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优质3篇)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的规模和资产数量逐渐增加,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国家财产、提升事业单位整体运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和实施措施。
首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资产登记是指将事业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目录和档案,明确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资产评估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资产使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调配固定资产,确保其充分发挥效益。资产处置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资产状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置,包括报废、出售、捐赠等。
其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度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检查等。制度建立是指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责任明确是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监督检查是指建立监督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最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资产管理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实时更新和查询。其次,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再次,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最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国家财产、提升事业单位整体运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才能确保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篇二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方法展开讨论。
首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益性。科学性是指制度要符合科学的管理原理和方法,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规范性是指制度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公平性是指制度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公平分配和使用。效益性是指制度要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为目标,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益最大化。
其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包括制度建立、流程优化、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建立是指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流程优化是指对资产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减少冗余环节和时间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资产管理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实时更新和查询,提高管理精度和效率。
最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资产的登记和评估工作,建立资产目录和档案,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加强对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工作,合理安排和调配资产,确保其充分发挥效益。再次,加强对资产的维护和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资产,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最后,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推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遵循科学的管理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和实施,才能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国家财产,提升事业单位整体运营水平。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篇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
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