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总结(优秀3篇)
《经济法基础》总结 篇一
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行为规则和经济关系的法律科学。它以法律为基础,结合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经济法基础是经济法学习的第一步,为深入学习和应用经济法奠定了基础。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下面我将对学习的内容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涉及广泛、内容繁杂的学科,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次,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治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规制原则等。法治原则是指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平原则是指经济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实现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效率原则是指经济法要求经济活动达到最佳效益,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规制原则是指经济法要求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防止市场失灵和经济垄断。
最后,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制度。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制度、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市场经济制度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调整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产权制度是指保护和调整所有制关系,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合同制度是指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经济法基础》,我们了解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对经济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如购买商品、签订合同、投资理财等。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对我们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入学习和应用经济法的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我们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基础》总结 篇二
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学科目,它是法律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下面我将对学习的内容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涉及广泛、内容繁杂的学科,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经济法的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次,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规制原则等。法治原则是指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违法乱纪。公平原则是指经济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实现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效率原则是指经济法要求经济活动达到最佳效益,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规制原则是指经济法要求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防止市场失灵和经济垄断。
最后,我们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制度。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制度、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市场经济制度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调整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产权制度是指保护和调整所有制关系,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合同制度是指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经济法基础》,我们了解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经济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如购买商品、签订合同、投资理财等。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对我们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入学习和应用经济法的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我们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基础》总结 篇三
《经济法基础》中有很多考点值得我们去总结,这也是为了以后复习的方便。以下是《经济法基础》总结内容,欢迎阅览!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总结: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4.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
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总结: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注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经济法基础》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