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实用6篇)
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 篇一
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能源计量管理办法,以下是一篇相关的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能源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能源计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包括能源计量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使用,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能源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的原则,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 能源计量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能源计量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第五条 能源计量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 能源计量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合理布局和密封性能。
第七条 能源计量设备的调试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和处理
第八条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能源计量数据的处理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能源计量数据的审核应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四章 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由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
第十二条 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强对能源计量设备和数据的监测和检测。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能源计量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能源管理部门所有。
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 篇二
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能源计量管理办法,以下是一篇相关的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能源计量工作,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能源计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包括能源计量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 能源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 能源计量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能源计量设备的选型和安装
第五条 能源计量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计量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能源计量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 能源计量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和处理
第八条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能源计量数据的处理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提出合理的节能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 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由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
第十二条 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强对能源计量设备和数据的监测和检测。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能源计量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能源管理部门所有。
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 篇三
为全面贯彻落实酒店能源管理制度,真正做到能源管理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在确保酒店经营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优的经济能耗运行方式,创造理想的服务环境,达到最佳的节能效果,特制定本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1、查清各经营功能区和全酒店能耗设备情况,统计出各经营功能区能耗设备功率;
2、根据各经营功能区的服务要求,确定耗能设备的使用时间,并据此计算出其能耗量,确定其能耗的考核指标;
3、根据上述要求,确定各经营功能区各时间段的开启方式,作为各部门对当班负责人的考核最低要求;
4、各部门按上述要求加强管理,在满足酒店经营要求的前提下,未引起服务投诉,酒店提取已节约能耗费用的一定比例对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奖励;
5、酒店提取已节约能源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节能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酒店节能有特别贡献的人,同时提取已节约能源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节能改造基金,用于能耗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实施办法
1、公司能源管理小组将确定的各部门能耗指标按月下达给各部门,见**酒店月度能耗考核指标和前厅、餐饮和机房空调日耗能指标计算表
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各功能区能耗设备及照明设备统计表,组织本部门熟悉能耗及照明设备的情况,做到熟练使用和操作,并责任到岗位;
3、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熟悉各经营功能区照明及空调按时间段开启的方式(附表四)和各楼层走道照明及空调各时间段的开启方式(附表五),并将责任落实到各当班岗位;
4、主机房的能源控制由工程物业部运行值班中心负责,并按负二层动力设备开启的方式(附表六)的要求责任到各值班负责人;
5、各部门对各区域、各位置的空调风机和相关设施的开启或关闭,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空调风机运行控制规定(附件七)执行。
6、公司能源控制管理领导小组按能源控制考核和奖罚办法(附件八)组织对各责任部门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奖罚结果报公司批准兑现;
7、公司能源控制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酒店能耗的整体情况和各部门的申请,参照节能改造实施办法(见附件九);组织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
三、实施步骤
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能源管理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组建相应的能源实施小组,做好本部门能源管理操作细则的确定、实行、检查、考核和报告等工作。同时,以班组或岗位为单位组建能源执行小组,做好本班组或轮班节能降耗措施的具体实行、开启或运行方式记录、合理化建议收集和反馈等工作。
2、工程物业部提供现有耗能设备及照明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功率及数量统计表。
3、各部门需配合工程物业部制定相关经营功能区各时间段的耗能设施的开启方式。
4、确定考核指标,以各经营功能区域耗能设施各时间段的开启方式所需要日能耗为基数,根据实际运作状况和预计的气候情况以日为单位累计,按月统计确定,每月底下发下月指标;
5、指标考核每月底根据气候情况和其他特殊(如营业内容的变化等),可合理调整考核指标,再对实际能耗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6、能源管理领导小组按月收集相关资料。同时,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四、工作程序
1、各部门分区做好各能耗设备及照明的实际开启时间记录,按月编制日开启时间数统计表,统计日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于次月1日报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2、根据季节的变化部分照明灯具的延长开启时间,需对开启时间作相应的调整时,应事先报告申请,交工程物业部作相应的修订后,经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方可实行。
3、各部门的耗能设备及照明设施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工程物业部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修订相关数据。
4、实际能耗抄表日期,定于每月25日。由工程物业部指派专人负责抄表记录,各部门指定专人监督抄录、认可签名。
5、考核指标与实际能耗统计报表,由工程物业部负责编制,于次月1日报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6、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以统计数据为依据,以日常检查记录作参考,结合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按月考核。
五、考核奖励操作细则
1、酒店主管领导牵头,工程物业部具体负责,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组建酒店能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酒店能源管理考核的实施;
2、由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各班组主管参加,组成的部门能源实施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实施,并贯彻执行;
3、由班组主管负责、各轮班领班(值长)参加组成的班组能源执行小组。负责本班组考核的实施。
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 篇四
为了加强、规范后勤集团的能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xxx统计法》、《xxx节约能源法》及《北京z大学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对能源消耗统计做如下规定。
一、后勤集团能源消耗统计的范围为学校、集团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等消耗实际使用量,各能源使用部门须根据实际消耗量如实上报学校和集团。
(一)学校水、电总表计量数,由学校资产处与集团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抄表记录核对。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负责将总表计量数上报给学校资产处。
(二)集团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统计本单位水、电表分表数据,每月月底前将使用数据上报集团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汇总后交与财务部入账,经营管理部定期核查。
(三)学校供暖天然气的计量,由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负责在供暖季的每月月底将使用量上报集团经营管理部。
(四)各公司除供暖以外(包括餐饮、开水房等)采用银行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所用的天然气消耗量,每月由使用单位与煤气公司共同查表确认,统计数据以天然气表上所显示的实际消耗量为准。
(五)对于自购的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等能源(包括各单位报销的所有汽油费、柴油费),必须做到当月的费用当月报销。各单位在报销时,必须按单价标准,分类填写所报的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人员进行复核后,将数量、金额一并计入能源专署会计科目,作为统计数据。
二、集团各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能源消耗统计人员,明确能源消耗统计负责人,按照学校和集团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或漏报。
三、集团各单位要建立定岗、定时、定人的抄表制度,每月末对所属能源消耗进行记录,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本规定由集团经营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 篇五
目的
为减少公司所有管理活动、服务中各环节能源和资源的消耗,从而减少从环境的取用和弃置,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电能、柴油、汽油、办公用复印纸及水的管理。
职责
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实绩制定年度的电、水、油、办公用复印纸的节约目标。
各管理处负责将公司节约目标细化并每月将节约目标的达成情况以月报的形式向全司公布,公司本部每月目标达成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管理者代表负责将节约目标的达成情况提交管理评审。
工作程序
节约目标制定
每年初,由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实绩,制定本年度的电、水、油,办公用复印纸的节约目标,经管理者代表批准,节约目标纳入公司环境目标及指标中进行管理。
各管理处负责人根据公司目标予以细化、分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用电、用水、用油、用纸节约目标及相关措施对策;公司本部细化目标由办公室负责制定。
节约目标实施
由办公室负责每月抄报、统计全公司当月用电、用水情况及当月目标达成情况,编制《用电、用水量月报》。
由办公室负责每月统计汽车用油情况及当月目标达成情况,编制《汽油消耗月报》。
由办公室负责每月统计复印用纸消耗情况及当月目标达成情况,编制《用纸量月报》。
办公室应将所有月报进行公布,并在下月10日前提交给管理者代表。
根据节约目标和计划,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或作业指导书,并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节约目标分析及对策
各责任部门根据细化的节约目标与实绩对比,未达成目标的需在月报公布后一周内向办公室提交分析对策报告。
办公室负责跟踪对策的实施情况。
管理者代表负责将电、水、油、办公用复印纸等节约目标的达成情况提交管理评审。
相关文件
《节约用水规定》
《节约用电规定》
质量记录
《用电、用水量月报》
《用纸量月报》
《汽油消耗月报》
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范文 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xxx计量法》和《xxx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