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党费收缴自查报告(最新3篇)
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篇一
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编号:2021-001
报告日期:2021年10月
一、自查目的
根据党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制定了党费收缴自查计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确保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本次自查旨在查找问题,找出不足,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党费收缴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二、自查过程
1. 组织安排
为确保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旅游局机关支部成立了自查小组,由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支部委员担任成员。自查小组成员经过培训,了解了党费收缴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熟悉了自查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2. 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市旅游局机关支部的党费收缴情况,主要检查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党费使用的合规性,以及相关的账务记录和报表的准确性。
3. 自查方法
自查小组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自查,包括调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核实党员党费缴纳情况,检查党费使用的凭证和报销单据,以及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核实。
三、自查结果
经过认真的自查工作,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
1. 部分党员党费缴纳不及时或未按规定缴纳,存在缴纳金额不足的情况。
2. 党费使用的凭证和报销单据不够规范,存在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3. 党费收缴的账务记录和报表存在错误,有些党费收入未能及时入账或记录不清晰。
四、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 加强党费收缴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
2. 完善党费使用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凭证和报销单据的审核,确保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加强党费收缴的账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和报表,确保党费收入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入账。
五、自查总结
本次党费收缴自查工作,发现了一些问题,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自查,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明确了下一步的整改方向和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党费的合规使用,为党的事业贡献力量。
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篇二
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编号:2021-002
报告日期:2021年10月
一、自查目的
根据党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制定了党费收缴自查计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确保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本次自查旨在查找问题,找出不足,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党费收缴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二、自查过程
1. 组织安排
为确保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旅游局机关支部成立了自查小组,由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支部委员担任成员。自查小组成员经过培训,了解了党费收缴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熟悉了自查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2. 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市旅游局机关支部的党费收缴情况,主要检查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党费使用的合规性,以及相关的账务记录和报表的准确性。
3. 自查方法
自查小组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自查,包括调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核实党员党费缴纳情况,检查党费使用的凭证和报销单据,以及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核实。
三、自查结果
经过认真的自查工作,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
1. 部分党员党费缴纳不及时或未按规定缴纳,存在缴纳金额不足的情况。
2. 党费使用的凭证和报销单据不够规范,存在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3. 党费收缴的账务记录和报表存在错误,有些党费收入未能及时入账或记录不清晰。
四、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 加强党费收缴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
2. 完善党费使用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凭证和报销单据的审核,确保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加强党费收缴的账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和报表,确保党费收入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入账。
五、自查总结
本次党费收缴自查工作,发现了一些问题,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自查,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明确了下一步的整改方向和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党费的合规使用,为党的事业贡献力量。
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篇三
市直工委:
根据3月11日通知要求,局总支及时布置机关支部进行党费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关支部现有正式党员26名。(其中已退休的党员6名)
二、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
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并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中要交纳工资收入0.5%的1人,1%的3人,1.5%的9人,2%的13人)
三、党费每季度以现金交款单方式全额上缴市直工委指定的党费专用帐户。(其中2002年4099元,2003年4117元)。
四、全年党费的收缴情况每年12月份以表格形式在公开栏内逐项张榜公示。
········三门峡市旅游局总支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