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推荐6篇)
社会调查报告 篇一
标题:青少年网络使用习惯调查报告
摘要:本报告通过对一所中学300名学生的调查,对青少年的网络使用习惯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对网络的依赖程度高,对社交媒体的使用频率较高,对网络安全的意识还不够强烈。为了帮助青少年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应加强网络教育和引导。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青少年对网络的使用越来越频繁。然而,网络的便利性和娱乐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过度使用网络、沉迷网络游戏以及网络安全问题。本报告旨在了解青少年的网络使用习惯,为相关机构和家长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一所中学3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问卷包括了关于网络使用频率、使用目的、使用时间、网络安全意识等问题。
三、调查结果
1. 网络使用频率高:调查显示,超过80%的青少年每天都会使用互联网,其中有近50%的学生每天使用互联网超过3小时。
2. 社交媒体使用频率高:超过70%的学生每天都会使用社交媒体,其中以微信和QQ为主要使用平台。这些社交媒体主要用于与朋友保持联系、分享生活和获取娱乐信息。
3. 游戏和娱乐占用大部分时间:超过60%的学生表示他们主要使用互联网进行游戏和娱乐活动。其中,网络游戏占用了大部分时间。
4. 安全意识不够强:调查显示,仅有30%的学生表示他们有足够的网络安全意识,能够避免点击不明链接、泄露个人信息等危险行为。大部分学生对于网络安全问题还存在盲区。
四、讨论和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1. 增强网络安全教育: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教导他们避免点击不明链接、泄露个人信息等危险行为。
2. 引导健康网络使用习惯:学校和家长应引导青少年形成健康的网络使用习惯,合理分配上网时间,避免过度使用网络和沉迷网络游戏。
3. 多样化网络资源:学校和社会应提供多样化的网络资源,为青少年提供有益的学习和娱乐内容,减少他们沉迷于网络游戏和低价值的娱乐活动。
五、结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对网络的依赖程度高,对社交媒体的使用频率较高,对网络安全的意识还不够强烈。为了帮助青少年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我们应加强网络教育和引导,提供多样化的网络资源,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网络使用习惯。
社会调查报告 篇二
标题:城市犯罪率调查报告
摘要:本报告通过对某一城市的犯罪率进行了调查,分析了犯罪类型、犯罪地点和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数据。调查结果显示,该城市的犯罪率较高,主要犯罪类型为盗窃和抢劫,大部分犯罪活动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地区。为了减少犯罪率,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警力投入,加强社会教育和扶贫工作。
一、引言
城市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本报告旨在了解某一城市的犯罪情况,为相关机构和政府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了公安部门提供的犯罪统计数据,包括了犯罪类型、犯罪地点和犯罪原因等方面的信息。
三、调查结果
1. 犯罪率较高:调查显示,该城市的犯罪率较高,每年发生的犯罪案件数量在持续增长。
2. 盗窃和抢劫为主要犯罪类型:占据了犯罪案件的大部分比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发生在商业区和人口密集的地区。
3. 犯罪活动集中地点:调查显示,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市中心和周边的社区,这些地区的居民更容易成为犯罪的目标。
4. 犯罪原因复杂:犯罪原因涉及到经济、教育、社会等多个方面因素。贫困和失业是一些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同时家庭环境和社会教育也对犯罪有一定影响。
四、讨论和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1.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增加警力投入,提高巡逻频率和效果,加强社区警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2. 加强社会教育:政府和学校应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加大扶贫力度: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减少贫困人口的犯罪倾向。
五、结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某一城市的犯罪率较高,主要犯罪类型为盗窃和抢劫,大部分犯罪活动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地区。为了减少犯罪率,我们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警力投入,加强社会教育和扶贫工作。
社会调查报告 篇三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法律实践报告-社会调查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社会调查报告 篇四
调查目的:
时下,大学生通过利用课余时间找份兼职工作打打工或在假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打暑期工、实习体味生活已经成为了一股热潮。对大多数学生而言,挣钱是打工的首要目的。有的却认为挣钱并不是大学生打工的惟一目的,不少同学把打工看作是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许多学校也积极鼓励大学生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一方面可以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积累工作经验对日后的就业大有裨益。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当代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看法以及透析大学生生活实践情况,从而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大学生社会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法,使大学生能正确对待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见真知。在往后实践中能更好地接触社会、实践自己的专业技能,寻找发展的机会。
调查对象:
大学生成长成才,是高等院校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大学生社会实践已成为培养合格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不能忽视或放弃大学生社会实践。因此这次调查就选择了在读大学生50名,其中广州大学20名,中山大学10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10名,华南理工大学5名,广东工业大学5名。年级分别为大一学生5名,大二学生30名,大三学生15名。
调查内容:本次调查通过对大学生有否参加过暑期工、兼职或实习,最想参与何种社会实践,所参与的打工或实习是否与所学专业相符,能否体现实践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及在工作或实习中获得了什么等问题进行展开。
调查方法:
通过派发问卷进行调查,发放问卷共50份,收回有效问卷50份。(调查问卷及数据统计详见附录)
调查结果:
从调查中发现,许多大学生都认为兼职是大学生的第二个“课堂”,通过兼职可以学到许多宝贵的东西。“存在就是合理”,职业没有高低之分,无论什么职业都有其可取与不可取之处,就看自己的需求。不少大学生觉得只要是能够赚钱的工作,就可以去试一试,品牌代理,促销等以前不会是大学生从事的工作,现在都成为了大学生们可以接受的工作。
有52%的同学认为如果要参加社会实践,最理想的就是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交流,其次是打工或做兼职占40%;而56%的同学有做过兼职,20%打过暑期工,14%参与过实习,表示从未做过的仅占10%;现在大学生兼职、打工,除了做家教(14%)、网络的实习实践(6%)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兼职或打工时从事派传单、商品促销(22%)、校园销售(14%)、当餐厅服务员(8%)等简单、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工作,但却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去甚远,76%学生认为所实习或兼职的工作与自己专业不全相符或完全不符,仅24%的人认为完全或基本相符。能够使大学里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的只占38%,在实习或工作中66%的人满意自己的课外实践能力;12%的学生认为兼职是为以后的求职做准备,在选择实习或打工目的是什么的时候,有32人选择“接触社会,积累工作经验”,占了总数的64%,选择“赚取生活费”,占了20%。从选项人数中显示,大学生兼职以赚钱和充实自己为主要目的。
现在的大学生已经将打工看得很重了,钱虽然是一定因素,但是希望通过打工获取的经验对将来就业时有所帮助应该是更多学生考虑的问题。大学生在打工时间上的弹性还是很大的,这应该和他们宽松的学习环境有一定关系。56%的人会选择在假期实习或打工,30%会选择任何没有课的时间,12%会选择周末。有31人认为在不影响学习的基础上赞成合理兼职或打工实习,19人很赞成兼职、打工,没有人反对。54%的人都提出学校除了提供就业指导以及专业课程外,还应该提供实习机会,22%觉得学校应该提供就业体验,至于选择素质拓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的各占12%。
调查结果分析:
在调查中发现没有人在参加社会实践上选择“参加‘三下乡’活动”一项,说明当代大学生与以往的大学生相比较,他们的求学经历、生活条件、所处社会大环境都相对优越,也没有经过必要的挫折教育,因此,他们意志往往比较脆弱,克服困难的能力也较差,常常是对社会的要求较高,对自我的要求较低。当前,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成为不少地方采用人才的两个新标准。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是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重要举措,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参与“三下乡”实践,其目的是为了支援农村的教育事业,同时给农民带去相应的指导,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把自己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与劳动实践相结合,并从群众中学到做人做事的道理,用于知道自己的将来的学习生活工作。现在大学生,除了一部分学生来自农村以外,很有一部分是来自城市的,往往这些学生家庭环境好,父母亲更是不允许或者不支持自己的孩子参加所谓的“三下乡”实践活动,这样,学校所提倡的通过“三下乡”实践活动来提高学生素质的目的就未能够达到。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三观指的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个体价值观体系中,人生价值观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总的价值取向,对价值观系统中其它价值观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由于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主要是围绕自己出发,致使大学生自身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不足,更不用说参与“三下乡”活动服务人民了。
另外,没有人选择反对大学生兼职、打暑期工或实习,大家都认为只要不影响学习能够积攒经验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打基础。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应当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运用知识的技能。从大学生活的开始到走进社会的大圈子中,就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谁不想在将来的社会中能有一席之地呢?所以大家认为大学生必须投身校园内外的各类实践活动,有助于锻炼品质,提高能力。可见其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不可抵触的重要性。不能否认有过打工经历的同学,看起来要比其它同学更成熟、社会适应力更强,但对于学生,社会适应力只是一方面的衡量指标,大学期间主要的任务是学业结构的搭建,即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的搭建,为了打工影响甚至放弃了专业知识的学习,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结论与建议: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人自觉改造客观世界,使外部对象发生某种改变的现实的物质性活动。实践是人的活动,而人是社会的人,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实践不是单个人孤立的行为,而是社会的活动。所以,实践作为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一个阶段,是在社会历史中不断发展演变的。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三下乡”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新时期的深化发展,是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有益补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实践出真知,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作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是检验所学理论知识的标准,社会实践不但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发挥自我才能,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也是培养和锻炼同学们综合能力的一个阶梯,更是一个大学生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前的演练场地。了解国情是年轻人的首要任务,这就需要放眼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对占人口80%以上的农民有所了解才行。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这样可以使同学在实践中更好的认识国情,贴近社会,从而确定比较正确的人生前进方向。
作为高校教育者,如果能引导大学生将强烈的使命感转化为学习、服务、实践、奉献等实实在在行动,把行动变为责任,将会使大学生在人生轨迹上树立起更高的起点。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应该说不仅有助于他们较快适应、融入社会,同时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必由之路。
一切认识都来源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说明了亲身实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并不排斥学习间接经验的必要性。实践的发展不断促进人类认识能力的发展。实践的不断发展,不断提出新的问题,促使人们去解决这些问题。而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与此同步,人的认识能力也就不断地改善和提高。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对实践具有巨大的反作用。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认识和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认识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但是认识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对实践进行指导。处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活动,即人类的社会交往以及组织、管理和变革社会关系的活动。如政治活动、社会改革实践、阶级斗争等。因此,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实践,使实践与认识相结合。大学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结合所学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既提高能力又服务社会,这是一种双赢的选择;二是志愿者服务,将专业知识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利用专长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三是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培养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这是一种贯穿于日常生活当中的社会实践形式,以小见大,以细微之处见长,是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长效机制。现在大学生社会实践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很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各地和很多行业去进行社会实践和社会考察,回校后进行认真的讨论总结,用他们自己的视角来理解社会,思考未来的人生道路。
社会调查报告 篇五
一、前言
1.调查背景:“春节”是一个中国人心目中极有分量的节日,作为中国的传统,这是全家团圆的节日,在外打拼的人们可以卸下一年的重担,回家与亲人团聚。而且,在这个长假里,很多人都会走亲访友,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出游也备受人们推崇。然而,这一切的行为都离不开交通运输。铁路运输是春运的最主要的交通方式,但是春运始终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春运“一票难求”早已成为社会问题。
2.调查目的:面对春运期间一票难求的社会问题,通过此次调查的数据分
析,能更清晰的了解春运期间一票难求的现状,并且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最终的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
3.调查时间:20xx年11月26日—20xx年12月4日
4.调查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火车站
5.调查对象:春运期间乘坐火车回家的人
6.调查方式:调查问卷
7.调查过程:首先设计调查问卷,然后打印了100份,26日乘车来到黄村火车站的售票处,向购买火车票的排队的人们发放调查问卷,一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并且全部收回,其中有效问卷有86份。收回问卷后,进行统计数据,计算出百分比,并作数据的分析,归纳与整理。
二、正文
1、现状:春运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一票难求的现象,在中国可以说是特有的现象。值得关注的是20xx年全国春运客运量达到了25.4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7.7%,创历史最高纪录。可见春运的客流量之大和运输部门的压力之重。春运购票最让人们不满的是购票的不公平,普通
旅客虽然长时间排队却一票难求,一些票贩子却能通过各种手段拿到火车票用于倒卖获利,要么求人找关系买票,要么你多花钱到票贩子那边买票,这种恐慌的心态是许多人都经历过的,作为一名外地的大学生,我深有体会。
2、分析原因:
①分析排队时间对购票的影响(第2题)
通过数据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有34%的人购票时间是在2-4小时内,27%的人购票时间在5-10小时内,说明人们的购票时间比较长。通过询问,在许多售票点和火车站的售票厅里,一般能排在队伍前面的人买到票的机会更大,而越往后的人买到票的几率就越小,因此,在队伍后面的人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排队买票,甚至会有整夜排队的现象。
②分析买票方式对购票的影响(第3题)
由图表可以看出,在火车站和代售点购买火车票的人数最多,占总人数的70%,购买黄牛提供的高价票的人数占18%,在网上或者电话定票的人数只有2%。看来大多数人还是在售票窗口购买火车票,因为售票窗口分布的范围比较广,去那里买票相对实惠和方便一些,而黄牛提供的高价票是普通民众承担不了的,除非是紧急情况下才会考虑购买高价票。其次,网上订票范围有局限性,电话定票则经常打不通或者占线。还有一些其它渠道,例如托关系找门路买票,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总之,在购票窗口的人数越多,购票的难度就会增加。
由图表我们可以看出,有71%的人购买的是普通坐票,12%的人购买的是卧铺票,对于是否乘坐高铁的回答中,我们可看出,有50%的人除非在紧急的情况下会购买,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火车票的价格对人们购票的困难程度上有一定的影响。因为普通的座车票相对来说不是很贵,大多数人愿意购买这种票,而卧铺和高铁票的价格较贵,购买的人少,这就导致了大量的人争相购买普通坐票,增加了普通坐票的购买难度。有些人因为实在买不到普通坐票,才会购买价格更高的票。
④分析“黄牛”(票贩子)对购票的影响(第6、7题) 全部的人都认为黄牛是火车票难买的原因之一,有98%的人认为政府没有有效的打击黄牛。因为黄牛的存在,是导致人们购票难的其中一个因素,因为有大量的票被黄牛持有,导致票源紧张,并且出售的价格更高,以次寻求差价,获得利益。这样一来,由于人们买票困难,而黄牛的票价高的离谱,导致了买不着票的恶性循环。政府对于黄牛的严打措施更是伤脑筋,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黄牛更加猖狂。
⑤分析“实名制”对购票的影响(第10、11、12题)
由表格可以看出,有77%的人认为“实名制”很难抑制黄牛,有87%的人认为“实名制”会侵害个人的隐私,76%的人可以接受实名制延长买票时间。大部分人对“实名制”还是持观望态度的,认为“实名制”有好处,也有弊端。“实名制”的出台时间很短,效果不是很明显,最终还是要靠消费者和时间的考验。
3、总结
对于春运期间的“一票难求”的现象,影响的因素有很多。首先,排队时间的长短是影响购票的一方面因素,排队的人越多,用的时间越长,导致购票的机会减少。其次,不同购票方式的功能有所差异,导致每种购票的方式接触的人数不均,使得大部分人去排队购票,减少购票的机会。第三,不同火车票价的差价很高,导致人们争相购买普通票价的坐票,导致这类票的票源紧张。第四,有很多黄牛通过各种渠道倒卖大量火车票,并把价格抬得很高,使得购票的人们陷入两难境地:继续排队买票或者购买黄牛的高价票。第五,从目前来看,“实名制”的出台并没有有效地控制黄牛的行为,没有明显的解决“一票难求”的问题。
三、心得体会
铁路运输是春运的主力,然而一票难求的现状始终得不到缓解,这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出行。有人问:“倒卖火车票的黄牛很猖狂,为什么没人倒卖飞机票呢?” 首先因为飞机票价格一般比较高,因而客流量小,票源比较宽裕;其次是我国航空客运是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竞争而非垄断的市场,机票可打折出售,惟恐卖不出去,这样的市场,对“黄牛党”来说是缺少吸引力的。因此追其“一票难求”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中国铁路的运营能力不足,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因为火车就这么多,票数是固定的,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量。
我国铁路运输供给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与我国运输业的垄断经营密不可分,因为铁路部门有垄断火车票源的权利。而且,由于我国地域广大,自然气候异常多变,这也为运输业的扩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得运输的供给总是远远落后于需求的增涨。
面对春运期间一票难求的现象。铁路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打击“黄牛党”,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反而黄牛党更加猖獗了。因为,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什么时候票源不紧张了,黄牛党也就失业了。“黄牛”倒票目的是获得利益,而前提是票必须倒出去,倒到人们手里去,不然不仅赚不到钱,还要赔钱。也就是说,“黄牛”倒票,只是令部分乘客在票价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而并没有损及整个票源。“买票难”的实质是:一部分人买得到,另一部分人就买不到。再如加开列车
班次,虽然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但是也算是有一定成效的。再比如铁道部通过提价来限制需求,然而,这一项措施似乎并不成功。这一措施不符合现在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然而,这两年试行了实名制,但是实名制依然还是解决票贩子的问题,治标不治本,票贩子还会通过其他手段倒票,庞大的需求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总之,购票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春运高峰期铁路运营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巨大缺口。要解决买票难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加大铁路建设的力度,改变铁路垄断行业,形成市场竞争。
社会调查报告 篇六
一、调查的背景
消费观是价值观的体现,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消费群体其消费观将直接影响其今后的生活观念。现在网上的各种评论主要都是对当今大学生的消费进行批评的,这引起了我对大学生消费现状的兴趣,于是我于20xx年10月22日晚在浙江理工大学10号楼及浙江哩工大学学生寝室对一百余名同学做了调查。此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104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00份。
二、数据分析
在此次调查中被调查的一百名同学中有42名男生58名女生。总体上接受调查者中有79%的同学每月的消费在500到1000元之间。
这些被调查者有82%的同学经济完全来源与父母,有11%的同学的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父母给予几奖学金,还有少数同学的经济来源是自己勤工助学或学校等机构的补助,其中女生拿奖学金几自己勤工助学的比例比男生要高。在电话费的消费上女生普遍要比男生高,但在网费的花费上男女生的比例相当,但男生上网时间普遍比女生长,消费相当主要是因为男女生带电脑的比例相近(我校拉网线后网费每月39元或42元不计时间)。在被调查者中有58%的同学表示其每月的恋爱经费为0元,在有恋爱经费支出的同学中也只有个别同学的消费在300元以上。在服饰消费上女生要大余男生,但大体同学的消费都在100到200元之间,而且百分之90以上的同学表示服饰只要适合自己就行没必要在乎是否为名牌。在娱乐方面消费主要在100元之内。在自己生活费开支的主要方面有一半以上的同学的一年消费在5000到10000之间。有7%的同学消费在3000之内。被调查者中有73%的同学认为自己的消费是合理的,还有27%的人认为自己的消费不合理。在认为自己消费不合理的同学中中有30%的同学表示非常希望对自己不合理的消费进行改变,48%的同学表示希望,另外有19%的同学对此表示无所谓。在“是什么影响自己的消费观”上有36%的同学认为是家庭教育有45%的同学在家庭和同学之外选择了其它,他们中的多数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者是认为他们的消费主要是由具体情况而定的。
三、对大学生消费观原因分析及建议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大学生消费观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1、家庭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且现在的在校大学生都为80后,除来自农村的同学中的一部分同学外其他同学基本都为独生子女,多数家长都是在尽力满足孩子的所有要求,所以大学生在消费支出上不必担心透支于是就很少有同学会去计划自己的消费,不计划也就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支出。
2、大学生价值观,现在大学生主要集中年龄在18到22岁之间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价值观,一些年轻人容易赶新潮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且会产生与同学攀比的心理。而且大学生刚步入社会易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但大学生作为有自己独立思想的社会群体,部分大学生也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这部分大学生能自己寻找自己的平衡点,自己分析自己的价值观问题,也就会在自己的现实生活中体现,这些学生就能体会父母的不容易于是就不会在平时生活中大把胡乱话钱。
3、在此次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在学习方面的消费明显偏少,导致此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现在大学生对大学期间的课外积累的不重视,这部分学生中有一部分认为大学的学习仅仅是以最后的大学毕业证书为目的,有部分同学认为当今中国现行的大学教育制度不适合自己,现在的社会需要的是各方面的人才,他们错误的认为不学习去做别的就会有出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在各方面技术的发达,如电脑的`普及使的大多数大学生都在依赖于课本及老师,更多的是自己去寻找自己去学习,这也就减少了同学们在购书上辅导课等的开支。
4、学校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学校积极提倡节约这对在校学生的消费观形成将起积极的作用。学校尤其是大学的教育对学生的一生都有影响,学校不仅要教书,更要以育人为目标。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就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协调。
首先作为父母现在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的行列,作为家长应当让自己的孩子尽早的懂得生活的不易以及工作的辛苦让自己的孩子对生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要在将自己的孩子像公主王子似的宠着,那样会使得大学生生活在温室里无法了解真正意义上的生活。对此学校应加强对在校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调查,以便及时了解在校学生的心理动态,并进行及时的引导。作为大学生自己也不应该在一味的依赖父母与学校应当自己学会自立,对一些不良的行为及习惯提出抗议并积极的调整自己,多计划自己的生活,多体验生活。
四、经验及总结
当代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接帮人,当代大学生的消费情况反映了新一代青年的消费观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同时也和青年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此次调查由于时间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只在我校小范围内进行因此我也只是对我校在校大学生的消费情况进行了粗略的了解,看法难免有些片面,但在此次调查中我自己个人的收获确实很大。
此次调查也让我对我们的消费观进行了思考,我们大学生在父母老师的庇护下长大,现在的大学生基本都出生在80年代末,用一个现在流行的词——80后。现在对80后的消费评价基本是批评性的,有人说80后是挥霍的一代,出生的时代对80后的影响使得80后存在虚荣,享乐主义,自理能力差等缺点,但80后也有着自己特有的优点如做事凭感觉,不喜欢复杂的人情是非,80后的不成熟主要是因为社会阅历的不足相信在经过磨砺之后现代的大学生将会以自己崭新的一面来面对社会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