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报告(精选6篇)
学生工作报告 篇一
近期,我积极参与了学校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下面我将就我所参与的项目和取得的成绩进行详细报告。
首先,我参与了学校社团的筹备工作。作为社团的成员之一,我与其他同学一起制定了社团的宗旨和目标,并负责策划了一次社团活动。在筹备过程中,我积极参与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并与其他同学密切合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这次经历,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还学会了团队合作和沟通技巧。
其次,我积极参与了学校的志愿者活动。作为一名志愿者,我参与了学校组织的社区义工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帮助和服务。在活动中,我负责与居民交流,并协助组织活动的进行。通过这次志愿者活动,我不仅感受到了帮助他人的快乐,还提高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和责任心。
此外,我还积极参与了学校的科研项目。在一个学期中,我与导师一起进行了一项关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在研究中,我负责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参与了实验的设计和执行。通过这次科研项目,我深入了解了科学研究的方法和过程,提高了自己的实验技能和科学素养。
综上所述,我在近期参与了学校的社团筹备、志愿者活动和科研项目,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些经历不仅丰富了我的校园生活,还提高了我的各项能力。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学生工作报告 篇二
近期,我积极参与了学校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下面我将就我所参与的项目和取得的成绩进行详细报告。
首先,我参与了学校的学术讲座活动。作为学生代表,我与其他同学一起邀请了一位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讲座。在活动中,我负责与学者进行沟通和协调,并参与了讲座的宣传和组织工作。通过这次经历,我不仅扩展了自己的学术视野,还提高了自己的组织和领导能力。
其次,我积极参与了学校的艺术活动。作为学校艺术团的成员之一,我参与了一场校园音乐会的表演。在准备过程中,我积极参加排练,并与其他团员共同完善演出方案。通过这次表演,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艺术水平,还培养了自己的团队合作和舞台表演能力。
此外,我还参加了学校的创新创业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我与其他同学一起策划并开展了一项创业计划。在项目中,我负责市场调研和商业模式设计,并参与了项目的路演和推广工作。通过这次创业项目,我不仅学习了创业知识和技巧,还培养了自己的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
综上所述,我在近期参与了学校的学术讲座活动、艺术表演和创新创业项目,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些经历不仅丰富了我的校园生活,还提高了我的各项能力。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学生工作报告 篇三
一、对学生会的认识
在我加入学生会这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对宿管会了解很多。宿管部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与学生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宿管会是协助老师为学生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帮助同学提出问题的部门。同时,宿管部又是协助学生会搞好各项活动的后勤工作,为学生营造一个欢畅活跃、奋发上进的学习环境的部门。以下是我的工作总结。
二、对自己的认识
人贵有自知之明,明白自己的本分。虽然自己是一名学生干部,但是我是来源于学生的。绝不能因为如此而趾高气扬的对其他同学发号施令,特别是在查寝工作时。与此同时还需要实事求是,以身作则的积极学习,别人的意见批评要勇于承认不断改正错误。对于这两点我觉得自己认识得很清楚。我明白我的追求必须是像金老师所说的一样——服务同学,锻炼自己。在与同学和自己的下属干事相处中应是一种平等互助的态度,做到是学生的优秀代表,是学生的代头人,是学生的代言人,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上通下达,让领导的任务可以顺畅的得到基层的理解并有效率的完成。
三、对所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1、加大检查力度,多开展活动使大家养成良好的习惯。
2、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例如:书本整齐的摆放在桌子和柜子上,保持桌面干净。衣物不准挂于床头。
3、完善细节,从小处入手。如果出现锁门现象,则将该寝室作为下次重点抽查对象。如果同一寝室每月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锁门现象,则加倍扣分。如果有特殊情况,由寝室长向班长反映,并汇报给宿管部。
4、以人为本,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四、对部门的建议
明确工作思路,完善自身管理,在院学生会的指导下我们部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优化自身机构,团结共进,使宿管部的运作更规范更有效率。
1、根据以前宿管部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总结,继续组织宿管部全体成员学习了解宿管部的职能与工作特点。
2、在实际工作中,实际分工负责与整体作战相结合,并加强各成员之间的沟通、协商,提高工作效率。
3、学生会例会,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班级以及个人进行表彰、学生会例会,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班级以及个人进行表彰、
五、在学生会的收获
没有进入学生会时对学生会充满了向往和期待,进了学生会以后才知道进了学生会并不能保证一定会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如果你不去主动抓住机会锻炼自己,做一个有心人。也许一年下来你会觉得自己什么也没有学会,什么也没有提高。对我而言,与其说在学生会锻炼了自己,不如说是学会了对自己要求更严格,譬如,以前我是不怎么习惯于叠被子的,但是作为一名宿管会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否则就没办法去要求别人了。正是因为周四要检查卫生才使我养成了每到周四必先打扫卫生、叠好被子的习惯。
六、工作感悟和心得
一、实践出真知。看似简单的事情只有当你亲自置身其中的时候才知道有多么不简单、你才会知道注重细节有多么重要。记得有一次星期四的中午我带着两个干事去查卫生,结果他们查到一个热得快,我很严肃的叫他们把热得快交给我,他们很不情愿。然后我就跟他们解释为什么要没收。但他们依然不想交出来,于是我就沉不住气了,直接来了一句:“你不想交是吧?”我是一个不会轻易认输的人,所以差点和他打起来了,当然最后我还是坚持了自己的原则。事后冷静一想,虽然他们不配合工作、态度不友好是他们的不对,但是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己。首先我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于是面对突发事件时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和他们沟通,而是意气用事。其次,从进他们寝室开始我就是一副很严肃的标枪,甚至可以说是有些嚣张。总之,把自己的姿态摆得太高、给他们的感觉是盛气凌人。通过这件事情使我意识到在今后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自己给别人的印象,虽说不一定要笑脸相迎、至少要尽量做到喜怒不形于色。此外还要学会换位思考,不能总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问题。
二、务必养成今日事今日毕的工作习惯。成功的全部秘诀在于在规定的时间里作规定的事,而且保持对工作的良好状态。
三、注重细节,精益求精,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我们要热爱工作,因为工作是使生活得到快乐的最好方法之一,同时更要注重在每个细节上下足功夫。即便是挖坑,也要挖出世界一流的坑。
四、学会忍赖,忍往往比强势更可贵。学会低调,将姿态降低才会真正知道一个人的力量是多么的渺小!学会自强,只有自己强大了才谈得上侠之大者,为国为民。
五、既要随大流,因为知者随事而制,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顺势而谋。又要坚持自己的原则,永远保持独立的个性和人格、否则一个人活着就是行尸走肉而已!
最后请允许我在新年将近的时候借这个机会祝各位同仁工作顺利、学习进步,考出佳绩!
学生工作报告 篇四
光阴似箭,时光如梭。转眼一年过去了,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在这一年中对我的支持与帮助。我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政治学习,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并于xx年xx月第一批加入了中国共青团,感谢老师们给我这次机会。我将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不断完善自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体现个人价值,我相信再笨拙的行动都能使一切华美的语言黯然失色,只有求真务实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我是学生会的一员,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和其他同学共同承担了大队部和班级的事务,切实为全校学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起到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首先在大队部方面,我多次担任学校六一节主题集会主持人、学校开学典礼和运动会主持人,让我不断地锻炼自我、挑战自我。其次,我每周定期为各班级汇总行为规范评分表,及时张贴在学校的评分板上,使全校同学和老师了解自己班级的得分情况,摒弃陋习,弘扬正气。
在班级方面,我担任中队学习委员以及数学课代表的职务,热心帮助成绩不理想的同学,共同提高,共同进步。我本着立足同学、服务同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老师的助手。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了老师同学的一致好评。
我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要学好各科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也深知如果一个学生会成员没有相当好的成绩,是不会让同学们信服的,也不会在学生会长久的工作下去。作为一个好的团队,我认为只有大家团结一心、同舟共济、互相配合,把整个学生会的工作当自己的事办才能做出更骄人的成绩。我也会以百倍的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好地为同学们服务!
学生工作报告 篇五
本学年,我系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院团委和系团总支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系团总支部署,密切配合院团总支的工作,切实做好学生服务工作,坚持求实效、求实务,在赢得广大同学满意上下功夫,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第二课堂,促进广大同学成长成才为己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达到代表广大同学利益与促进学校学生工作的双重目的,继续推进我系学生会改革,不断创新,利用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加强对班组工作体制的领导与互动,带领全系同学以实际行动为母校做贡献。
一、加强结构组织建设。
首先我们要加强学生会内部的结构建设,主要体现在团结问题上,从建校以来我分院学生会队伍一直都在不断壮大,也逐渐走向正规和正统化。作为一个好的团队,我认为只有大家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把整个学生会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事来办才能做出更加骄人的成绩。我希望这种风气在以后的每一界学生会中都能够永远保持下去,形成一种传统,
二、对各部门的工作要求。
学生会各部门必需要对本学期的每一项工作都要进行合理周密的计划和安排,根据院团委的具体要求和我们分院的工作计划来制定本部门的相关具体工作。认真贯彻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创造有利条件力争把各项工作做到最好。
学生会是在学院党总支和团委的指导下的代表广大同学利益的学生组织,是联系学生与学院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是培养大学生全面成才的重要载体,我们的本职是立足同学,服务同学,我自加入学生会以来,从未脱离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积累了很多工作经验,在组织活动的同时积极地带头参加了很多学生会的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首先,做好规范的存档工作。学生会的每一次活动都有计划、总结,以及由秘书处负责填写的活动记录表。做好活动记录的备份存档工作对于以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将会有很大的便利,但之前的存档工作做的不是很好,总是丢掉一些很有价值的文件。革新之处:要求各部的活动备份一式三份,分别放在本部,秘书处,学办老师的档案盒内,并将电子稿发到学生会的邮箱内。这是不成文的规定,必须长久贯彻下去,使学生会的存档工作日益规范化。
其次,制定计科院学生会章程。学生会自成立以来,逐渐发展形成了纳新制度、财物制度、会议制度、评优制度、奖惩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林林总总,不成体系,也没有落实到文字上。今后学生会有了规范化的章程,就会有规范化的运作,也为计科院学生会长足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然,学生会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要以更高的工作标准来要求自己,要考虑到更多的细微之处,要以自己的细心、耐心和热心做到疏而不漏、有条不紊!
三、严以律已,不断进取
在开展学生会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的同时,我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要学好专业知识,为以后的就业、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我也深知如果一个学生会主席没有相当好的学习成绩,是不能让下属们信服的,也不会在学生会长久的工作下去。本着这样的思想,我抓紧一切工作之余的时间来学习!
四、总结过去,昭示现在,指导未来。
两年以来,我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也为丰富大学生课余活动、提高学生会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做了一些贡献。
但我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表现在:
1、作为一个学生会主席应该具有统御全局的大德大能,主动认清自己各方面的不足,并予以这个缺的对待。
2、性格较直率,有些时候表达方式欠考虑。
3、在用人技巧方面尚待提高。
4、创新意识不强,总是在遵循前辈留下的经验。
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学习、工作中认真加以改正和提高。学生工作需要很高的激情,强烈的责任感和出众的组织领导能力。出于对学生会发展的考虑,决定从我们这一届起,培养一种精神的传承,一种责任的传承。
每一位学生会委员并不都是完美的,他们都有或多或少的弱点,但,这不可怕。可怕的是他已经对工作丧失了热情,对工作不负责任。并且,我还可以告诉大家,这样的同学在历届学生会中都存在,问题不在他本人,在于体制。要想使学生会的工作有长足的发展,就必须在很多体制上进行改革。但很多老师和同学对学生会的固有印象是委员竞选时个性张扬、人才辈出、流光溢彩,工作时固守成规每个委员有各自不同的原因,都要协调来自各方的矛盾,有的人已经放弃,有的人只是应付,也有的人仍在坚守。在这里,我能告诉大家的仅仅是那些还在坚守的人无不时时刻刻想把学生会变成一个最优秀的组织,充满热情、凝聚力量、独特创新、工作干净利落、走在校园里都是一道靓丽的.风景,成为学生中真正的聆听者、志愿者、组织者、创造者。
一、抓好计科系学生的思想学习
任何人做任何事都要有计划,先拟定一个计划,然后按照计划办事。作为一个学生会主席,也不例外,所以我将我的学生会主席的工作计划拟定如下: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抓好学生会内部基础,巩固各方面工作);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引导各部门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1、组织各班干部、学生会干部、各部门骨干到大电教室,邀请领导开展知识讲座。
2、为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定期开展活动。
(1)强化学生会自身建设
(2)加强对学生会干部的培养和锻炼发挥其骨干作用。
二、实行学生干部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纪律
三、工作要点
1、加强自身作风、制度建设。
2、督促配合举办“演讲比赛”、“文艺汇演”、“才艺展示”。“形象展示”。“篮球赛”等活动,创造活跃、和谐的校园氛围。
3、着重以工作来宣传学生会(多开展有意义的活动)。
4、协调各部之间的工作,营造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的氛围。
5、落实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实施战略
1、组织、配合各部门、社团加强自身建设,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
2、在开展的活动中融入更多的互动元素,使更大范围内的同学感到学生会工作给他们带来的快乐。
3、对学校布置的突击性工作,调动各方力量,全力以赴,按时完成。
(1)第二学期开学初,全面做好宣传工作(主席团成员及宣传部联合做好1、海报、2、传单、板报、网上宣传(学校网站))。
(2)每两周讨论一次近期工作重点(理清观念、目的、制度以及工作的路径方针)。
(3)发掘各部门的新一届人才。(拓展视野,激发兴趣,启迪新的思想、新的思维方法)。
(4)工作需求:
a、明确目标;
b、编排有序;
c、提升能力
(一)本学期工作将分为两个重心:
(1)按照我院团总支的要求举办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所需的常规活动;
(2)加强学生会干部的自身工作能力及道德修养。
(二)三个工作任务
(1)依托学习部,引导学生自发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学术氛围:
1、根据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邀请专家开展学术报告;
2、为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定期开展社会调研。
(2)强化学生会自身建设
1、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和锻炼发挥其骨干作用,为学校迎评做准备;
2、实行学生干部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纪律
(3)指导学生,解决学生困难:
1、做好对困难学生资助及勤工俭学工作;
2、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3、加强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学生工作报告 篇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