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优秀3篇】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一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新食品安全法于近期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本文将就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修改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进行了加强。根据新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此外,新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追溯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要求企业能够追溯到原料供应商和生产加工过程,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查找问题源头并采取措施。
其次,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营。对于违法违规的食品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此外,新法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对所售食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及时公开检测结果,以便消费者能够了解食品的安全情况。
再次,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口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根据新法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将被禁止进口。此外,新法还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抽检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同时,新法规定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认证,并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最后,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新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新法还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测和预警,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
综上所述,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修改旨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和进口食品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这些修改为食品安全的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人们的饮食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二
近期,新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本文将就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修改进行剖析和评价。
首先,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进行了加强。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新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这将有效地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推动企业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是食品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对食品的安全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新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这将有效地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再次,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口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食品进口量也很大。然而,过去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新法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将被禁止进口。这将有效地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中国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最后,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新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将有效地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修改加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和进口食品的监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这些修改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和法律依据,为人们的饮食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同时,这也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三
核心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通过。而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为争议的问题上,做出了部分修改。
一、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进行注册管理,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三审稿中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本次审议的热议问题。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对顶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
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三审稿中明确指出,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之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除此之外,结合常委委员及社会公众所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拟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三审稿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