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最新3篇)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在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广东省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旨在通过征收和使用保障金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会融合。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保障金的征收方式。根据办法规定,广东省将通过税务、社保等方式征收保障金。这样的征收方式可以确保保障金的稳定来源,为残疾人提供持续的就业保障。
其次,办法明确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根据办法规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适应和创业扶持等方面。同时,残疾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才能获得保障金的支持。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保障金的有效使用,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就业和发展。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保障金的监管和评估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广东省将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保障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这样的机制可以有效监督保障金的使用,保证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总的来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一次有力保障。通过明确保障金的征收方式、使用范围和条件,以及建立监管和评估机制,可以有效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会融合,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残疾人就业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广东省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旨在通过征收和使用保障金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会融合。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残疾人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征收保障金的方式,可以确保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残疾人就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例如就业歧视、缺乏技能培训等。而保障金的征收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实现自我价值。
其次,办法规定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了多样化的就业支持。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培训、介绍、岗位适应和创业扶持等方面。这样的支持可以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同时,残疾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保障金的支持,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保障金的使用公正和合理。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保障金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保障金的有效使用。广东省将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对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这样的机制可以有效预防保障金的滥用和浪费,保证保障金的使用效果。
总的来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一次有力保障。通过征收和使用保障金的方式,可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会融合,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同时,通过建立监管和评估机制,可以确保保障金的有效使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篇三
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看看。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 保障金缴交标准及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 保障金缴纳时间。保障金按年申报,逐步推行按月缴纳。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8月至11月。
3 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4 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的申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实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数额。
鉴于该《办法》对在珠三角营运的会员有直接的影响,敬请各会员就上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7日或之前发送到协会秘书处联络人杨海文小姐:
电邮:yuki.yang@fhki.org.hk 电话:(86 755)8218 6326。
相关解读:
计算公式将全省统一
现行标准:
各市残保金缴纳标准不一,例如:
深圳: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0.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 60%;
东莞: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实际经营累计月份数/12-已安排残疾人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新规:
本省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缴纳时间:频
率和时间皆有变化现行标准:
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征收制度,每年征收一次,征缴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月-12月份。
新规:
保障金按年申报,逐步推行按月缴纳。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至11月。
缓缴和减免
新旧办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在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证金。
现行标准: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 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新规: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 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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