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通用4篇】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一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各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当代社会,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能够为社会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可以规范社会各界的行为,提高社会组织和机构的管理水平,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提供公正高效的公共服务。比如,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设立、注册、运作等流程,提高社会组织的组织纪律和管理水平。此外,建立健全的公共服务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其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能够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可以实现社会治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比如,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对个人和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提高社会信用的诚信度,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此外,建立健全的社会风险防控制度,可以对社会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精准预警,提前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最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能够推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通过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比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投入,提高创新效率,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此外,建立健全的创新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奖励制度、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孵化和应用。
综上所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推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是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核心目标。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的治理能力。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二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建设路径和关键措施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在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相应的关键措施。
首先,加强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作用。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发挥好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作用。政府要加大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视和支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确保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引导和监督,推动各方面积极参与到制度建设中来。
其次,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建设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建设的要求。同时,还要加大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再次,加强组织和人员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建设需要有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的支持和保障。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工作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此外,政府还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制度建设中来,共同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发展。
最后,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应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建设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应用的投入,推动信息技术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融合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对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综上所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加强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作用,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组织和人员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应用,是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关键措施。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才能够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的治理能力。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三
为切实担负起本社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本辖区的稳定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 信息报告制度
社区要及时向综治联络员、信息员收集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要充分发挥其在群众中优势,多方收集情况,对本社区发生的重要情况,在做好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 学习例会制度
没有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一是总结前期工作,组织学习上级文件、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二是分析治安动态、不安定因素,商讨疑难纠纷的调处方案;三是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 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社区调解委员会要认真落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居民区,大事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
4. 归正人员帮教制度
摸清本地区“归正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因人而异,组织帮教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并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力争使每位帮教对象弃恶从善、走上正路。
5. 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积极开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法制宣传栏,健全法制教育阵地;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
6. 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分布情况,加强对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登记注册。
7. 安全防范制度
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发挥好义务巡逻队的作用,根据每阶段治安形势状况,做好执勤记录。
8. 台账、档案制度
建立台账制度,对本社区的信息传递,矛盾纠纷化解、帮教工作、流动人口、出租屋等情况要手续完备,及时登记,及时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及时上报各类月表,真正做到台账与报表相符,报表与实际相符。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四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龙头,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三创”工作为载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实践相结合,坚持人力、物力、财力向基本倾斜,在基层建立起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构。真正做到层层有人领导、层层有人办事,层层真抓实干。
2.工作方针
全党动员,全民动手,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综合使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打击改造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们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3.主要目标
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好,群众有安全感。
4.基本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适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政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工作要求
5.1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5.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5.3各项工作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片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6.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途条件;加强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加强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这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废。
7.领导责任制
是指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的考核奖惩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是第二责任人,党委专管和政府(行政)分管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
8.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四项制度
一是各级党委都要成立“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小组”,建立党委直接领导下具体抓稳定的工作制度;二是各级党委都要建立例会制度,每月由书记主持分析一次社情、民意、敌情,排查不稳定因素,研究制定对策;三是要建立重点地区派工作组的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地区要组织精干的工作组,驻进该单位或地区帮组工作,把治穷、治乱、治愚结合起来,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建立热点问题部门负责制。
9.重点治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层上,排查出秩序混乱,治安问题较多的地区、街道、乡镇村落和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顿治理务使这些地方尽快改变面貌,它是迅速改变局部地区治安面貌的最有效的方法。
10.“黄牌警告”制度
10.1实行对象
实行黄牌警告是指社会治安治理领导机构对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因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治安状况不好或出现重大社会治安问题,但未达到应实行一票否决的程度实行警告。黄牌警告的对象包括区、县(市)、乡、镇、街道、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
10.2行使的权限
一是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单位及中央和省驻辖区那的处级以上单位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警告权。
二是乡(镇、街道)和区、县(市)、直属部门,单位及省、市驻区内的科级以下单位,由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警告权。
10.3实施程序
可以按年度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及时进行。黄牌警告不是实行一票否决的必经程序。属区、县(市)、行使警告权限内的,后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警告权,由区、县(市)上报警告材料,共同核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其实行警告。实行黄牌警告的形式:按警告权限,由有警告权的机构按发文程序发文进行警告、同时视情况在省、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被实行黄牌警告的部门单位在限期内整改措施不办必须坚持实行一票否决。
11.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街道综合委对辖区的驻区各部门,各单位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建议权;区综治委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决定权,其办会有建议权。
12.一票否决权制度
其目的是建立一种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其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对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否决:
12.1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12.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产、停工、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12.3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人,发生特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2.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12.5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12.6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12.7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12.8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1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本身业务,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职责,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管理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认真抓好该项工作,防止因本身业务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要酌情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14.综治措施落实到基层的主要标志
基层党政领导重视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议事制度,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有专人办事;建立了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群众充分发动起来,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较少,对发生问题能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