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精简6篇】

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责任愈发重要。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责任,我院制定了2014年工作计划,以提高司法公正、加强司法体制建设为核心目标。

首先,在司法公正方面,我们将加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通过加强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我们还将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此外,我们还将加大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公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在司法体制建设方面,我们将加强司法改革和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将加强与其他法院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推动司法体制的创新和改革。我们还将推进电子化立案和庭审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让司法公正更加高效便捷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此外,我们还将加大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力度。我们将建立健全法院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信息和法院工作进展情况,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了解和参与司法工作。我们还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对司法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形象。

总之,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的制定旨在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加强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审判工作,推进司法改革和建设,加大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力度,我们相信法院将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更大的力量。

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 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责任愈发重要。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责任,我院制定了2014年工作计划,以提高司法公正、加强司法体制建设为核心目标。

首先,在司法公正方面,我们将加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通过加强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我们还将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此外,我们还将加大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公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在司法体制建设方面,我们将加强司法改革和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将加强与其他法院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推动司法体制的创新和改革。我们还将推进电子化立案和庭审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让司法公正更加高效便捷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此外,我们还将加大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力度。我们将建立健全法院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信息和法院工作进展情况,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了解和参与司法工作。我们还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对司法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形象。

总之,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的制定旨在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加强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审判工作,推进司法改革和建设,加大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力度,我们相信法院将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更大的力量。

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 篇三

20xx年我院党建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xx大及xx届x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把服务发展大局、提高队伍建设水平作为全院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把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全院党建工作的坚实基础,坚持把激发党组织活力作为全院党建工作的重要目标,坚持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机关党建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阳光型、创新型、发展型法院提供保障。

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抓好学习教育培训工作

1、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抓好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学习省委、市委精神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把党员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要求部署上来,凝聚共识,激发工作积极性。开展党纪党规党法学习。把党章和中央八项规定以来出台的系列党规党法性文件的学习作为重点和经常性工作来抓,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规范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党员干部年度学习计划,以党员活动日、党务公开活动为主要载体,采取聘请专家教授讲课、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情国情教育、省情市情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思想理论动态,引导党员、干部明辨理论是非,澄清模糊观念,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3、抓好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充分利用xxx三八xxx、xxx五四xxx、xxx五一xxx、xxx七一xxx、xxx十一xxx、重阳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群众性文体竞赛活动,满足党员干部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强组织建设,为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xxx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xxx五好班子的要求,全面贯彻《中国*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组织一次党建工作研讨活动。

2、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争做优秀*员、模范履行党章规定义务的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

3、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支部xxx三会一课xxx、民主评议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织考核评价制度,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4、加强工、青、妇组织建设。认真抓好党建带xxx三建xxx工作,健全工、青、妇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指导和纽带作用,带动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三、以xxx双争xxx为目标,抓好各项主题活动

1、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xxx争当五星党员,争创五好支部,建设五个韶山xxx主题活动。全体党员干部要结合本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广泛开展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等活动。

2、大力开展党务、院务公开活动。进一步深化党务、院务公开内容,落实党务、院务公开要求,完善党务、院务公开制度,促进党务、院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全院干警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真正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1、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责任、大局、廉洁意识,达到雷厉风行、求真务实、敢于碰硬、一抓到底的工作作风。

2、落实责任,严格xxx一岗双责xxx。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班子成员xxx一岗双责xxx的责任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认真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等工作。

3、全面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分险设防、分权制衡、分级预警、分层追责的腐败风险防控模式,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纪检监察具体抓,各庭室协同推进,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格局。

4、营造氛围,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作,探索有效载体,建立宣传阵地,拓展预防领域,营造浓厚廉政文化氛围。加强党内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防止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 篇四

申请人:__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请人: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市__支公司

住所地:_____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_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__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二、原审法院对于“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判决结果的相对不公,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__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公司__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__省分公司及__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娱乐有限公司

20__年4月8日

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一份

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 篇五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诉讼积案的基本情况,找准案件久拖不决的主要症结,促进积案化解,增进社会和谐,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市两级法院的安排,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从20xx年5月16日到10月15日开展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为使专项活动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法及时结案对落实司法为民、构造和谐社会、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良好司法形象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审判效率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了解和掌握全院诉讼积案的基本情况,查明案件久拖未决的原因,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限期审结,建立健全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工作制度,从根本上减少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发生。通过此次清理活动,要达到全院无一件违法超法定审理期限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取得实效,成立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范登峰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各法庭、立案庭、审管办、纪检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审管办主任担任。

四、工作方法和措施

1、查清积案底子。(时间段为5月16日至5月23日)各审判业务庭要迅速开展工作,对所有至20xx年4月30日超法定审限未结的刑事、民事、行政、重审、再审诉讼案件,按照超过三年以上未结、十八个月以上未结、六个月以上未结三种类型逐一登记造册,注明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庭和承办人等审判信息,并按延期或超期时间长短排序,全面澄清诉讼积案底数。

2、找准未决原因。(时间段为5月23日至5月27日)各审判业务庭要及时阅卷、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每一宗案件未结的原因,找准症结,按照委托鉴定、审计、评估、公告等符合法定情形延期未结和不符合法定情形超期未结进行分类,一个案件对应制定一个工作方案,同时要注重分析制约诉讼效率的主客观因素。

3、强化工作措施。(时间段为5月16日至9月15日)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审判力量,加大清理力度,院、庭领导要率先垂范,亲自办案,加强指导协调。要求逐案做到“四定”,即定承办人、定结案时间、定审理方案、定督办领导,在清理积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保证长期未结积案结得了、办得好,确保诉讼积案按期结案和办案质量。要求三年以上无法定事由未结诉讼案件到6月底必须审结,其他无法定事由超审限未结诉讼案件到9月15日审结,如未按期审结,承办人须制作清积期间所作工作以及不能审结原因的书面报告,报经庭长、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交审管办汇总上报中院。

4、落实审限管理。(时间段为5月16日至10月15日)要针对诉讼积案清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反思,寻求对策,查漏补缺,整章建制。要通过此项专项活动认真整理提炼办理案件质效高的法官的办案经验,大力进行表扬推介;对办案责任心不强、效率低下以及不恰当中止案件的典型事例进行通报追责,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要抓好根本,打好基础,防止边“清”边“积”。要建立健全审限警示、督办、催办制度,要明确界定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情形,实行严格的延期审批制度,要建立健全审限分析通报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正确研判审判工作形势,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努力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审判庭和承办法官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理活动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形象的客观需要。

2、客观真实,务求实效。各审判业务庭在排查阶段要认真进行摸底排查,不瞒报、漏报;在查找症结阶段,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分析和报告;在清理积案过程中,应由各庭明确案件的承办法官,如原来的承办人已调离该庭的,应由各庭重新确定承办人,原承办人有义务向现承办人及时如实地介绍案情;确定承办法官后,承办人须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活动指定时限内结案。

3、强化责任,确保效果。各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小组要及时对活动的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活动开展情况,通过听取工作汇报、通报进展情况、检查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开展本次清积专项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的审判业务部门,及时督促限期改变落后状况。对拖延审结、怠于办案的,将严肃追责。

法院2014年工作计划 篇六

20xx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全局,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以xxx《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和田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为重点,全面加强皮山县政府法制工作,切实发挥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实现皮山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一、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完善报备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继续做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二、创新机制,继续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继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层级监督和救济功能;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工作交流;及时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强化层级监督。

使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呈现出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送审、审查、发布、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监督都作了明确要求,所有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县政府xxx审核把关,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规范。明确规定县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未经县政府xxx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安排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从而确保文件的合法、科学、统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文件的管理规定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四、继续贯彻落实《实施纲要》、《xxx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和田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根据县政府法制工作要求,加强对各执法单位(部门)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五、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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