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请假条”(精选3篇)
中国式“请假条” 篇一
中国式“请假条”指的是在中国社会中,人们请假时所使用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人请假时往往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说服”上级,以获得批准。这种请假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反映了中国文化中的一些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首先,中国式“请假条”往往需要赋予请假理由一个合理的“借口”。在中国,人们往往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理由来请假,而不能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这可能与中国传统文化中讲究面子和礼貌有关。例如,一个人可能因为感冒而请假,但在请假条中,他会用“有急事需要处理”或“家庭有紧急情况”来替代真正的理由。这种方式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和面子,并避免给上级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其次,中国式“请假条”往往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来进行“劝说”。在中国,人们不仅需要书面上的请假条,还需要通过口头的方式来向上级解释请假理由,并争取上级的理解和支持。这种方式反映了中国文化中的一种尊重和依赖上级的态度。人们相信通过个人的解释和劝说,可以获得上级的认可和支持。
此外,中国式“请假条”还强调了请假的“礼节”。在中国,人们往往在请假条中使用一些表达敬意和尊重的措辞,如“请批准”、“恳请”等。这种表达方式是出于对上级的尊重和礼貌,同时也是为了加强请假请求的效果。通过使用这些礼节性的措辞,人们希望能够给上级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并增加请假成功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式“请假条”具有独特的文化特点,反映了中国人民在请假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些价值观和行为习惯。通过合理的借口、口头和书面的劝说以及礼节性的表达,中国人希望能够获得上级的认可和支持。这种请假方式在中国社会中被广泛接受和实践,成为中国特色的文化现象。
中国式“请假条” 篇二
中国式“请假条”是中国文化中一个有趣的现象,它反映了中国人对请假过程的特殊态度和行为习惯。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人在请假时往往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说服”上级,以获得批准。这种请假方式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和魅力。
首先,中国式“请假条”体现了中国人对上级的尊重和顺从。在中国社会中,上下级关系往往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关系,尊重上级的决策是中国人的一种行为准则。因此,在请假时,中国人往往会通过书面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请假意愿,并向上级请示和汇报。这种做法体现了中国人对上级的尊重和顺从,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文化中的一种传统价值观。
其次,中国式“请假条”注重请假理由的合理性和周全性。在中国,人们请假时经常需要找到一个合理的理由,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请假请求。这可能与中国文化中注重道德和诚信有关。中国人常常认为,只有提供合理的理由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才能让上级信任并批准自己的请假请求。
此外,中国式“请假条”还注重请假方式的委婉和礼貌。在请假条中,中国人往往使用一些表达敬意和尊重的措辞,如“请批准”、“恳请”等。这种表达方式是为了尊重上级的权威和地位,同时也是为了加强请假请求的效果。通过使用这些礼貌性的措辞,中国人希望能够给上级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并增加请假成功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式“请假条”是中国文化中一个有趣的现象,它反映了中国人民在请假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些价值观和行为习惯。通过尊重上级、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并使用委婉和礼貌的表达方式,中国人希望能够获得上级的认可和支持。这种请假方式既是一种文化传统,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为中国社会增添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中国式“请假条” 篇三
第二,请假条中有这样的话:“希望老师批准”
。但在请假条转交给老师的时候,这位同学已经提前走了。而“批准”一词的含义是:老师有权不同意。可见这位同学虽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实际上并不尊重程序规则。请假前要报请老师批准,老师是可能不批准的,他就不能提前走。但他这么写,并不是真的要老师批准,而不过是把这句话当作一句套话,把老师的批准当成一个形式罢了。这样的思维不正是我们国家的诉讼法不过是一个形式,一个摆设,包括一些法官都不尊重程序法的基础吗?我们的宪法不过是一个摆设,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法律不过是一个手续,我们的法院开庭往往不过是把早已内定的判决结果合法化而已。所谓的“希望老师批准”,不过是该学生把自己擅自旷课行为合法化的一个托词而已。
第三,该同学的假条中有一句这样的表达:“请假两天”
,但他没有表明到底是哪两天。他请假条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4月24日,据我推测,请假的时间应该是4月25日和26日。因为4月24日他写了请假条,还让辅导员签了字,表明他还在学校,还没有回家。但这仅仅是我的推测,我刚才问了替他转交请假条的同学,他说该同学请假的时间是4月24日和25日,不包括26日。法律人在表达想法的时候,特别要注意用语的明确性。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则是法治的要求。我们中国法律的.一大特色就是完全无视这一点。我们的宪法语法极其模糊,也没有任何法律解释,所以它毫无生命力。我们的刑法用词极其模糊,完全达不到罪行法定的标准,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我们的刑法几乎寸步难行。我国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文字比《民法通则》本身长很多,是法院判案的真正依据。有的法官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不写明探视子女的具体时间,而写上“本案的被告有权利每月探视两次”等这样不明确的话,会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法律用语的明确就是对权力或权利滥用的限制,不是无聊的咬文嚼字游戏,同学们难道不懂得这一点吗?
第四,该同学的请假条中体现了对权力的服从,而不是
对规则的服从。该同学在请假的时候,从未思考过请假的行为规范问题。同学们想一想:向老师请假是同学们的权利,还是同学们的义务?它应不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学校规章?我们国家和学校现在已经有了规范学生请假的法律和校规吗?不管怎么样,这样的思考似乎根本就没有进入同学们的头脑。而对权力的服从,不管这种权力来自何方,都只能是人治的意识,而不是法治的智慧。对权力的盲从,对规则的漠视,正是中国人的致命伤。
法治的根基在于民众的智慧和勇气。法治,说到底是人民对科学精神的尊重,对权力的高度警惕,也是人民自觉成长为公民的一个艰难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