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报告【最新3篇】
案件调查报告 篇一
标题:失踪女孩调查报告
摘要:本报告对失踪女孩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梳理了相关证据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最终得出了一个初步结论。
一、案件背景
2019年5月15日,小学生小芳(化名)在放学后失踪,引起了广泛关注。小芳是一名乖巧懂事的女孩,家庭和睦,没有明显的纠纷和争执。她失踪的突然性以及没有任何线索,使得此案备受关注。
二、调查过程
1. 家庭调查
调查组首先对小芳的家庭进行了深入调查。小芳的父母是普通工人,平时生活稳定,与邻居关系融洽。家庭中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迹象,父母均表示不知道小芳的失踪原因。
2. 目击证人调查
调查组对失踪发生地周边的居民进行了走访。有两名目击证人称在失踪当天下午3点左右,看到一名男子附近出现,并与小芳有过短暂接触。根据目击证人的描述,调查组获得了嫌疑男子的特征和身份线索。
3. 联系监控录像
调查组联系了失踪地点周边的商家和居民,获取了失踪当天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发现,确有一名男子与小芳有过接触,但由于画面模糊,无法清晰辨认其面容。
三、初步结论
通过对家庭调查、目击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的分析,调查组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 失踪女孩与嫌疑男子有过接触,存在可能的被绑架或拐卖情况。
2. 嫌疑男子身份暂时无法确认,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进一步工作
1. 扩大调查范围,广泛征集线索,加强对嫌疑男子的追踪。
2. 联合警方加大力度,全力以赴寻找失踪女孩。
3. 继续联系目击证人,寻找更多线索,进一步确认嫌疑男子身份。
案件调查报告 篇二
标题:公司内部贪污调查报告
摘要:本报告对公司内部贪污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梳理了相关证据和涉案人员的调查结果,最终得出了一个初步结论。
一、案件背景
某公司在最近的财务审计中发现了大量的财务异常。公司决定成立调查组对贪污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经过初步调查,怀疑公司内部存在严重贪污问题。
二、调查过程
1. 财务数据分析
调查组从公司的财务数据入手,对涉案人员的财务流水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了多笔金额巨大的异常支出,其中包括大额转账、虚假报账等。
2. 内部线人提供情报
调查组联系了公司内部的线人,获得了一些贪污行为的线索。根据线人提供的信息,调查组逐渐锁定了数名涉案人员,并对其进行了秘密监控。
3. 调查讯问
调查组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讯问。经过多轮询问,涉案人员逐渐供认了部分贪污事实,并提供了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
三、初步结论
通过对财务数据分析、线人提供的情报以及涉案人员的供述,调查组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 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贪污问题,涉及多名员工。
2. 贪污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泛。
四、进一步工作
1. 深入调查涉案人员,追查贪污资金的流向。
2. 扩大调查范围,查找其他可能存在的贪污线索。
3. 向警方报案,协助警方进行进一步侦查和取证工作。
以上为案件调查报告的两篇不同文章,第一篇针对失踪女孩案件进行调查,第二篇针对公司内部贪污案件进行调查。每篇文章超过600个字,分别介绍了案件背景、调查过程、初步结论和进一步工作。
案件调查报告 篇三
关于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
关于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20**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党支部工作计划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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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调查报告范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 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 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
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
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
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诉方而言,要明确退补案件的程序条件、事实条件、证据条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尽可能详细细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对于侦查方而言,要认真对待诉方的退回补充侦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证据及补充证据的证明力度及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证据的排除,尽量做到一次退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