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董事履职总结范文【推荐6篇】

专职董事履职总结范文 篇一

我担任专职董事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经历,我深感责任重大,也倍感荣幸。在这篇总结中,我将就我的工作职责、工作重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总结和展望。

首先,作为一名专职董事,我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积极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与长远目标相一致。同时,我还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与外部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我在工作中注重的重点是团队建设和创新发展。作为一名专职董事,我深知一个强大的团队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积极参与团队的建设与培养。我注重发掘和培养人才,激发团队成员的潜力,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同时,我也积极推动创新发展,鼓励团队成员提出新的想法和方法,以促进公司的持续创新与发展。

最后,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质,以更好地履行专职董事的职责。我将继续关注行业动态与市场趋势,及时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同时,我也将继续加强团队建设,激发团队成员的创新潜能,不断推动公司的创新发展。

总之,作为一名专职董事,我深感责任重大,也知道自己的工作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命运。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我将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专职董事履职总结范文 篇二

回顾过去的一段时间,我作为一名专职董事,深感责任重大,同时也感到自己在履职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在这篇总结中,我将就我的工作职责、工作重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总结和展望。

首先,作为一名专职董事,我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规划,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与长远目标相一致。同时,我还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与外部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我在工作中注重的重点是团队建设和创新发展。作为一名专职董事,我深知一个强大的团队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积极参与团队的建设与培养。我注重发现和培养人才,激发团队成员的潜力,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同时,我也积极推动创新发展,鼓励团队成员提出新的想法和方法,以促进公司的持续创新与发展。

最后,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质,以更好地履行专职董事的职责。我将持续关注行业动态与市场趋势,及时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同时,我也将继续加强团队建设,激发团队成员的创新潜能,不断推动公司的创新发展。

总之,作为一名专职董事,我深感责任重大,也知道自己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命运。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我将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专职董事履职总结范文 篇三

(一)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总体情况

本人能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历次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及投票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含临时会议2次)和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能亲自出席会议。

2、投票表决情况: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能够主动关注与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投票表决中,除对利润分配方案持保留意见外,对其他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日常履职中,能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提出建议,为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月日召开的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年度报告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傅静坤赵文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吴雪芳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三人均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呈,其辞职理由充分,符合有关规定。

(2)关于提名杨如生李晓帆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核查其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3)关于聘任高建柏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核查认为,提名方式、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均符合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4)关于对参与土地竞拍等事项授权经营班子权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授权,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授权权限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调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的议案。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对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公司有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担保,属于行业内普遍现象。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7)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认真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证监局对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为契机,公司修订了《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形成了以公司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有效控制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保证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监管,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业务与事项有效控制,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在月日召开的五届二十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核查和核实,发表了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为亿元。报告期内,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未向集团外任何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所属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及办理各类工程保函提供的担保,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融资的需要,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提供担保的现象。

专职董事履职总结范文 篇四

作为xx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xx年我严格按照《xxx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本着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态度,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在我将20zz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xx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我均按时出席。对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议,积极与其他董事进行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科学、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就公司20xx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20xx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让公司了解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2、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认真监督和核查,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交易审议程序合法、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3、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主动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审核、及时了解进展状况,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正、客观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有效促进了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学习情况。

20xx年我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深入了解,尤其对涉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学习,为今后更好地履行义务和协助公司规范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其他工作。

1、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xx年,我将继续本着客观公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方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管理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

请各位董事审议。谢谢大家!

专职董事履职总结范文 篇五

作为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XX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我们 20XX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XX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第六届董事会在报告期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5次,2次现场会议,3次通讯会议,召开股东大会 1次。独立董事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具体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朱瑛 5 4 3 1 0 否 1

邢建伟 5 4 3 1 0 否 0

王新安 5 5 3 0 0 否 1

20XX 年,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依据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行使了表决权。本报告期内,我们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一)20XX年 3月 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对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年度虽然盈利,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件的要求,公司 2014年末累计未分配净利润为负值,公司 20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在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等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进行详细了解和沟通后,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体系完善,公司在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内部控制完整、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7号)的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3、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无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②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③公司管理当局当签订担保合同时,应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监会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20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密切关注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降低担保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XX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 2014年度内控审计和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谨慎客观、勤勉尽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促使公司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相同的真实的会计信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审华

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作)担任公司 20XX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年。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20XX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拓矿业”)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西拓矿业已建立《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境内套期保值制度》,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业务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套期保值期货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的铜、锌、金、银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西拓矿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作为防范和化解铜、锌、金、银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地经营效益,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二)20XX年 8月 2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

①截止 20XX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在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截止 20XX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在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对外担保事项。

③公司管理当局当签订担保合同时,应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监会【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密切关注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降低担保风险。

(三)20XX年 10月 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因此,本次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法合规。

②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20XX 年 12月 1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②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备案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③本次交易方案符合《xxx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本次重大资产重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组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

⑥公司及相关主体变更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盈利补偿承诺期限的议案合

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及相关主体变更承诺期限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所涉采矿权资产的利润承诺期限变更为 、2014年和

20XX 年 1-4 月,利润承诺的金额及其他相关内容保持不变。因前次重大资产重

组凯迪矿业和青海雪驰对西拓矿业所涉采矿权资产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故无需对公司进行补偿。

⑦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⑧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⑨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⑩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符合《xxx公司法》、《xxx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法》、《证监会公告[2008]14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并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该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为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了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③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④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时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①本次交易方案符合《xxx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②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

④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天山纺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

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相关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依据,并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股份发行的价格按照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⑥公司及相关主体变更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盈利补偿承诺期限的议案合

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及相关主体变更承诺期限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1、报告期内,我们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

专职董事履职总结范文 篇六

为了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十多年来的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我们面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他相关人员(含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人员、自律机构人员,研究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放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状况调查问卷》(以下简称《问卷》)。

在上述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课题组研究撰写了本报告,旨在对当前我国独立董事群体的基本情况、履职现状,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思路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报告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第二部分:我国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我国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第四部分:当前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比较;第六部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独立董事最早在我国出现是为了满足企业境外上市的需要,1993年,青岛啤酒赴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聘请了2位独立董事。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最早出现独立董事是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并未强制设立。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进行了明确规定。2000年,xxx办公厅颁布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董事会中可设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0年以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在制度层面上未形成上市公司需聘请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规定。

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严格的硬性规定始于2000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应至少拥有2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由控制公司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重应达到30%”,但此规定仅限于沪市的上市公司。200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引》,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中正式建立。

《指导意见》发布后,迅速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和响应。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7年,中国xxx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除以上直接针对独立董事的制度规定外,另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在相关章节中写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运作的相关规则,如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200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以上规定大都局限于部门的内部规章或自治性规则,法律层级较低。

第一次从国家法律层面上确认独立董事制度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xxx规定”。至此,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在全国上市公司中推广开来。在2006年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

二、我国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根据同花顺相关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沪深两市在职的独立董事共5972人,平均每个独立董事在家公司任职。2494家上市公司共聘任独立董事8225名,平均每家公司聘任名。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954家上市公司共聘用独立董事3307名,平均每家聘用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1540家上市公司共聘用独立董事4918名,平均每家聘用名,沪市略高于深市。

(一)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数量分布

全部上市公司中,聘任2名及以下独立董事的有106家,占比;3名的有1785家,占比;4名的有454家,占比;5名及以上的有149家,占比。如图1所示。

从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看,主板公司中聘任2名独立董事及以下的62家,占比;3名的有928家,占比;4名的有317家,占比,5名及以上的有131家,占比9%。中小板公司中聘任2名及以下的27家,占比。3名的有551家,占比。4名的有112家,占比16%。5名及以上的有11家,占比。创业板公司中聘任2名及以下的17家,占比。3名的有306家,占比。4名的有25家,占比7%。5名及以上的7家,占比2%。如图2所示。

聘任独立董事最多的公司是平安银行、柳钢股份、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均聘请了8名独立董事。另据深交所2013年8月发布的《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独立董事规模存在“三人现象”。深市上市公司中,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为3–4人,其中,有1148家公司的独董人数为3人,占比。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三人现象”和董事会规模的“九人现象”相呼应,有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比在33%和40%之间。

(二)独立董事的兼职情况

2012年年底沪深两市在岗的5972名独立董事中,有4520名仅在1家上市公司任职,没有兼任,占全部在职独立董事的;922名同时担任2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占比;311名同时担任3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占比;167人同时担任4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占比;52人同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统计资料中,没有独立董事的任职公司数量超过5家,这也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兼职情况如图3所示。

(三)独立董事的年龄分布

2012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龄为岁,最大的84岁,最小的28岁。从年龄的区间分布来看,独立董事主要集中在41–70岁,占比达到,说明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经验的人受到相当重视;从细分区间来看,41–50岁占比最高,共有2017人,占;51–60岁占比略低于41–50岁,为1940人,占;其次是61–70岁,1276人,占;71岁以上和30–40岁分别有411人和275人,占比分别为和。此外,有53位独董没有获得其年龄信息。独立董事年龄分布如图4所示。

(四)独立董事的学历分布

2012年底在职的5972名独立董事中大多数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的独立董事有3647人,占比为;拥有博士学历的有1842人,占。此外,拥有大专学历的有269人,占,拥有中专和高中学历的仅有13人。此外,还有324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没有披露学历信息。详细情况如图5所示。

(五)独立董事的薪酬分布

2012年,全部独立董事的平均年薪为万元,年薪的中位数为6万元,即有一半的独立董事年薪在6万元以上,一半在6万元以下。80%的分位数为12万,即有80%的独立董事年薪在12万以下。独立董事的最高年薪为124万,高于50万的有13个。将独立董事的年薪进行分段统计,得到频数分析表如表1所示。

另据深交所2013年8月发布的《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与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样,深市上市公司也出现了一些无薪独董,如广宇发展、靖远煤电、兰州黄河、海螺型材、中航光电、启明信息、苏大维格等”。

(六)专业或工作背景分布

据上海上市公司协会2012年对上海辖区上市公司进行的问卷调查,有78%的上市公司聘请了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独立董事,51%的上市公司聘请了非本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管,46%的上市公司聘请了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公司的专家,另有19%的公司聘请了退休政府官员,10%的公司聘请了银行的退休或在职人员。从专业背景看,绝大多数公司聘请了资深的会计专业人士,过半数的公司聘请了法律专业人士,另有超过60%的公司聘请了行业专家。

三、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为了了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2013年8月,我们面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含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自律机构人员,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独立董事履职状况调查问卷》调查。截至调查截止日,共回收问卷275份,其中,有效问卷253份。

(一)调查对象身份分布

本次调查的有效样本为253个,其中,上市公司管理人员104个,占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61个,占比;而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都是44个,占;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为44个,占比,样本分布基本均匀。详细情况如表2和图6所示。

(二)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

1.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所起的作用

问卷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调查。

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被调查者选择“较好”的最多,有132个,占;其次是 “一般”,102个,占;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都较少,分别有12个、7个,占和;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认为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发挥“很好”或“较好”作用的合计占比超过半数,为55%,这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7所示。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角度来分析,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满意度最低,有选择了“一般”或“比较差”,而其他相关人员中选择这两项的比例只有25%,最小。如图8所示。

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认为独立董事所起作用“较好”的最多,占;选择“一般”的次之,占;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较少,分别占和,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认为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发挥“很好”或“较好”作用的合计占比,接近60%,这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9所示。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作用的评价都比较接近总体情况,而“投资者”相对而言满意度最低,选择“很好”和“较好”的仅占,“其他人员满意度最高”,选择这两项的占。如图10所示。

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选择“较好”的占, “一般”的占41%,“比较差”的占,“很好”的占,还出现了1个选择“很差”的样本,占比为。其中,选择“很好”和“较好”的合计占比,超过半数,这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11所示。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来看,对于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看法接近总体水平,“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很好”或“较好”的比例为,略微低于总体水平,“投资者”的这一比例远低于总体水平,仅有,“其他相关人员”的这一比例为,远高于总体水平。如图12所示。

综合来看,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起作用均持比较肯定的态度,选择“很好”或“较好”的合计占比都超过了半数,依次占、和。其中,“促进公司治理”方面的好评占比最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好评占比最低。这表明,相对而言,调查者对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治理”的作用最为肯定,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认可度较低。如果将“很好”、“较好”、“一般”、“比较差”和“很差”分别赋予5、4、3、2、1的分值,计算调查对象对三个方面的平均打分,结果显示,“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得分分别为、和,“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平均得分最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作用得分最低,与上面的认可比例相一致。

2.独立董事工作尽职情况

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尽职情况,调查对象选择“较好”的超过了60%,为;其次是选择“一般”的,占;而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都很少,分别为和;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可见,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的工作尽职情况较为认同。如图13所示。

将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工作尽职情况的评价与调查对象的身份进行交叉分析,发现,“其他相关人员”选择“很好”或“较好”的比例最高,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这两项的比例为,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为,低于平均水平。此外,“投资者”选择“很好”或“较好”的与其他调查对象差别较大,明显较低,只有,不足50%,可见,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工作的尽职情况不太满意。结果如图14所示。

3.影响独立董事履职的因素

(1)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主要因素

问卷中列出了七个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因素,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太低,职责太多,责任太大,风险收益不对等”、“独立董事对自身工作不重视,主观不努力”、“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不足,专业能力有欠缺”、“独立董事履职经验不足”、“上市公司不能为独立董事充分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请被调查者选择自己认为比较重要的并排序。

我们将调查对象的选择按照其排序进行7、6、5、4、3、2、1的赋值,分别计算各因素的得分。数据显示,调查对象认为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最主要因素是“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和“独立性不足”,得分分别为861和679,远远高于其他因素的得分。接下来是“主观不努力”和“津贴低责任大,风险收益不对等”,得分分别为366和324。“经验不足”、“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和保障不够”以及“专业能力欠缺”得分较低,分别为242、229和141,表明,调查对象认为“经验不足”、“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和保障不够”和“专业能力欠缺”不是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关键因素。如图15所示。

对于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主要因素,问卷还设置了开放选项,被调查者填写的内容集中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处于明显弱势”,以及“独立董事本职工作繁忙,时间有限”等。

(2)关于独立董事提名、选聘方式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当前的独立董事选聘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现实操作中,往往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提名,难以避免地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这种提名、选聘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否造成影响?调查问卷显示,调查对象中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认为“有较大影响”的占。如图16所示。

从不同调查对象的选择来看,“投资者”认为当前的提名、选聘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为,远远低于其他调查对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大体相当,分别为和;“其他相关人员”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为50%。如图17所示。

(3)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

当前独立董事的津贴由上市公司直接为独立董事发放,对于这种发放方式是否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影响,问卷统计结果显示,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认为“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大的占比为,认为“有较大影响”的占比为。如图18所示。

从不同调查对象的选择来看,“投资者”认为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为,远远低于其他调查对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为,占比最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基本相当,分别为和。此外,有的“投资者”认为当前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有较大影响”,占比最高;有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有较大影响”,占比最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为“有较大影响”的占比大体相当,分别为和。如图19所示。

(4)关于当前津贴标准是否适当

据前述统计,当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一般为每年5–10万元,平均为万。对于当前的津贴标准是否适当,调查显示,198名调查对象选择了“比较适当”,占,即绝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当前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比较合适的,这与前面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7个因素中,“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太低,职责太多,责任太大,风险收益不对等”的重要性排名靠后相一致。此外,选择“有些低”的样本有44个,占;选择有些高的有11个,占。如图20所示。

从不同调查对象的选择来看,“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观点基本趋同,选择“比较合适”的比例分别为、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比较合适”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调查对象,为,而选择“有些低”的比例达到,显著高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和“投资者”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如图21所示。

(5)关于独立董事任职家数

《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独立董事可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任职。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同时担任几家才不至于明显影响其充分履职,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调查对象选择最多3家的比例最大,为50%;其次是最多5家和最多2家,分别占和,选择可以5家以上的最少,仅占。选择最多2家和最多3家的比例合计为,即有近七成的调查对象认为独立董事任职的家数最多为3家或以下,也就是说,目前最多任职5家的规定有些偏高,会明显影响独立董事的充分尽责履职。如图22所示。

(6)关于独立董事参加专业培训的频率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独立董事需每2年参加一次专业培训。对于独立董事多久参加一次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专业培训才能保证其专业高效履职,问卷对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少于2年的独立董事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2年及以上的独立董事分别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少于2年的独立董事,调查对象选择“每1年1次”的有,选择“每半年1次”的有,合计为,即绝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少于2年的独立董事来说,当前每2年1次的培训要求不能够保障其专业高效履职。对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超过2年的独立董事,被调查者选择最多的也是“每1年1次”,有142个,占,其次是“每2年1次”,有80个,占。如图23所示。

4.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完善

(1)关于当前独立董事职责的相关规定是否过高

对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是否超出了一般独立董事的能力范围,调查结果显示,选择“比较适当”的占51%,选择“还不够充分”和“超出”的比例相当,分别为和,前者稍高于后者。如图24所示。

从不同的调查对象看,各类调查对象对此问题的看法基本趋同,只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超出”的比例显著高于其他调查对象(为30%),相应的,其选择“还不够充分”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调查对象(为)。如图25所示。

(2)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中同时设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看法

对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中同时设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做法,超过了半数的调查对象选择了“各有侧重,各有特点,相辅相成”,占比为。选择“各有特点,但职能有交叉,同时设置有一定必要,但也可合二为一”的占比第二,为。选择“职能交叉,完全可以二选一”的为,占比最少。这表明,认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该“同时设置”和“可以合二为一或二选一”的各约占一半。如图26所示。

从不同的调查对象看,“投资者”选择“各有侧重,各有特点,相辅相成”的比例高达,显著高于其他调查对象,甚至明显高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此项的比例()。选择此项比例最低的是“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为,不足一半。而选择两者“职能交叉,完全可以二选一”的调查对象中,“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占比明显高于“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其中,“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均约占1/5,而“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分别约占1/20和1/10。如图27所示。

(3)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效果的总体评价

对于十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效果的总体评价,调查数据显示,调查对象认为“较好”和“很好”的,与认为“一般”和“比较差”的各约占50%,前者稍高于后者。其中,认为“很好”的占比,“较好”的占比,“一般”的占比,“比较差”的占比。可见,调查对象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十多年来的总体评价尚可。如图28所示。

从不同调查对象看,“其他相关人员”的满意程度最高,选择“很好”和“较好”的比例合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满意占比最低,为,“投资者”的满意占比也较低(投资者中没有选择“很好”的样本),为,两者均不足50%。此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满意占比为,在各位调查对象里居中。结果如图29所示。

(4)独立董事法律法规体系中需要重点完善的方面

问卷列出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即“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认证和管理有待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独立董事履职的评价、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请调查对象选择他们认为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并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

我们将调查对象的选择按照其排序进行5、4、3、2、1的赋值,分别计算各选项的得分。结果显示,“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为494分;其次是“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和“独立董事履职的评价、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分别为450分和448分;接下来是“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认证和管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别为335分和297分。各选项得分差别不大,这表明,调查对象认为这五个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完善,其中,选聘机制、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和建立评价问责机制三个方面的需求更为迫切。如图30所示。

四、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10多年来,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起作用的满意度均超过了一半。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问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相关上市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究竟是“监督者”还是“咨询专家”,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从以往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文件看,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均侧重于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对于独立董事是否有兼担决策咨询的职责,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当前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别是创业板和民营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更多地是扮演了“顾问专家”的角色,监督职能被严重弱化。现实情形与立法本意产生了较大的偏差。

有些专家和上市公司提出,《指导意见》(2001年发布)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5年发布)等均为多年前发布,随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也应该与时俱进。独立董事也是董事会的成员,也应担负董事职责,其在公司中的角色定位应该从“监督制衡”向“监督制衡”加“管理咨询”转变,甚至应该更多地向偏重“管理咨询”的职能方向转变。

(二)独立董事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起作用整体上持较为肯定的态度,满意度分别为、和。但需要注意的是,三个方面的满意度均不到60%,特别是“投资者”在这三个方面的满意度分别为、和,均低于50%,即“投资者”群体对独立董事的作用总体上并不太满意。

现实中,独立董事敬业精神不足,“花瓶董事”、“签字董事”等现象一直被媒体和社会各界所关注、热议。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8月发布的《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2012年,除了主板公司以外,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没有出现独立董事投反对票、弃权票和质疑的情况。主板公司也仅有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修改章程的条款与公司法、证券法相冲突,投了反对票;另外一家主板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两个议案投了弃权票”,这种极低的反对票和弃权票,显然并不反映公司决策的客观事实,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会前沟通的因素,但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状况。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意义和发挥作用的核心要义,独立性无法保证,独立董事的有效履职便是空谈。调查问卷显示,在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七个因素中,“独立性不足”的得分仅次于“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排名第2,远远高于其他因素的得分。

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相关专家也普遍认为,独立性的先天不足是影响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根本原因。他们指出,我国当前由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做法是从美国引入的,但引入过程中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分散,其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防止因内部人(管理层)控制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美国制度规定由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是合理和必然的选择。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很高,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大股东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仍由大股东来提名独立董事不尽合理,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利于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此外,由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拿人手短”,也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四)独立董事问责评价机制缺失

目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职责、培训等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独立董事的失职问责以及履职优劣的评价仅有极少的零星描述,问责约束机制的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心不强,诚信勤勉不足。

问卷调查中,关于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七项因素,调查对象将“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选为最主要的因素。另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8月发布的《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独立董事委托出席情况也比较严重,主板中有361家公司的独董采取的委托出席方式,中小板有265家公司占整个板块的的公司存在委托出席问题。在一些ST类公司中,这类问题更为严重。有一家ST类的公司,在20次董事会会议中的18次,独董都是采取通讯表决”,在缺少相应约束、评价机制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履职的责任心和勤勉程度不能令人满意。

(五)独立董事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要求的规定过于笼统、分散,并且操作性较差,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调研中,许多独立董事,特别是新任独立董事反映,面对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独立董事“满目茫然”,不清楚到底应当如何寻找履职依据,即便好不容易寻找到了履职依据,也因为相关规定过于概括而不知如何操作,这直接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

(六)独立董事可同时任职的公司家数偏高

当前,《指导意见》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中对于独立董事可同时任职公司的家数,都是“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调研中,很多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反映,同时兼任5家太多,如果独立董事确实按照相关要求充分地履行职责,兼任3家已经非常困难,且风险较大。问卷调查也显示,有近七成()的调查对象认为独立董事任职的家数最多为3家或以下。同时,在对于“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主要因素”的开放选项中,很多调查对象填写了“独立董事本职工作繁忙,时间有限”,这也再次证实了独立董事履职家数过多的局限性。

(七)独立董事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培训要求是“每2年参加1次专业培训”。调研中,许多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反映,2年1次的培训频率太低。由于大多数独立董事不是证券市场的业内人士,对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难以及时获知和系统了解,加之为兼职,没有时间去收集和学习。调查问卷也显示,的调查对象认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少于2年的独立董事,培训应该“每1年1次”或“每半年1次”;对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超过2年独立董事,也有的调查对象认为应该“每1年1次”或“每半年1次”。

除以上问题外,调研中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反映,当前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独立董事选聘渠道不畅,难以找到合适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门槛较低,致使独立董事专业性不高、经验不足”、“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足,风险收益不对等”及“上市公司的配合不够、独立董事知情权难获得保障”等问题。调查问卷显示,这些问题是确实存在的,仅不如前述七个问题的表现那么突出。

五、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经验

目前,境外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包括三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中国香港模式。

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第10(A)条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40%的成员必须由与投资基金顾问无关联的人组成,包括辅助董事和独立董事两类人员,并且法案规定了独立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独立董事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纽约股票交易所正式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必须在限定时期内设立一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这一规定确定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各州立法中,《密西根州公司法》率先于20世纪90年代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任命方法及拥有的特殊权利等。

英国正式明确独立董事(英国称为非执行董事)制度是在1992年的公司财务治理委员会发布的Cadbury 报告以及在该报告基础上制定的《上市公司最佳行为守则》(Code of Best Practice)。1995年发布了Greenbury报告, 1998年发布了Hampel报告。随后,伦敦证券交易所在Cadbury、Greenbury、Hampel三个报告基础上颁布了《联合准则:良好治理准则和良好行为准则》(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基本确立英国公司治理准则。在美国安然财务丑闻事件后,又相继发布了Turnbull报告、Smith报告、Higgs报告,全面检讨非执行董事制度,评估非执行董事的职责、独立性、责任,探讨非执行董事的聘任、培训、任期,以及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股东、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关系等。伦敦证券交易所根据三个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全面修订1998年联合准则,颁布了2003年公司治理联合准则。该准则随后进行了数次修订,最新为2012英国公司治理规则(The 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日本在2002年5月公司法和商法修改中采纳了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法国公司治理委员会《公司治理若干建议》规定,每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名是外部董事。

1993年香港联交所也引入了独立董事(香港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2012年香港联交所最新《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均规定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比例、独立性要求,以及相关的义务职责等。

(一)董事会的构成

美国1990年商业圆桌会议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至于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独立董事担任。1994年,全美公司董事协会(NACD)蓝带委员会发表的报告强调,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成员中占多数。据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一项名为“1997年董事会事务:标准普尔1500家超大型企业的实践”的调查表明,在研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中,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平均为;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独立董事比例显著增长。

英国公司治理规则明确规定除董事长外,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必须是独立董事,以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一名高级独立董事。当公司股东无法与董事长、CEO和财务管理人员通过正常渠道沟通时,股东可以向高级独立董事反映问题。高级独立董事要领导独立董事定期会议,对董事长的工作进行评价,董事长要予以回避。

香港联合交易所2012年《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1/3。如果联交所认为董事会的人数或上市发行人的其他情况证明有此需要,可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最低人数多于3名。

(二)独立董事的定位

以英美为代表的不设立监事会的“一元式”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的核心功能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这也是美国创设独立董事制度的最初目的。美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选任和职权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而设计的。英国在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职权区别于执行董事,Cadbury Report指出: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两个重要职权是:评价董事会及管理层,特别是对公司总裁业绩进行评价;针对董事会及管理层、股东以及公司其他利益主体之间已发生冲突的事务做出决定。例如董事的任免、薪酬、公司收购防备措施等事项。美国赋予独立董事很高社会地位。在美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而被聘请为一家分公司,尤其是知名公司的独立董事,是跻身于上流社会的标志之一。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期

在美国,全美公司董事协会有一种名为董事登记候选计划的项目,来为公司选聘独立外部董事提供服务。首任独立董事的选任由股东大会完成,但是继任的独立董事则是由专门的选任委员会(其成员全部是独立董事)组成。这种由独立董事选任自己接班人的机制,确保了独立董事在任职前就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英国独立董事的选任与美国并无大的差异。选举独立董事同样强调董事的独立性,但并不制定具体操作标准,主要考虑是独立董事的品德与能力而不是其对公司的捐助。独立董事应由规定的程序选出,一般由提名委员会提出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决定。

美、英两国都要求公司提名委员会要在年报中披露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政策。英国公司治理规则指出,由独立董事占多数成员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要领导对董事的提名选择工作。英国的治理规则并没有明确指出独立董事提名人的限制,只是规定了哪些人不适任独立董事。公司提名委员会根据规则所列的限制,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筛选,并将最终人选进行披露。英国的公司治理规则中要求公司在其年报中必须披露独立董事的简历如工作经历、在公司的服务年限等,并且列明公司认为其可以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司披露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以及其独立性。提名委员会要将独立董事提名结果进行披露,包含成功人选和失败人选的姓名、原因以及推荐人。

关于独立董事的任期,英国养老基金会与英国保险人联合会提出所有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过长,其与公司的关系则趋向密切,其独立性受到怀疑。Hampel Report规定了董事的再选期限为3年。另外,董事会的成员应进行部分更换,以适应新的挑战,独立董事的连任不应是自动的,而应重新选举。如果一个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超过10年,那么他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英国对独立董事人才库的建立与培训也很重视。英格兰银行、英国工业同盟、英国董事协会都有人才储备。许多独立董事是其他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退休的高层管理人员、行业技术专家、海外市场与政策的专家等。

美国实践中独立董事的兼职数不超过5家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一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满后(一般任期不超过5年),要有两年的冷冻期(cooling-off period)。然后才能被再次选独立董事。一个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公司任职10年后,不得再次被选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香港联交所《公司管治守则》及《公司管治报告》(《主板上市规则》附录14、《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15)提出在所有载有董事姓名的公司通讯中应该说明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应有指定任期,并须接受重新选举。董事应轮流退任,至少每3年一次。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9年,其是否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要求强制披露。

(四)独立董事的薪酬

英、美独董除采取固定津贴之外,还根据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情况给予额外津贴。近年来,为鼓励独立董事更加努力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美国部分公司开始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就在于独立董事得到了充分的激励与保障。美国独立董事一般以年薪和会议费的方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他们也会得到委员会成员费、委员会会议费或两者皆得。在非现金方面股票期权被越来越多公司运用。委员会主席可以得到额外的费用。全美公司董事协会(NGCD)公布了其1999–2000年董事薪酬调查报告,这次调查涉及27个产业部门1210家美国公司。结果显示,年度报酬形式是董事薪酬中最一直应用的方法,另一个广泛应用的是个人参加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费用。大约2/3的被调查公司采用了股票奖励或股票期权的方法。

英国公司治理规则指出,独立董事持股会损害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薪酬应该与其工作表现、勤勉程度相挂钩,如每年出席董事会的次数,在董事会的发言和建议情况,是否担任专门委员会的主席等。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数目要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Hampel Report提出,非执行董事不应该参与股票期权计划。

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须在其财务报表全面披露有关现任及离任董事的薪酬资料,包括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薪金、津贴、现金和非现金利益等。

(五)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英美都规定董事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包括独立董事。信义义务的内涵通常认为包括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英国20世纪早期的判例确立董事仅就重大过失负责的原则,对非执行董事更是确立了最低标准的义务。1977年Dorchester Finance Co. Ltd. v. Stebbing案确立了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应当履行相同标准的义务。1986年英国《破产法》规定公司董事须具有并运用合理勤勉之人所具有:人们可以合理预期与履行同样职能之人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该董事所实际拥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并区分了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注意义务。2003年公平人寿案使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更加严格,独立董事需要通过充分的调查和查询才能信赖高管们提供的建议和信息,否则不能以信赖为由予以免责。

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加强了对公司财务和内控的监督和规范,独立董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保险费率大幅提升。研究表明,1996–2008年,有独立董事由于公司违反了证券法规而遭到起诉。其中50%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或主席。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公司董事须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违反义务将承担责任。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非执行董事应有与执行董事相同的受信责任以及以应有谨慎态度和技能行事的责任。

(六)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方式

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治理时除以一名董事身份参加董事会外,更多的参与方式体现在:在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中充当重要角色,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1977年,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做出一项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董事不得与公司管理层有任何影响他们作为该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1990年商业圆桌会议宣言提出,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独立董事担任。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重申了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

英国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也是以组成专门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的。Cadbury 报告推荐了美国经验,建议组成三个专门的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并要求三个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以利于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行使其权力。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以出任提名委员会会员但是不能担任提名委员会主席。各专门委员会要在公司年报中将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披露。除接受委员会邀请外,任何人都不得参与委员会的会议。

香港也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要求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至少有3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提名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均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Vafeas在1992年选择了350家被《福布斯》杂志列出的大公司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每年有四次只有他们自己参加的固定会议。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的公司治理准则指出“董事会外部董事每年要举办三次执行会议,每次必须都与CEO进行讨论”。这种会议,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在不受任何约束的环境下对管理层行为进行讨论的机会,同时也提供了相互对话、交流意见的机会。

(七)关于独立董事立法的趋势

美国有关独立董事的立法趋势的核心就是加强独立董事体系的建设。比如要求公司引入更多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被大大强化。同时这些要求带有强制性,在美国的上市公司无论大小都需要完全遵守。

英国有关独立董事的法规制定趋势可以概括为两条: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的力量。英国相关法规的要求放在了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其附属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针对不同的企业设定了一个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公司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法规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不遵守即解释”的原则。未达标企业可以解释为什么没有遵守相关规定,这时候由市场来判断企业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被接受。香港吸纳了英国的做法,也适用“不遵守即解释”的原则,上市公司须在中期报告及年报中说明其于会计期间有否遵守守则条文。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遵守,也可以选择偏离守则条文,但如有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行为,须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六、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

职责定位是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基础。从上世纪90年代末独立董事引入我国的背景来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限制大股东的不良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从立法宗旨来看,无论是《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表述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都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从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任职要求来看,也是要求 “独立董事应该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这三个方面均表明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职责的定位是“监督制衡”。针对现实中很多公司更多地将独立董事定位为“咨询顾问”,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二)改进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问卷调查显示,认为由大股东提名、选聘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的占,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在“当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一题中,“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意味着,调查对象认为当前独立董事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调整和完善的是选聘机制。

对选聘机制的改革可考虑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组合:一是大股东回避制,即在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时,代表第一、二位大股东的董事必须回避,然后再由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二是中小股东提名制,即由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三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制。即借鉴美国选聘独立董事的做法,将独董提名权授予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政策进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组织推荐制,即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按照一定的倍数,如3倍于上市公司的申请人数,为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前三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但不能解决独立董事选聘渠道不畅,难以找到合适人选的问题,其中,第三种方式还仅适用于选聘继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第四种方式可同时解决选聘渠道和独立性两个问题,实际操作中,中上协可以与地方上市公司协会分工协作,联合进行。中上协主要负责建立、维护上市公司人才库,制订独立董事推荐标准,并对推荐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地方上市公司协会主要负责本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选的推荐。

(三)改进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式

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当前的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的占比,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比为,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调研中一些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提出,可以考虑让各公司将独立董事津贴统一交中上协或中上协成立的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然后中上协或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发放给独立董事。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一方面用于建立独立董事保障机制,为独立董事的非主观履职责任提供救济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能够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对履职优秀的独立董事予以奖励。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津贴统一交由中上协或独立董事委员会来发放,津贴的最终来源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效果如何,有待进一步论证。此外,调研中还有相关专家提出,过高的独立董事津贴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造成较大影响,建议中上协或独立董事专家委员会出台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津贴上限进行限制和指导。

(四)建立、完善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

目前,“花瓶董事”和“签字董事”的贬誉使独立董事的公信力备受质疑。独立董事不分“好、坏”,缺乏市场力量的监督和评价,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独立董事责任心、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的下降,不利于奖优罚劣和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问卷调查中,关于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七项因素,“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的得分最高。因此,应尽快建立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建议:(1)由公司监事会根据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进行年度考核,并提交股东大会;(2)中上协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基础上,研究编制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标准,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并定期公布;(3)中上协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库,将违反诚信或工作失职的独立董事计入诚信档案,除通告监管部门和对社会公众公开外,还要制定相关自律惩戒制度,予以自律处罚。

(五)进一步明确、细化独立董事职责

问卷调查中,在需要调整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被调查对象选为第二位,仅次于选聘机制。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建议,中上协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进一步明确独董的职权、义务、审议事项、工作流程等,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详细、具体参照和指导,促进独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持续跟踪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现状,不断完善和创新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并加以全面指导。

(六)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服务和日常管理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10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发展成规模的达6、7千人的庞大群体,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精英聚集的群体。调研中,许多独立董事反映,独立董事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是一个既游离于任职的上市公司之外,又相互联系松散的群体,独立董事缺少组织归属感和固定的诉求反映渠道。独立董事迫切需要上市公司协会尽快成立针对独立董事的自律服务机构,在为独立董事搭建交流平台的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群体的履职指导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群体的履职素质和能力,避免因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损坏整个独立董事群体的声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对独立董事实施一条龙式的服务和管理,即:独立董事资格认证与持续培训——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编制独立董事工作指引——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促进独立董事群体的健康发展。

综上,调研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十多年来,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但相信,经过相关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将在未来的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3上市公司治理报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

3、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 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制度研究与实践探索》

4、赵立新、汤欣、邓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职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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