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入侵分析报告范文【推荐6篇】
外来物种入侵分析报告范文 篇一
标题: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及管理对策分析
摘要: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入的非本地物种进入并繁殖,对当地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过程。本文通过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影响及管理对策进行分析,旨在提供有效的管理方案以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
1. 引言
外来物种入侵是全球生态安全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外来物种入侵的频率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物种多样性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2.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系统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首先,它破坏了当地物种的多样性。入侵物种通常具有较强的竞争和繁殖能力,会占据当地物种的生境资源,导致当地物种数量减少甚至灭绝。其次,外来物种入侵还会改变当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一些入侵物种可能改变当地食物链、能量流动和养分循环等生态过程,对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此外,外来物种入侵还可能引发新的疾病传播和生态灾害,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
3. 外来物种入侵管理的对策
为了有效管理外来物种入侵,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首先,加强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网络,可以及时发现和识别入侵物种,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加强入境物种的管控和审查。加强对进出口物种的检疫和审查,防止入侵物种通过人为途径进入新的生态系统。同时,还应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挑战,是有效管理的关键。
4. 结论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不可忽视,但通过科学的管理对策可以有效减轻其负面影响。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强管控和审查、加强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等措施,都是有效管理外来物种入侵的关键。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外来物种入侵分析报告范文 篇二
标题:外来物种入侵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防控对策分析
摘要:外来物种入侵对农业生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本文通过对外来物种入侵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防控对策进行分析,旨在提供有效的管理方案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 引言
外来物种入侵是目前农业生产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入侵物种对农作物、果树、畜禽等农业生产要素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深入分析和防控是十分必要的。
2. 外来物种入侵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外来物种入侵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首先,入侵物种可能直接侵害农作物和果树。一些入侵物种以农作物和果树为食物来源,繁殖速度快,对农作物和果树造成直接损害,导致产量减少甚至绝收。其次,外来物种入侵还可能引发新的病虫害和疾病传播。入侵物种可能携带新的病毒、细菌和病原体,对农作物和畜禽引发新的病虫害,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此外,外来物种入侵还可能改变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影响土壤质量和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
3. 外来物种入侵管理的对策
为了有效防控外来物种入侵,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首先,加强入境物种的管控和审查。加强对进出口物种的检疫和审查,防止入侵物种通过农产品贸易途径进入新的农业生态系统。其次,加强农田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通过合理的农田管理措施,恢复和保护农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减轻入侵物种对农作物的危害。此外,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应用环境友好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作物的抗逆性和免疫力,减轻入侵物种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4. 结论
外来物种入侵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不可忽视,但通过科学的防控对策可以有效减轻其负面影响。加强入境物种的管控和审查、加强农田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措施,都是有效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关键。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的目标。
外来物种入侵分析报告范文 篇三
(一)外来物种入侵的方式
外来物种的入侵大多与人类活动有关,在对外交往中人们有意或无意将外来物种引入了我国。总的看来,外来物种入侵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然侵入
外来物种可通过风力、水流自然传入,鸟类等动物还可传播杂草的种子。例如紫茎泽兰是从中缅、中越边境自然扩散入我国的。
2人为引入
人为引进又有两种方式:一是有意引进外来物种,包括用于观赏、药用、饲料等目的的引种,用于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的引种。各国为了发展农业、林业、渔业,往往会有意识引进优良的动植物品种,但由于缺乏全面综合的风险评估制度,世界各国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也引进了大量有害生物,如福寿螺、水葫芦等。这些入侵种由于被改变了生态环境和食物链,在缺乏天敌制约的情况下泛滥成灾,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后果。二是无意引进外来物种。很多外来生物是随人类活动而无意传入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国际旅游的迅速升温,外来入侵生物借助多种途径越来越多传入我国。包括随航空、陆路、水路运输工具和压舱水的引入,随进出口货物和包装材料的引入,旅客无意引入等。如松材线虫就是我国贸易商在进口设备时随着木材制的包装箱带进来的;多发生于铁路公路两侧的豚草,最初是随火车从朝鲜传入的;假高粱是从美洲国家的进口粮食中传入我国的。
据国家xxx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283种外来入侵物种中,是无意引进造成的,是有意引进造成的,自然入侵由于有高山等地理障碍的阻隔,因而所占的比例很少。[4]在外来的植物中有一半左右是作为有用植物引进的。很多单位和个人认为“外来的就一定比本地的好”,在引种时不加分析盲目引种,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的倾向,大大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可见人们认识滞后是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人类健康、危害经济发展。
1对生态安全的危害
在自然界长期的进化过程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将各自的种群限制在一定的环境和数量,形成稳定的生态平衡系统。当外来物种入侵后,大肆扩散蔓延,形成大面积单优群落,破坏本地动植物相,危及本地濒危动植物的生存,如竞争占据本地物种生态位,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与当地物种竞争食物或直接杀死当地物种,影响本地物种生存;分泌释放化学物质,抑制其他生物生长;大量利用本地土壤水分,不利于水土保持;还会破坏景观的自然性和完整性。
尤为重要的是,外来入侵物种对环境的破坏及对生态系统的威胁是长期的、持久的,当一种外来物种停止传入一个生态系统后,已传入的该物种个体并不会自动消失,而大多会利用了逃脱了原有天敌控制的优势在新的环境中大肆繁殖和扩散,对其控制和清除往往十分困难,而由于外来物种的排斥、竞争导致灭绝的本地物种则是不可恢复的。
2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外来入侵物种不但会影响经济的发展,破坏一国的生态安全,还会进一步危及人体健康。如40年前传入我国的豚草,其花粉导致的“枯草热”会对人体造成极大危害。每到花粉飘散的7-9月,体质过敏者便会发生哮喘、打喷嚏、流鼻涕等症状,甚至由于其他并发症的产生而死亡。福寿螺是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的中间宿主,麝鼠可传播野兔热,这些极易给周围居民带来健康问题。
3对经济的影响
外来入侵物种可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IUCN2月5日发表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外来入侵物种给各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0亿美元。据美国、印度、南非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显示,这三国每年受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500亿美元、13
00亿美元和800多亿美元。[5]外来入侵生物成为直接危害农林业经济发展的重大有害生物,通过影响生态系统对旅游业带来损失,通过改变生态系统所带来的水土气候等不良影响从而产生间接经济损失。此外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外来物种常常引起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成为贸易制裁的重要借口和手段。近年来我国出口美国的木制包装因光肩星天牛问题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数以千万计的经济损失。
中国首次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的结果表明,外来入侵物种每年对国民经济有关行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亿元。专家根据间接经济损失评估模型计算的结果表明,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及遗传资源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每年为亿元,两项相加总的经济损失为每年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
三对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不足
我国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已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零散,并且法律效力层次低,无法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此外相关法律制度如外来物种引入许可证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等还不健全,而所有的防范措施都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阻止外来物种入侵,首要的工作就是防御,从源头上控制入侵物种,作到防患于未然。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就是力争在第一时间将有危害性的生物拒之门外。
风险评估(亦称风险分析),是指在人类有意识的外来引种实施之前,通过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拟引进的物种可能对人类健康、经济生产的威胁、对当地野生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可能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为是否引进该物种提供决策依据。从其定义可以看出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健康风险、对经济生产的威胁、对当地野生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的风险。当然并非所有的外来物种都会损害引入地的生态系统,它的引进是否会造成入侵是与具体的生态系统相联系的,因而在外来物种引进时,不仅要对外来物种的特性进行判断,而且还要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属性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为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生态危害,只要风险评估的结论是危险的,就应采取防范措施。
我国目前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目前各相关部门也分别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国家质检总局自1980年开始开展对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PRA),建立了风险分析程序,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并利用了GIS作为辅助分析的手段,为检疫决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10月18日和月19日发布了《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动物风险分析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植物风险分析规定》)。这两部规章的颁布无疑是我国抵御外来物种入侵的一项重大的制度进步,但我国的风险分析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不足。
1立法观念未转变
从现有规定的情况看,风险分析的立法指导观念尚未统一到“风险预防原则”上面来,仍停留在旧有的“损害预防原则”上。例如《植物风险分析规定》第5条规定:“当有关国际标准确定的措施不能达到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的必要保护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科学的风险分析结果可采取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科学措施。”依该规定,“科学的风险分析结果”将作为采取提高措施的依据,即要求以确凿的科学证据作为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据。但是,这一规定实际上并不科学。诚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科学就是代表着“正确”,只有科学证实的损害,法律才能进行防治。但是鉴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现有的科学水平尚无力作出准确的推测,如果沿用“损害预防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风险风析工作基本原则不统一
对于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动物风险分析规定》的规定是:(1)以科学为依据;(2)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3)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4)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植物风险分析规定》也规定了四项原则,但除第(1)与第(3)项原则与《动物风险分析规定》上述原则相同外,另两项关于对待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及处理国际贸易与风险分析关系的规定则存在着明显分歧,其规定为:(2)遵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4)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显然,风险分析法规对国际公约的适用以及处理贸易自由与风险分析冲突的基本原则不统一,这将破坏我国风险风析制度的统一性。
3风险分析专业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现有从事风险分析的专业性机构主要由检验检疫局、林业局等部门自主设立,而非设立跨部门的风险分析专业机构。从发达国家来看,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方面有着先进经验的欧美国家,其风险分析机构均为跨部门、综合性的专业机构。而由检验检疫局、林业局在内的职能部门设置的专业机构,由于受视野、职权所限,显然不能胜任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可能性进行综合风险分析的要求。
4缺少评估具体指标的规定
我国的风险评估制度没有规定具体指标,仅仅规定了一些评估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动物风险分析规定》第十六条只规定了生物学因素、国家因素及商品因素,操作性不强。
上述表明,我国防范外来物种的立法规定亟待进一步改进。
(二)我国外来物种风险分析制度的完善
1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生态系统的复杂和生物物种的庞大,以及外来物种自身传播途径、衍生方式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在现有的科技水平条件下无法准确地认识、预测和推断特定外来物种对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一旦外来物种的危害发生,其对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将是不可逆转的。这决定了以确凿的损害证据为依据而采取防治措施的损害预防原则,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需要。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特性,为弥补损害预防原则的上述缺陷,国际上催生了“风险预防原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的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即如果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对自然生态环境有害的后果存在着很大的怀疑,最好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而不是等到获得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科学证据之后再采取行动。之后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关于国际生物安全法律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法律文件,在其序言中,缔约国明确表达了在国际法中建立规范处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共同意愿,并提出将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预防法律原则基础之上。风险预防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避免环境灾难之可能性,它针对的是在科学上尚未获得确凿证据的环境风险,其要义在于,不应当以尚未获得确凿的科学证据为理由而推迟采取预防环境风险发生的措施,因为如果等到获得环境风险的确凿科学证据后再采取行动,那么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灾难。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制定的《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所造成的生物多样性丧失指南》中规定在考虑外来物种引进的问题时除非有足够理由认为此项引种是无害的,否则都应被视为可能有害。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创新和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在风险分析的立法中应当借鉴吸收国际公约的先进立法经验,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将指导思想统一到“风险预防原则”上来。即,在“科学的不确定性”及存在“潜在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应以风险评估为决策依据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建立起一套预防机制。
2统一风险分析工作基本原则
对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是否应当完全采纳,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国际规则可执行性较弱等特点,应当对之作出选择性规定,即应当“执行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同时,在处理风险分析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上,笔者认为,《动物风险分析规定》的规定较为合理。在处理外来物种入侵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上,应当优先保证当地的国家生态安全。因为我国已处于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二十一世纪,环境保护政策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任何以损害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增长的做法,都是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也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因此,在处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上,应以不构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为限。比较而言,《动物风险分析规定》有关风险分析的原则较为适宜,即以“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为原则。
3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专业评估机构
如前所述,现行的风险分析机构设置已不能适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需要。基于环境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在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设立跨部门的风险分析专业机构。这一机构应当由来自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xxx以及各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只有这样,才能对外来物种的经济影响、环境(生态)影响和社会影响做出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4使评估指标具体化
这一点应借鉴澳大利亚的杂草风险评价系统。该评价系统根据待引进物种的有关信息、生物学特征、繁殖和传播方式以及气候参数等情况,设计49个问题,通过问卷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再对每一问题的回答给出得分,将所有问题的得分相加,根据最终的得分与标准值的比较来决定是否引进该物种。()一般包括三种结果:一是允许该物种进口;二是不允许该物种进口;三是需要对这一植物进行更多评价。[7]笔者认为,我国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体系应根据其遗传特性、繁殖和扩散能力及其生物学特征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设置不同的问题,根据回答问题的得分来量化其风险程度的大小,从而使风险评估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面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此方面的立法却十分薄弱,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尤其是极为重要的风险评估制度还有很多漏洞。如立法观念还很落后,还停留在旧的损害预防原则上,现有法律对风险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不统一,风险分析专业机构设置不合理,缺少评估具体指标的规定,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注意转变立法观念,建立风险预防原则,统一风险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则,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专业评估机构,使评估指标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可持续发展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更应该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造成更大的损失。只有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才能更好应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是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我们更应该重视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调控。
外来物种入侵分析报告范文 篇四
中国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对策研究
中国有很多独特的水生物种和水生态系统,由于水产养殖的发展,通过水产养殖引种和其他途径,自国外和国内不同区域引进了大量水生外来物种,目前大约有129种,这些水生外来物种破坏了当地特有的水生态系统,威胁当地特有的水生物种,造成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最典型的是中国云南省,引进外来鱼类达34种,严重威胁了本地土著鱼类.现有法律法规中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管理规定还不具体,仅有原则规定,如第16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xxx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25条规定: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本文描述现有的管理和法规体系,介绍中国海洋、淡水水生生态系统中外来入侵物种基本情况,介绍水生生态系统中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影响等内容;我国海洋与淡水外来物种的'主要来源是水产养殖引种,其次是夹带或观赏引进的.由于引种只侧重于生产上的经济价值,忽略其生态危害,加之外来种的管理不完善,导致外来物种逃逸到自然环境中,产生了严重的生态和环境灾害.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对策,包括:(1)完善海洋与淡水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2)建立海洋与淡水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程序与制度;(3)加强动植物检疫工作;(4)明确相关国内管理主体和法律责任,分工合作;(5)开展国际社会合作,控制入侵物种;(6)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能力;(7)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外来物种入侵分析报告范文 篇五
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估算模型
外来入侵物种已对我国生态系统功能造成严重破坏.由于没有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采用机会成本、影子价格或影子工程费用估算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分析森林、农田、草原、湿地、草坪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外来入侵物种对各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分别建立了外来入侵物种对森林、农田、草原、湿地、草坪等生态系统的间接经济损失评估模型;并在参数估计的基础上,计算了2000年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徐海根,XU Hai-ge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2)
李明阳,LI Ming-yang(南京林业大学,森林资源与环境学院,江苏,南京,210037)
绕来绕去的入侵2022-05-24
论文模板2022-05-07
外来物种入侵分析报告范文 篇六
外来物种引进是与外来物种入侵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任何生物物种,总是先形成于某一特定地点,随后通过迁移或引入,逐渐适应迁移地或引入地的自然生存环境并逐渐扩大其生存范围,这一过程即被称为外来物种的引进(简称引种)。
毋庸置疑,正确的引种会增加引种地区生物的多样性,也会极大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如美国于20世纪初从我国引种大豆,其种植面积从6000多万亩增加到现在的4亿多亩,目前,美国已成为大豆的最大生产国、出口国。就我国而言,早在公元前126年张骞出使西域返回后,我国历史便揭开了引进外来物种的一页,苜蓿、葡萄、蚕豆、胡萝卜、豌豆、石榴、核桃等物种便开始源源不断地沿着丝绸之路被引进到了中原地区,而玉米、花生、甘薯、马铃薯、芒果、槟榔、无花果、番木瓜、夹竹桃、油棕、桉树等物种也非我国原产,也是历经好几百年陆续被引入我国的重要物种。
相反,不适当的引种则会使得缺乏自然天敌的外来物种迅速繁殖,并抢夺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进而导致生态失衡及其他本地物种的减少和灭绝,严重危及一国的生态安全。此种意义上的物种引进即被称为“外来物种的入侵”。由此,这种对等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即被称为“入侵种”(invasive species)。
我们不难看出,“入侵种”不同于“外来物种”,它特指的是有害的外来物种,如前面提到的“凤眼莲”“松材线虫”“大米草”等,其范畴小于“外来物种”;而“外来物种入侵”也不同于“外来物种引进”,它特指的是入侵种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从原生地传播到入侵地,并损害入侵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甚至危及人类健康,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及生存灾难的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某些在引进后相对一段时期内不具有危害性的物种有可能逐渐会转认为“入侵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外来种引进的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预见性。这也使得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工作显得更加复杂、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