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证件起诉状范文【推荐6篇】
盗走证件起诉状范文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人赵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盗走我名下的证件一事,特向贵院提起刑事诉讼。
一、案情概述
某年某月某日,我发现我的证件(包括身份证、驾驶证等)被盗走。经过调查及证人证言,确认被告人赵某为盗窃证件的主要嫌疑人。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当天在该地附近出现,并被目击与证件失窃时间吻合。
二、证据材料
1. 我的证件复印件:身份证、驾驶证等。
2. 目击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者证实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当天在案发地附近出现,并与证件失窃时间一致。
3. 监控录像:在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看到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地附近徘徊,行为可疑。
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盗窃他人证件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求判决
1. 判处被告人赵某盗窃罪成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法追缴被盗走的证件,并返还给我。
3. 责令被告人赵某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五、陈述与证人传唤
1. 我将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赵某盗窃证件的事实。
2. 请求法院传唤目击证人,进一步确认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盗走证件起诉状范文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遭遇盗窃证件一事,特向贵院提起刑事诉讼。
一、案情概述
某年某月某日,我发现我的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被盗窃。经过调查及证人证言,确认被告人李某为盗窃证件的主要嫌疑人。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当天在该地附近出现,并被目击与证件失窃时间吻合。
二、证据材料
1. 我的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护照等。
2. 目击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者证实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当天在案发地附近出现,并与证件失窃时间一致。
3. 监控录像:在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看到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地附近徘徊,行为可疑。
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盗窃他人证件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求判决
1. 判处被告人李某盗窃罪成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法追缴被盗走的证件,并返还给我。
3. 责令被告人李某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五、陈述与证人传唤
1. 我将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李某盗窃证件的事实。
2. 请求法院传唤目击证人,进一步确认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盗走证件起诉状范文 篇三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贵州桐梓人,住桐梓县**镇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x1年4月2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x4年8月20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x5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5年12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x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x5年11月,被告人某某甲为筹集毒资吸食xxx而以暴力掰坏门面店面的玻璃门把手、撬开窗户及破坏居民房门等手段,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多次进入他人店面或家中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x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厂家属院旁边的被害人梁某某的“您好漂亮”理发店中,盗窃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和现金70元。
2、x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巷内的被害人黎某某经营的“川板凳重庆小面馆”店面中,盗窃了现金100余元。
3、x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附近,通过破坏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名姿”理发店窗户,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4、x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县委斜对面的*甲店中,盗窃了被害人杨某甲的两套化妆品。
5、x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桐梓县**小学对面的曹某某经营的“中脉形体管理会所”,盗窃了该店的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个手提包和现金300余元。
6、x5年11月9日,被告人某某甲通过用脚踹开居民房门的手段,进入娄山关镇步行街xxx旁边的被害人成某某的家中,盗窃了现金150元和一些老版人民币、外币。
7、x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再次到桐梓县**小学对面的“中脉形体管理会所”,盗窃了该店的现金50元。
8、x5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帝城酒店旁边巷道中的被害人贺某某的“99奶茶吧”店中的7包香烟和现金100余元。
9、x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海校旁边的“皮美迩”皮衣保养店中,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乙店中的一件爱登堡牌男士皮衣。案发后,被告人父亲娄方奎将被告人某某甲藏在家中的该皮衣上缴公安机关。经桐梓县价格中心鉴定,该被盗皮衣价值3219元。
10、x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西门*路口处的“先伟酒超市”店面内,将被害人鲁某某店中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9包磨砂牌香烟、13包硬遵牌香烟、10包软遵牌香烟、9包利群牌香烟、9包喜贵牌香烟、10包福贵香烟、2包小玉液香烟和现金300余元盗走。
11、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附近的“*乙店”中,将店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12、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旁边的“生态鱼馆”店内,盗走了被害人某某乙中的一瓶芒果汁饮料和一瓶苹果醋饮料。
13、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阳光雨美容会所”店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现金6元。
14、x5年11月20日,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龙某某“语过添情休闲吧”店中,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店内现金398元。
15、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苑对面“韩都依舍”服装店中,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的100元假币。
16、x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巴黎婚纱”摄影店中,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店
内的两台尼康牌相机和一个尼康牌相机镜头。经桐梓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相机、镜头价值共计5367元。
17、x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园林酒店旁边的“优酷奶茶吧”店内,盗窃了被害人涂某某店内的一xxx想牌笔记本电脑和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桐梓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常传龙
x6年3月2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盗走证件起诉状范文 篇四
被告人曹,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x06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本市鼓楼区**大街号单元**室。被告人曹曾因犯盗窃罪,于x5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0元;于x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因涉嫌盗窃罪,于x6年3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盗窃罪,于x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曹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出账单明细传真,前科劣迹材料,案发、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xxx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x6年4月5日
1.被告人曹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盗走证件起诉状范文 篇五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盗走证件起诉状范文 篇六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1、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初犯;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