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经典4篇)

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审判监督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度,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审判人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他们的公正、公正和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度。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审判人员考核制度,对他们的绩效进行评估,并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此外,应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其次,我们应该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审判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监督机制仍然不够完善。我们应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能够对违法、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我们应该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的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司法错误和不当判决给予及时有效的赔偿。

第四,我们应该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程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要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我们应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度,保障人权的实现。

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篇二

审判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是审判活动的执行者,他们的公正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度。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审判机关监督制度,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能够对违法、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的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司法错误和不当判决给予及时有效的赔偿。

第三,我们应该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程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我们应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审判人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他们的公正、公正和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度。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审判人员考核制度,对他们的绩效进行评估,并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此外,应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要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我们应该加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度,保障人权的实现。

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篇三

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篇四

  论文提要:审判监督制度作为特别的司法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追求,以往的审判监督制度越来越显得不堪重负,难以适应,各种弊端日渐显露。为了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本篇论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误区以及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等方面,作了一点探讨。   审判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只是纠正生效和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它是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补救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既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司法若不能高效、公正、权威地解决纠纷,将会损害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声誉。因此,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一、审判监督的特征

  根据我国目前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之诉均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之中,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也是一种监督,但不同于其他几种主体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涵是相同的。

  审判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事后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而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则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或者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由,随时都可以提起抗诉。但前提是再审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法定性。一是指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的事由。凡不符合诉讼法的.几种情形,均不得提起再审,这是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既判力所决定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法院的法官,均不能另立标准。在是否应提起再审的问题上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必须依据法定事由。二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检察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党委、人大如对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法

院裁判不当的,可通过一定方式,监督上述法定主体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事由的,才能由上述法定主体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监督含义,体现了诉讼民主,但它仅仅是一种诉讼权利,根据现行的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诉还不属申请再审之诉,不能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应提起再审还须经上述法定主体审查。

  权力性。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因为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维护司法权威。

  补救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别程序、补救程序。其作用在于:一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补救;二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司法机关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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