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优秀3篇)

湖北省司法鉴定 篇一

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湖北省司法系统的重要支撑力量,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的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由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加,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于1991年正式成立。成立初期,机构规模较小,鉴定能力相对较弱。但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逐渐壮大起来。

经过多年的发展,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技术水平、人员队伍和设备条件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提升。目前,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形成了一支具有高素质、专业化的鉴定人员队伍,拥有一批先进的鉴定设备和实验室。机构的鉴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法医学、物证鉴定等领域外,还涉及到了DNA鉴定、声纹鉴定、计算机取证等新兴领域。

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服务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机构的鉴定结果成为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机构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专业的鉴定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然而,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鉴定技术不断涌现,机构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设备,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鉴定人员的队伍建设也需要加强,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的鉴定能力。

综上所述,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湖北省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机构还面临一些挑战,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将继续为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湖北省司法鉴定 篇二

湖北省司法鉴定服务的创新与发展

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致力于提供专业、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服务方式和内容上进行了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服务方式上进行了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机构建立了在线鉴定平台,方便当事人进行线上咨询和申请。通过这一平台,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提交鉴定申请,大大提高了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同时,机构还开展了法律鉴定知识普及活动,增加了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内容上进行了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鉴定领域不断涌现,需要鉴定机构不断学习和提升。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引进和应用新的鉴定技术,涉及到了DNA鉴定、声纹鉴定、计算机取证等前沿领域。这些创新的鉴定内容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发展。

再次,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人才培养上进行了创新。机构注重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鉴定人才,为鉴定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持。同时,机构还积极开展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这些创新的人才培养措施为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然而,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鉴定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机构需要不断跟进和学习,以保持技术的领先性。另一方面,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综上所述,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在服务方式和内容上进行了创新,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机构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相信在不断创新的推动下,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为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湖北省司法鉴定 篇三

湖北省司法鉴定

湖北省司法鉴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诉讼活动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执业许可、回避、保密、时期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以下简称司法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定司法职能进行的鉴定活动。

第五条盛市、州设立的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协调重大、疑难司法鉴定事项,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建

立司法鉴定专家库。

司法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库中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有司法鉴定权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有6名以上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国家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

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省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以及未通过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

(二)参与委托人进行的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规定的鉴定程序、操作规程和时限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自行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法庭提出的与司法鉴定有关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的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由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各方当事人一致明确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决定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机关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由其内设的鉴定机构委托。

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需要延长的,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间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60日。

精神病医学鉴定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因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其他鉴定人进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三)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八条经省级司法机关委托重新鉴定后,对其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省级司法机关可以决定并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省内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一)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方法、鉴定结论、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财政、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物价部门无明确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司法鉴定的收费,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减免。

司法机关直接决定由其内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以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超越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其鉴定结论无效,所收鉴定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处以鉴定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兽药仓库管理制度(精简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
办公文秘2018-02-05
兽药仓库管理制度(精简6篇)

应聘环境主管的简历范文【实用6篇】

应聘环境主管的简历范文 第一篇姓名: 先生 性别: 男婚姻状况: 已婚 民族: 汉族户籍: 湖南- 年龄: 26现所在地: 广东-清远 身高: 168cm希望地区: 广东-佛山、 广东-广州、 广东-...
办公文秘2012-04-05
应聘环境主管的简历范文【实用6篇】

“样板参照法”-项目管理团队建设的有效工具【推荐3篇】

陈书勤 1、项目管理团队建设的概念和重要意义 1...
办公文秘2014-05-05
“样板参照法”-项目管理团队建设的有效工具【推荐3篇】

财务管理制度(最新6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
办公文秘2019-05-05
财务管理制度(最新6篇)

局务会议制度【最新3篇】

1、会议的召开由局长或副局长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局长主持和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的议程、日程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安排和实施。 2、会议出席人员:局长、副局长、工会主席、纪检组...
办公文秘2013-09-01
局务会议制度【最新3篇】

宾馆财务管理制度(精简4篇)

宾馆财务管理制度1、 为了规范xx宾馆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宾馆财务管理制度。2、 xx宾馆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公开的管理,每月公布一次财务情况,每月一次结算。3、 xx宾...
办公文秘2018-05-01
宾馆财务管理制度(精简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