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书面报告【精彩3篇】
交通事故书面报告 篇一
事故概述: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时间:XX时XX分
地点:XXX路XX号
车辆:XX牌照
驾驶员:XXX
受伤人员:XXX
事故经过:
我于上述日期和时间驾驶XX牌照车辆行驶至XXX路XX号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速度适中。突然,一辆闯红灯的车辆以非常高的速度从我右侧冲出,并与我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碰撞。由于对方车辆的速度过快,我来不及做出反应,导致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事故的责任完全在对方驾驶员身上。对方驾驶员明显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并以超速行驶,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我在事故中并未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也没有对事故负有任何责任。
损失情况:
在事故中,我的车辆受到了严重的损坏,车头、车身和车轮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撞击。根据修理厂的估价,维修费用约为XXXX元。此外,我在事故中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导致了我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据医院的检查和诊断,我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估计在XXXX元左右。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要求对方驾驶员承担完全的事故责任,并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和身体损失。我希望对方驾驶员能及时联系我并与我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对方不履行赔偿责任,我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录:
1. 事故现场照片
2. 维修厂的维修报价单
3. 医院的诊断证明
请尽快处理此事,我期待着与对方驾驶员的联系和赔偿事宜的解决。
交通事故书面报告 篇二
事故概述: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时间:XX时XX分
地点:XXX路XX号
车辆:XX牌照
驾驶员:XXX
受伤人员:XXX
事故经过:
我于上述日期和时间驾驶XX牌照车辆行驶至XXX路XX号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我按照交通规则靠右行驶,速度适中。突然,一辆迎面驶来的车辆失控,冲入了我的车道,并与我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严重碰撞。由于对方车辆的速度过快且失控,我来不及做出反应,导致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事故的责任完全在对方驾驶员身上。对方驾驶员明显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并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我在事故中并未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也没有对事故负有任何责任。
损失情况:
在事故中,我的车辆受到了严重的撞击,车头、车身和车轮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根据修理厂的估价,维修费用约为XXXX元。此外,我在事故中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导致了我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据医院的检查和诊断,我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估计在XXXX元左右。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要求对方驾驶员承担完全的事故责任,并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和身体损失。我希望对方驾驶员能及时联系我并与我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对方不履行赔偿责任,我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录:
1. 事故现场照片
2. 维修厂的维修报价单
3. 医院的诊断证明
请尽快处理此事,我期待着与对方驾驶员的联系和赔偿事宜的解决。
交通事故书面报告 篇三
交通事故书面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书面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
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xx年xx月14日出院。20xx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xx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