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实用6篇)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篇一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墓园的有序管理,维护墓地环境的整洁和安全,确保墓园的文明祭扫活动能够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下面是一份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墓园是祭祀先人、缅怀故人的场所,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有墓地均属于国家所有,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墓园管理的宗旨是尊重先人、崇敬生命、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墓地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墓园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墓园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墓园的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设立,负责墓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墓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墓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工作能力和素质满足管理要求。
第三章 墓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墓园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以满足公众的合法需求为主要目标。
第七条 墓地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物的设计和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 墓园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墓地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包括墓地的清扫、绿化、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墓地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九条 墓地管理人员应当对墓地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持工作记录。
第十条 墓地内禁止乱堆乱放、乱丢乱扔垃圾,禁止擅自移动、破坏墓碑和墓地设施。
第五章 墓园的祭扫活动
第十一条 墓园应当设立祭祀服务中心,提供祭扫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祭扫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祭扫活动应当尊重其他祭扫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墓地规定,不得损害墓地环境和他人墓地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墓园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 墓地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导致墓地环境出现问题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篇二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墓园的有序管理,维护墓地环境的整洁和安全,确保墓园的文明祭扫活动能够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下面是一份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墓园是祭祀先人、缅怀故人的场所,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有墓地均属于国家所有,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墓园管理的宗旨是尊重先人、崇敬生命、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墓地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墓园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墓园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墓园的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设立,负责墓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墓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墓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工作能力和素质满足管理要求。
第三章 墓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墓园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以满足公众的合法需求为主要目标。
第七条 墓地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物的设计和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 墓园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墓地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包括墓地的清扫、绿化、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墓地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九条 墓地管理人员应当对墓地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持工作记录。
第十条 墓地内禁止乱堆乱放、乱丢乱扔垃圾,禁止擅自移动、破坏墓碑和墓地设施。
第五章 墓园的祭扫活动
第十一条 墓园应当设立祭祀服务中心,提供祭扫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祭扫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祭扫活动应当尊重其他祭扫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墓地规定,不得损害墓地环境和他人墓地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墓园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 墓地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导致墓地环境出现问题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篇三
一、车辆停放有秩序。车辆统一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一律不得进入墓园。
二、治丧祭祀先登记。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管理,骨灰安葬和祭祀前先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葬或祭祀登记手续,在公墓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骨灰安葬或开展祭祀活动。
四、行为举止讲文明。治丧和祭祀时照顾好身边儿童和老人,在墓园不大声喧哗,不攀爬、推拉、跨越墓穴和祭祀设施,不随地便溺。
五、墓园设施要爱护。爱护墓园绿化花木,不践踏草坪,不采摘鲜花,不攀爬树木。
六、公物损坏须赔偿。爱护公墓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废物处理按规定。保持墓园肃穆,爱护公墓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逝者遗物等物品在祭祀后到公墓焚烧池内焚烧,不乱扔烟头、垃圾。
八、祭祀安全要牢记。自觉遵守祭扫秩序,增强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祭扫活动安全、顺畅、有序、文明、和谐进行。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篇四
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xxx《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6‰的死亡比例确定。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有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四)城市面山范围及“三湖”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五)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六)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项目涉及的用地、环评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批。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二)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三)墓区内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米;(四)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40厘米,墓位前通道宽度1米;(五)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六)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本办法生效之前正在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建设.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建墓主体提出申请,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环保等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墓地所在地的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墓地管理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由建墓主体划定,报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其骨灰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
化证明安排入葬,安葬时按顺序号安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二)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
骨灰存放格位;(三)不按照顺序号安葬;(四)修建宗族墓地;(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
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依法核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规
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环保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篇五
一、来访接待礼貌得体。礼貌接待前来办理安葬、并葬、咨询墓穴等事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详细周到、有问必答,尽量按规定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
二、办理登记规范完整。工作人员陪同丧户到实地确定安葬墓穴后,应立即在墓穴位置登记本上标明逝者姓名和安葬日期,办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避免重复安排。客户办理墓穴迁移手续必须提供公墓安葬证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查无误后,先收回公墓安葬证书,告知客户此墓穴作自动放弃,在迁移墓穴登记册上登记,并请客户签字。
三、代办服务自愿委托。墓碑刻字、照片烤瓷、安放骨灰盒等客户委托代办业务,坚持市场调节价、客户自愿原则,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丧户。要签订代办服务协议书,帮助客户拟订的碑文,须由墓主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好底稿。
四、加工制作规整美观。制作碑文时应认真核对原稿,碑文排版合理,雕刻字口规整、描漆整洁。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开具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照片烤瓷制作和安装。烤瓷照片要色彩自然,如与逝者形象不符或严重失真,必须免费重新制作。
五、业务办理诚信守约。同客户约定墓穴制作、安葬、并葬、改造、安装烤瓷照片和墓碑刻字要注明日期,作好记录,不得延误,按商定时间完成。
六、材料归档规范有序。完成安葬登记后,相关登记材料要按照墓穴(格位)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不得有遗漏。
七、环境卫生肃穆整洁。当班人员每天上班前,应将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一遍,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祭祀物、塑料袋、逝者遗物等丧葬用品祭祀后当日必须清理打扫干净,入焚烧池内焚烧处理,不得放在墓前。做到地面清洁无垃圾,门窗干净无污渍,清洁用具有序摆放于指定地点。
八、当班值守廉洁高效。当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严禁向客户索取钱财,拒收任何馈赠。不得推销代卖殡仪、祭祀用品。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篇六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优选5篇2016公墓安全管理制度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2015-10-1912:46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1/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优选5篇2016
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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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园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优选5篇2016(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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