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手抄报
校园欺凌手抄报
剖析校园欺凌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意识以及正确应对校园暴力的方式方法。下面是校园欺凌手抄报,和小编一起看一下吧。
校园欺凌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都有各种形式的存在。校园欺凌问题是一个涉及教育部门、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宏大话题,此次事件将校园欺凌的话题再次推到公众面前,引发热议和思考,我想这是其积极的一面,本文无意分析谁对谁错,只围绕事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校园欺凌尚无准确定义
校园欺凌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更多的是在日常生活以及行政管理中使用,这也是为什么对此的表述并不统一,有人会使用“校园霸凌”这样更具冲击力的字眼。
但在今年5月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中,使用的是“校园欺凌”这一提法,并表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
该表述算是一定程度上给校园欺凌做出了界定,但与法律概念的严密性不同,对校园欺凌的判定并没有严格的界限。
因此,在最近的这次事件中,有人认为往同学身上扣垃圾篓已构成校园欺凌,有的则认为只是一般的顽劣和打闹。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我认为校园欺凌应当至少具备故意性、经常性、伤害性等特点。
所谓故意性,即实施者是蓄意或者恶意为之,并非过失导致;
所谓经常性,即不是偶发的一次、两次行为,而是在行为的次数、持续的时间上有一定的要求;
所谓伤害性,即该行为给被欺凌者造成了伤害,包括精神上以及身体上的伤害。
另外,校园欺凌主要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老师针对学生的体罚等不在讨论范围内。
从我们个人的成长历程来看,或多或少都有过类似的经历。轻者如在文具盒里放入昆虫,给他人取外号等恶作剧,严重者如欺负弱小者、随意指使他人不服则予以惩戒等等。
这些是不是校园欺凌,我觉得也很难说。顽劣是青少年的本性,而且青春期就是一个叛逆的年龄段,我们有时候是欺负他人的人,有时候也可能是被欺负的一方,集“天使和魔鬼”于一身。在我们的下一代,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
很多时候,学生之间的玩笑打闹和校园欺凌其实很难区分,当然一旦越界也可能在瞬间转化。
但是,过分纠结于是否构成校园欺凌实际上并没有那么重要,至少没有判别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犯罪那么重要。
只要学生之间发生了恶意的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欺负和侮辱行为,如果学生之间无法自行和解解决的,就有理由向学校和家长反映,学校也有义务予以重视和解决。如果因为尚不构成校园欺凌而大事化小、听之任之,那么小恶亦可变成大恶,发展为更加严重的事件。
学校和家长应当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发生的校园欺凌遏制在萌芽中。从这个角度上讲,文章的作者向学校反映并要求解决此事,本身是值得提倡的。
法律是最后手段
校园欺凌实际发生后,由于家长的顾忌心理,有的选择了息事宁人。而学校作为第三方,在处理过程中也倾向于双方调解,“家丑不外扬”,将问题在校内解决,很少诉诸法律。
笔者认为,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构成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法律不能缺位,诉诸法律、公安介入是保护学生的尚方宝剑。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针对青少年违法的“非罪化”、“去罪化”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震慑作用的发挥。我们应当重视依法维权,但是更应当加强事先的预防和治理。
对此,今年11月份,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了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学校而言,一是要求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从思想上、源头上防止校园欺凌的发生;
二是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其中,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三是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针对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是关键,这其中学校将承担起主要责任。
当然,如果校园欺凌涉嫌违法犯罪,无疑应当予以依法处理。但是,相较于预防和治理而言,法律惩治是最后的保障手段。
从治病救人的角度而言,法律惩治是事后性的,校园欺凌的严重后果已经发生且不可逆,同时实施者也将付出沉重代价。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例如当严重犯罪行为发生后,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救济不足的情况。
涉及多重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而言,根据 《侵权责任法》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当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也可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从这个角度看,学校和家长有法律责任去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发生。
就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言,应当根据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但从具体规定来看,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或者犯罪,均规定不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或者犯罪的,均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也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主要从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发,为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而做出的制度安排。
随着个别低龄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时有出现,实践中对此也有一定的争议。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相关法律制度的整体安排; 且刑法存在谦抑性,尚不能从个别的涉嫌犯罪行为的低龄化推导为整个年龄段的整体行为。
因此至少在现阶段,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关内容的修改并不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宁愿“小题大做”,也不希望事情发展到了恶性阶段而悔之晚矣。
诉诸网络应当谨慎
校园欺凌中,被欺负者除了遭受身体欺凌,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精神伤害,这一点不容忽视,有时其受伤害程度甚至比身体更为严重,康复的时间也更长。例如,长期的孤立和排挤会使得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发生扭曲。因此,九部门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
学校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老师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
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但我们可以看到,这次事件中是受害者家长主动将信息在网上爆料,无论最初的动机如何,一旦经网上爆料形成热点之后,这几个未成年学生就可能成为关注焦点,相关信息可能被披露。
很显然,家长的爆料揭开了一个盖子,这个事情已经上升为公共事件,后续发展难以掌控,显然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二次伤害,这或许是她始料未及的。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还是建议,对于校园欺凌,应尽可能通过教育部门、学校和双方家长之间的通力合作予以妥善解决,诉诸网络应当谨慎。
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快乐的童年和校园生活。当孩子遭遇校园欺凌后,除了向家长、学校反映之外,自身的健全人格也十分重要,我们希望孩子阳光开朗、积极乐观、多交朋友、化“敌”为友,因为隐忍、转学、以暴制暴都不是根本之道。
孩子的事情由孩子们自己解决,这是老师们经常愿意说的一句话。但是,如果不能解决,也请不要犹豫立即向他人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