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优质3篇】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确保幼儿园环境的卫生与健康,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以及意义三个方面来介绍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保健的责任、任务和要求;幼儿园环境的卫生与安全;幼儿健康管理;传染病的防控;食品安全与营养;幼儿园医务室建设与管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与评估等。这些内容明确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为广大幼儿园提供了指导。
在实施过程中,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卫生保健工作的有序进行。幼儿园要加强对环境的管理和清洁,保持空气的新鲜和室内环境的整洁。同时,要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幼儿园还要加强对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营养均衡。幼儿园医务室的建设与管理也是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配备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幼儿园环境的卫生与安全直接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幼儿的身体和智力发展。其次,幼儿健康管理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幼儿的健康问题,为幼儿提供及时的治疗和康复服务。此外,食品安全与营养的保障对于幼儿的营养摄入和身体发育至关重要。幼儿园医务室的建设与管理能够为幼儿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提高幼儿的健康素养。
综上所述,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篇二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幼儿园环境的卫生与健康,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实施中的问题以及对策三个方面来探讨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第二个家,良好的卫生保健环境对于幼儿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其次,幼儿园是幼儿学习和游戏的场所,卫生与健康直接关系到幼儿的学习和发展。管理办法的制定能够规范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其次,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管理不够严格,存在一些卫生死角和隐患。此外,对于食品安全和营养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营养不均衡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幼儿园可以采取以下对策。首先,加大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其次,加强对幼儿园环境的管理和清洁,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此外,加强对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营养均衡。幼儿园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家长和幼儿的食品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篇三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
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
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儿童人园所要求;
(一)儿童人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
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