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企业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条件。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工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关注工伤问题,提高对工伤的认识和关注度,共同为构建安全的工作环境而努力。
最后,预防是减少工伤发生的关键。预防工伤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政府应加强对工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工伤的防范意识。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工伤的宣传和关注,呼吁大家共同参与到工伤预防中来。
总之,工伤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福祉,也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通过加强工伤预防和提高对工伤的关注度,可以减少工伤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同时,也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为建设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而努力。
谈谈工伤那点事 篇三
工伤这个事,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发生,当遭遇工伤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往往还会提起劳动仲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又会明确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收到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申请后能否受理并裁决?
笔者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合法,但于法定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作出裁决却又不合法。理由是:一、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案件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即是指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并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理应予以受理。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其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时并未超出6个月的起诉期限,而在该期限内,《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工伤赔偿劳动仲裁裁决却必须以《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案件时采纳的是尚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然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是变相剥夺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诉讼救济权。
笔者观点
如此境地又该怎么办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案件劳动仲裁受理起算期限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期限之间的冲突,更好地充分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两点完善建议:
一、由国家人社部或各省人社厅统一行文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必须在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后方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由国家人社部或各省人社厅统一行文规定:“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收到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申请后必须予以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未过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期限的或用人单位在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予以中止审理,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或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维持工伤认定时再行继续审理。若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驳回仲裁请求的决定。”
完善建议
作者:范 小娜(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