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冬季取暖费的通知(精选3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好!为了确保冬季来临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我单位决定发放冬季取暖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位务必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一、发放对象:所有在职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均可申请领取冬季取暖费。非正式职工如临时工、合同工等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二、申请时间:申请时间为XX月XX日至XX月XX日。请各位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申请取暖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表格:请按照格式填写并签字。
2. 身份证复印件: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3. 工资单或工作证明:请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工作证明。
4. 住房租赁合同:如住房为租赁形式,请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 房产证复印件:如住房为自有产权,请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请将以上申请材料提交至人事部门,经过审核后,将在XX月XX日之前将取暖费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
五、取暖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取暖费标准为每人每月XXX元,发放时间为每月底。具体发放金额将根据个人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六、使用要求:取暖费仅可用于支付冬季供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取暖费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七、申请咨询: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请及时联系人事部门,联系电话为XXXXXXXX。
请各位同事积极配合,按时提供申请材料,确保取暖费的及时发放。同时,也希望大家在冬季来临之前,做好相应的供暖准备工作,保障自身的健康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职工: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寒冷的冬季能够温暖工作和生活,我单位决定发放冬季取暖费,以减轻大家的经济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位注意并按要求履行申请手续。
一、发放对象: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均可申请领取冬季取暖费。请注意,非正式职工如临时工、合同工等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二、申请时间:申请时间为XX月XX日至XX月XX日。请各位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申请取暖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表格:请仔细填写并签字。
2. 身份证复印件: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3. 工资单或工作证明:请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工作证明。
4. 房产证复印件:如住房为自有产权,请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5. 住房租赁合同:如住房为租赁形式,请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请将以上申请材料提交至人事部门,经过审核后,将在XX月XX日之前将取暖费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
五、取暖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取暖费标准为每人每月XXX元,发放时间为每月底。具体发放金额将根据个人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六、使用要求:取暖费仅可用于支付冬季供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取暖费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申请咨询: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请及时联系人事部门,联系电话为XXXXXXXX。
请各位职工积极配合,按时提供申请材料,确保取暖费的及时发放。同时,也希望大家在冬季来临之前,做好相应的供暖准备工作,保障自身的健康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祝大家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篇三
宁夏关于发放2014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放2014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保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宁政发〔2014〕49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3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182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932元。
(三)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和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3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04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12元增加,共计2002元。
三、发放时间
2014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10月份发放到位。
四、资金渠道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0月17日
更多热门文章:
1.国管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2.2016年幼儿园取暖费通知
3.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
4.2016年幼儿园取暖费收取通知
5.2016年幼儿园关于收取取暖费的通知
6.2016年关于幼儿园冬季取暖费通知
7.2016年关于幼儿园取暖费发放通知
8.北京市关于取暖补贴发放标准通知
9.2016年河北发放取暖补贴
10.2016取暖补贴发放标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