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处置工作计划(推荐6篇)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 篇一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的重要性和目标
股权处置是指将一家公司的股份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的过程。对于企业而言,股权处置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它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获取更多的资金,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然而,股权处置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合理的规划和执行。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股权处置工作计划至关重要。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的目标是确保股权处置过程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实现企业的利益。具体来说,股权处置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股权处置的目标和策略。在制定股权处置计划之前,企业应明确自己的目标是什么,要出售多少股份,以及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股权处置。目标和策略的明确性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和执行股权处置计划。
2.评估股权价值和市场情况。在进行股权处置之前,企业需要评估自身股权的价值,并了解市场的情况。这将有助于企业确定合理的股权出售价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确定股权处置的时间和方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的变化,确定股权处置的时间和方式。这将有助于企业在最佳时机出售股份,并选择最适合的股权处置方式,如公开招股、私募股权交易或股权转让等。
4.制定股权处置的执行计划。股权处置不仅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计划,还需要有一个详细的执行计划。企业应明确每个步骤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股权处置过程的顺利进行。
5.监控和评估股权处置的效果。股权处置完成后,企业需要对结果进行监控和评估。这将有助于企业了解股权处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总之,股权处置工作计划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工具,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和执行股权处置过程。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处置工作计划,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提高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 篇二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股权处置是一项复杂的决策和过程,需要企业合理规划和执行。在制定股权处置工作计划时,企业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和注意事项:
1.明确股权处置的目标和策略。企业在制定股权处置计划之前,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策略。目标可以是获取更多的资金、扩大市场份额或提高竞争力等。策略可以是选择合适的股权处置方式、确定股权出售的时间和价格等。明确目标和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和执行股权处置计划。
2.评估股权价值和市场情况。企业在进行股权处置之前,需要评估自身股权的价值,并了解市场的情况。评估股权价值可以帮助企业确定合理的股权出售价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了解市场情况可以帮助企业选择最佳的股权处置时机和方式。
3.确定股权处置的时间和方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变化,确定股权处置的时间和方式。股权处置的时间应选择在市场行情较好的时候,以获取更高的出售价格。股权处置的方式可以选择公开招股、私募股权交易或股权转让等。选择合适的股权处置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提高股权处置的成功率。
4.制定股权处置的执行计划。制定股权处置工作计划时,企业应明确每个步骤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执行计划应包括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方式,以确保股权处置过程的顺利进行。
5.监控和评估股权处置的效果。股权处置完成后,企业需要对结果进行监控和评估。监控和评估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股权处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在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可以进一步调整和改进股权处置策略,以提高企业的利益和竞争力。
总之,股权处置工作计划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工具,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和执行股权处置过程。企业在制定股权处置工作计划时,需要明确目标和策略,评估股权价值和市场情况,确定股权处置的时间和方式,制定执行计划,并监控和评估股权处置的效果。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股权处置工作计划,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提高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 篇三
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_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本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_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部分分流人员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名义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
本办法所指股东包括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重大决策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权设置
公司注册资本4700万元,其中:国有股1342万元,占总股本的;员工个人股本3358万元,占总股本的。个人股由原岗位股权转入个人股份,员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的股份和公司内部回购方式的股份设
1置,原则上是由高中层管理者和业务技术骨干持有。个人股权设置标准如下:
一档正职领导100万元;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一档副职领导80万元;
(含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享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级待遇领导40万元;
二档单位正职领导48万元;
二档单位副职领导28万元;
三档单位正职领导40万元;
三档单位副职领导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正部长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20万元;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六条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
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第七条处置权:实际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等。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和规定。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八条表决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际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股东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份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应积极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5、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章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股权的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权证》编号。
2、负责《股权证》的制作、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和制度。
3、负责审查办理股权转让、继承手续。
4、负责股权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为所有股东签发《股权证》,该证明书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唯一凭证。《股权证》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股权证》管理
1、《股权证》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发放、签证和管理。
2、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须对《股权证》重新登记确认。
3、《股权证》只作为实际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上市和私下交易或作为抵押凭证。
4、持证人应将《股权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声明作废,并重新按程序申请补办证书。
第五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十三条实际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转让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1、转、受让双方将转让申请和议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并报董事会审批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
2、如果是向股东外转让的,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3、转、受让双方的资金的收、付均由财务管理部经手办理,并对股权进行重新认证登记。否则其转让无效。
4、股权依法转让后,由财务管理部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手册,并收回原股东《股权证》,再向受让方签发新的《股权证》。
第十五条股东退休后,可根据自愿的方式,申请出让股权,其股权由集团公司回购,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死亡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权。继承方式采取遗嘱继承或申请继承。股东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继承人可申请出让股权,其股权由集团公司回购。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继承或出让手续。
第六章预留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个人股份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有资格的新增高中层管理者和新增业务技术骨干认购。或用于具有退股资格的员工和减少高中层管理者退股的基金。
第十八条 预留股份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运作。
第十九条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公司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脱离公司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股份的回购,必须经公司审批,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股份一律不计利息,按公司章程规定分红。
第二十二条关键岗位业务技术人员和担任实职的中、高层管理者离岗休息年龄,可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和申请,根据公司工作岗位需要,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放宽至女55岁、男60岁退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出方案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 篇四
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投资比例________%,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________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到位并经____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 篇五
股权管理制度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
一、二、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2、(1)(2)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4)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酬事项;
4、5、6、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7、8、9、10、11、12、1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 篇六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_商业银行法》、《_公司法》、《_物权法》、《_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2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所质押股权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股本金额的10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100%)。待定!!
第四章 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
3 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
4 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半年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估值,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
5 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第十八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
6 质押登记。
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7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