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鉴定程序【最新3篇】
重伤鉴定程序 篇一
重伤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医学工作,它对于破案和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重伤鉴定程序是指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来进行判断和鉴定的一系列步骤。本文将介绍重伤鉴定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关键环节。
首先,重伤鉴定程序的第一步是受害者的初步检查。在初步检查阶段,法医人员需要对受害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外观观察和体征检查等。通过观察伤口的位置、形状和大小等特征,结合体征检查结果,可以初步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
接下来,重伤鉴定程序的第二步是对受害者进行详细的伤情描述。在这一步骤中,法医人员需要将受害者的伤情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记录,包括伤口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度、伤势的类型等。这些详细的伤情描述将为后续的鉴定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
第三步是进行伤情鉴定。在这一步骤中,法医人员需要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描述和初步检查结果,结合相关的医学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的致伤原因。伤情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和判决结果。
第四步是进行伤情记录和鉴定报告的撰写。在这一步骤中,法医人员需要将伤情描述、伤情鉴定结果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同时,他们还需要撰写鉴定报告,详细说明受害者的伤情和鉴定结果。这份鉴定报告将作为法庭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最后,重伤鉴定程序的最后一步是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在这一步骤中,法医人员需要对初步鉴定结果进行再次确认和核对,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果有必要,他们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实验和检测,来进一步证实鉴定结果。
综上所述,重伤鉴定程序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法医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通过严谨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才能准确判断受害者的伤情,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重伤鉴定程序 篇二
重伤鉴定程序是指对于重伤案件进行鉴定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在重伤案件中,鉴定程序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将介绍重伤鉴定程序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重伤鉴定程序的第一步是确立鉴定目的和任务。在重伤案件中,鉴定目的通常是确定受害者的伤情和判断致伤原因。因此,在进行鉴定之前,需要明确鉴定的具体目的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鉴定方案。
接下来,重伤鉴定程序的第二步是进行受害者的身份确认和案件背景调查。在这一步骤中,法医人员需要核实受害者的身份和相关的案件背景信息,包括案发地点、时间、涉案人员等。这些信息对于后续的鉴定工作和案件侦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步是对受害者进行初步检查和伤情描述。在这一步骤中,法医人员需要对受害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外观观察和体征检查等。通过观察伤口的位置、形状和大小等特征,结合体征检查结果,可以初步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同时,法医人员还需要对受害者的伤情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记录,包括伤口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度、伤势的类型等。
第四步是进行伤情鉴定和致伤原因的判断。在这一步骤中,法医人员需要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描述和初步检查结果,结合相关的医学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的致伤原因。伤情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和判决结果。
最后,重伤鉴定程序的最后一步是鉴定报告的撰写和复核。在这一步骤中,法医人员需要将伤情描述、伤情鉴定结果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同时,他们还需要撰写鉴定报告,详细说明受害者的伤情和鉴定结果。这份鉴定报告将作为法庭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重伤鉴定程序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法医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通过严谨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才能准确判断受害者的伤情,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重伤鉴定程序 篇三
重伤鉴定程序
重伤鉴定程序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据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目录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六章 其他功能丧失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章 附 则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六章 其他功能丧失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章 附 则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展开百分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司发[1990]070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百分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百分网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百分网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