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看守所工作总结【最新6篇】
2016年看守所工作总结 篇一
回首2016年,在看守所的工作中,我们经历了许多挑战与成长。这一年,我们坚守初心,克服困难,不断进步,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创造安全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首先,我们在2016年看守所的工作中注重了改革创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改革创新。通过改革和创新,我们优化了管理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建立了更加科学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质量。同时,我们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了工作效能。通过改革创新,我们的工作获得了更好的发展。
其次,我们在2016年看守所的工作中注重了专业素质的提升。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培训学习,我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了执法能力。我们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们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提高了服务效能。通过提升专业素质,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最后,我们在2016年看守所的工作中注重了团队协作。我们坚持以团队为核心,注重团队建设,加强了内部协作与沟通。我们建立了有效的协作机制,完善了工作分工,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我们注重团队精神的培养,增强了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团队协作,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总之,2016年看守所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在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坚持改革创新,加强专业素质的提升,注重团队协作,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创造安全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6年看守所工作总结 篇二
回首2016年,在看守所的工作中,我们经历了许多挑战与成长。这一年,我们兢兢业业,团结奋进,为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首先,我们在2016年看守所的工作中注重了安全管理。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原则,加强了对看守所的安全管理。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通过加强巡视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我们成功防范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了看守所的安全稳定。通过安全管理,我们的工作获得了更好的发展。
其次,我们在2016年看守所的工作中注重了改进服务。我们深入贯彻落实“服务为先,人民至上”的宗旨,加强了对待在押人员的关爱和教育。我们注重加强对待在押人员的心理疏导,积极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我们注重改善看守所的生活环境,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通过改进服务,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最后,我们在2016年看守所的工作中注重了法治建设。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所的要求,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我们坚持依法办案,依法进行执法活动,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注重加强对待在押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通过法治建设,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总之,2016年看守所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在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安全管理,改进服务,推进法治建设,努力为看守所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6年看守所工作总结 篇三
3-10.会见、通信、探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探视
1.会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看守所不予安排。
(2)经批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会见的,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会见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3)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2.通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探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
1.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者委托书。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会见时,看守所可以进行安全戒护,但不得监听。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律师的会见、通信、探视、通话
1.会见
(1)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应当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2)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并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
(3)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 监护人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可以直接安排。
外国籍罪犯本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并要求罪犯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4)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
2.通信
(1)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2)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信。
4.探视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2)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3)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有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在抵家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5.通话
(1)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监区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于罪犯与外界的通话。
(2)留所服刑罪犯和外国籍罪犯申请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话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通话的,由看守所领导审批后进行。
(3)罪犯通话时,民警应当在场监控。
(4)罪犯每月通话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3-11.医疗、卫生
(一)依法行医
1.看守所应当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
2.看守所应当设置卫生室、卫生所或者医院,或者由地方医院在看守所设立门诊或者分院,建立医疗卫生防病制度,做好卫生防病和治疗工作。
(二)建立医疗卫生制度
1.建立巡诊、治疗制度。每日到监室进行医疗巡视,及时发现患病在押人员并给予治疗,加强跟踪管理;对急危病人,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看守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
2.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对监室、监区、办公区、伙房、厕所等所内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并适时发放避暑、防寒、防病药品。
3.建立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4.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的疾病治疗情况应当逐人建立医疗档案,如实记载病史以及每次疾病发现、检查和治疗等方面的情况。
5.建立在押人员患病通报制度。在押人员较为严重的旧病复发,或者在看守所内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并将复发情况、患病情况、治疗情况等及时与在押人员家属沟通,每次沟通应当有书面记录。
6.建立与各岗位民警工作衔接制度。在押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生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沟通和衔接,加强对在押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保证安全。
(三)在押人员患病在所内就医的处理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应当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2.对在押人员需要服药的,应当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当场监督服用。
3.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必须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4.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5. 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处理
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2.对在押人员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在押人员出所就医、住院治疗必须按规定穿识别服,加戴械具,民警应当保管好钥匙,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押解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需住院治疗时,应当实行民警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3-12.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一)物品接收、保管、使用
1.接收物品
(1)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同意接收的,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来的药品,应当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检查确认没有开封后,由看守所医务人员保存,按时监督在押人员服用。看守所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应予当场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员亲属领回,并说明原因。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拆开、清点、登记在押人员亲属寄来的物品时,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在接收财物收据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2.保管物品
(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取、清点、检查、交接等各项保管制度,切实保存好在押人员的物品。
(2)对保管的物品,应当逐人实行袋装化并封闭,并经常检查,保持规范、整洁、卫生,做到无差错,不丢失、不损坏,严禁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换。贵重物品应当存入保险柜内或者封存。
(3)对保管的在押人员的物品若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3.使用物品
在押人员确因生活需要的,经管教民警同意后,可以使用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使用情况应予登记,并分别由在押人员本人和民警签字确认。
4.发还物品
在押人员按照法定情形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将其物品如数发还给本人,由出所人员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收回其保留的收据。对投送xxx执行刑罚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财物交押解人员代为保存并转交接受机关。
5.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
(1)对脱逃在押人员的物品,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脱逃人员尚未被捕获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其档案备查。
(2)对死亡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通知其家属前来领回,路途遥远无法领取的,可以代为邮寄。如果一年内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邮寄的,以及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死者本人档案存查。
(3)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物品,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取,无家属或者通知后一年内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如果罪犯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则按罪犯遗嘱处理。看守所应当将收据或者处理决定,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二)钱款接收、保管、使用
看守所应当根据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确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确定每月送款限额,并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布。
1.接收钱款
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钱款,必须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交款人收执,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
2.保管钱款
在押人员钱款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钱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看守所存查。
3.使用钱款
(1)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
(2)看守所每月应当与在押人员核对帐目,严格按照省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制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执行。
(3)不得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
4.结算钱款
(1)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认真核对在押人员的帐目,并将余额如数发还给本人,发还钱款时应当面清点,签字确认。
(2)对脱逃、死亡的在押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钱款余额,参照“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处理。
5.查询钱款
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可凭有效凭证对代为保管的钱款和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3-13.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参加适当劳动。
(一)组织劳动的原则
1.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2.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参加劳动的人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动,应当在自愿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劳动。
2.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
3.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充分照顾其心理和生理特点。
4.处于过渡管理期间的新收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
5.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行凶、脱逃、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的在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三)劳动项目
1.看守所选择的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加工、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禁从事运输业,严禁将生产的食品、饮料对外销售。
2.看守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4.严禁使用在押人员从事炊事员(含帮厨、为在押人员送饭)、水暖工、电工等工勤工作,严禁利用在押人员为个人劳动,严禁在押人员外出采购和推销产品。
(四)劳动场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必须在监室内进行。
2.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监室内或者看守所警戒围墙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所进行劳动。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保和环保标准。
(五)劳动的组织管理
1.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
2.在押人员劳动应当由民警具体管理。民警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3.女性在押人员劳动时,应当由女性民警带领和监管。
4.留所服刑罪犯出监室劳动时,必须统一穿着有明显标识的服装。留所服刑罪犯不得在监室外过夜。
5.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监室时,负责管理的民警必须清点人数,仔细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和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出带入监室和劳动场所。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6.看守所应当对外来原材料及其运输人员、工具严格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7.看守所应当指定专门民警对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发、存放、清点检查制度。劳动结束时,民警应当彻底清理劳动场所,不得将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留在监室内。
8.看守所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严禁对在押人员下达劳动指标或者任务。
(六)劳动保护
1.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程和标准,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在押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劳动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看守所应当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2.看守所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1)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奖励劳动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
(2)购置在押人员劳动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等;
(3)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可以酌情发给劳动报酬;
(4)其他必要开支。
严禁侵占、挪用看守所劳动收入。
3-14.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一)在押人员伙食管理
1.看守所应当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
2.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3.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开水。
5.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二)代购物品管理
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
2.看守所代购物品必须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质量,价格公道,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
3.开设小卖部的看守所,应当规范进货渠道,限制销售商品范围,建立健全买卖帐目,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员管理,禁止销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衣被,不得强行向在押人员推销商品。
3-15.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一)处理原则
1.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由看守所委托法医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医学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死因鉴定。
2.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死因鉴定和调查,看守所应当予以全力配合。
3.公安机关在处理死亡善后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原则。
(二)基本程序
1.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并通知死者家属。同时,固定监控录像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分散同监室在押人员。
2.在12小时内层报至xxx监所管理局。
3.告知死者家属善后处理程序,表明严肃、认真处理的态度。
4.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检验。
5.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和鉴定结果。
6.根据死亡调查和鉴定结果,与家属协商善后处理。对于负有管理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对于死因已经查明,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看守所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看守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予记录。少数民族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
(三)工作要求
1.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死者家属的动态及要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稳定家属情绪。
2016年看守所工作总结 篇四
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纪委监察局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xx届二次全会、省纪委八届三次全会、市纪委二届三次全会、区委三届八次全会和区纪委三届三次全会部署,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工作扎实有效,重点开展了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廉政教育,努力营造“大宣教”格局
坚持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在全区广泛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动员各方力量,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党委(党组)中心组为龙头、以廉政文化建设为重点,以整合宣教资源为抓手,把反腐倡廉教育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了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六进”和“廉内助”活动。充分发挥廉政短信平台作用,利用节假日向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发送了廉政短信4000多条。全面完成了《xxxxxx》的征订任务,下发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简易读本500余册。加强了纪检监察信息工作,截至目前,共编发、上报信息110余期,被省纪委采用10条,被市纪委30条,在全市纪检监察信息评比中名列前茅。充分发挥了“大宣教”作用,在全区营造了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检查考核,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5号)、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进行了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认真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及任务分解,印发了《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解方案》(x区办通()51号)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x区通〔〕8号),把目标细化量化、把任务分解到部门到人。
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综合检查考核,区委组成18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组”,与年末干部考察工作同步,于11月底12月初,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历年来规模、最彻底的检查和考核。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了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做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保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始终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区委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全力促进科学发展。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倡导清廉和谐,促进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党风政风的满意度,全力保障和谐发展。围绕提高“执行力、创新力、凝聚力”,认真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督促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权威。
(四)强化制约监督,不断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
坚持关口前移,增强监督合力,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认真开展了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灵通捆绑使用办公电话问题工作和贯彻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检查等工作,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大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的监督检查。今年,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36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429人;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31人;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31人;诫勉谈话17人。
(五)深入纠风治乱,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加强了对新农村建设、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百千万帮扶工程”等农村综合改革措施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了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深入开展了公安、民政系统基层站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对去年评议的学校、医院行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重点加强了对市场价格调控、节能减排、固定资产投资、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方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格实行建设工程“双合同”制,共签订廉政合同32份;严格督促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使农民共得到实惠xxxx万元;严格清理乱收费,共查处教育违规收费xxx万元,已清退违归收费xxx万元。
(六)深化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源头治腐
深化了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继续完善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肃清查整治了“小金库”,规范了非税收入管理,清理纠正了不规范资金xx万元。按照“统一管理、分片派驻、集中办公”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完成了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改革,成立了区委巡视组3个、纪工委监察分局5个;认真开展了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积极推进了“三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制、办结制,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干部人事制度、行政管理、金融、投资、国资经营管理、司法体制等改革进一步深化,力度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阳光市场”建设等有序推进。
(七)认真查办案件,坚决维护党纪国法尊严
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不查处大案要案是不尽职、查办案件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不称职”理念,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突破口,主动出击,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决维护党纪国法尊严。信访举报工作做到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案件查办工作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今年,共受理信访举报101件(含上级转来和领导交办的31件),其中:来信67件、来访1件、电话举报2个、重复信访3件;属纪检监察系统办理的83件、转非纪检xxx门办理的18件;作信访问题办理的79件已办结,办结率达;作信访初查核实的22件28人,已查清结案22件28人,当年结案率100%。共立案13件,其中主动立案1件(现已移送检察院处理)。
共审审结党政纪案件12件15人,其中:党纪案件12件15人,政纪案件0件0人;开除党籍处分10件13人、留党察看1件1人、党内警告处分1件1人。共审审结申诉案件1件1人。共办理政纪解除处分案件2件2人。
(八)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素质和形象
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深入开展了“争先创优”、“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提升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过硬素质与良好形象。
一是区纪委三届三次全会期间组织进行了系统业务培训,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提高,促进了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
二是利用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城市建设管理、新农村建设、林权制度改革、企业改革及挂勾煤炭产业、烤烟产业等各项工作,锻炼、增强了机关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
三是积极做好了市纪委监察局安排的各项工作,增强了服务能力;四是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职工捐款xxx元、交纳特殊党费xxx元;盘河乡“xxx”特大洪灾后,采取动员干部职工“献爱心”和单位尽努力帮扶的形式,共落实帮扶资金xxx元(其中:职工捐款xxxx元,单位xxx元)支持2个挂钩帮扶户恢复重建;落实资金xxxx元帮助守望乡xxx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区“献爱心”、帮扶灾区、支持新农村建设作出了榜样。
二、存在不足和下步工作打算
回顾过去,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地方和单位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不够、措施乏力,落实不够到位;二是工作创新不够,监管机制不畅,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农村及基层的延伸需进一步拓展,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整体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差距,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四是宣传力度不够,营造“大宣教”工作格局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工作规划》总体要求,着重在八个方面着力,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2016年看守所工作总结 篇五
第一篇:xx县看守所工作总结
20xx年我所在县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监管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及驻所武警部队的配合下,以等级化管理为载体,始终把维护监管秩序,保证监管安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坚持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圆满地完成了看守所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 关押情况:
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审20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35人,投牢45人,刑满释放18人,缓刑9人,监外执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员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
二、 队伍建设方面:
我所始终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从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从今年元月份以来,我看守所支部在县直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了保持xxx员先进性教育,全体民警都能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体民警党员意识、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结合监管工作,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摆问题、引导和帮助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钟长鸣”,紧绷“严格执法”弦,从而做好监管工作,保障监所安全。
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我所结合县局“123”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月考评,奖惩分明,从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热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业务工作方面:
1、坚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检查制度,民警24小时值班巡
视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监区稳定。
2、根据xxx的统一部署,从20xx年12月起,我所认真地开展了监所整顿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整顿方案》《看守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树立民警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在监所管理整顿工作中,我所以xxx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整顿工作的推动力,将先进性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作为战斗力,采取“领导提、大家摆、自己找“的方式,查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工作。为了解决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我所制定了四项措施:(1)定岗定责,设立”三岗“制(前值班室、监区岗、劳动犯管理岗)各守其职、各负其责。(2)全面落实民警面对面管理在押人员制度,建立民警包监室管理责任制,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包括睡觉铺位、打饭顺序、值日安排、学习、劳动等必须由管教民警亲自组织实施,合理安排民警的值班模式,除主管民警外,还配备协管民警,保证在押人员不脱管。(3)设立严管监室和过渡监室,防止在押人员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监室有无牢头狱霸和民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充分发挥公安监管场所“犯罪信息库“、打击犯罪”重要战场“职能作用,我所在抓好监所安全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加大深挖犯罪工作的力度,采取亲情规劝、政策攻心、奖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扎实工作,截止到现在,在押人员提供犯罪线索15起,办案单位已查证4起,破案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价值万元。
4、按照《全省违法信息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任务书》和《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看守所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我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所内业务管理,对正常入所、健康检查、社会关系、出所、谈话教育、安全检查、狱侦管理等都建立了信息系统模块,对管教民警谈话、耳目管理等信息录入都符合规定。
5、加强文明管理,促进在押人员改造。每月对在押人员进行“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激励在押人员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合理使用看守经费,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做好在押人员防暑、防寒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 存在问题:
1、我所在职民警平均年龄偏大,而且严重缺编且高龄
人员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所的健康发展。
2、装备不全,缺生活用车、微机管理系统、技防设施严重老化,急待更新。
第二篇:看守所民警个人年终总结
脱下心爱的军装,向军旗告别,我义无返顾地又选择了警营,看守所民警年终个人总结。一年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帮助下,我牢记职责、认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刻苦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在政治思想上时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和xxx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x提出的“八荣八耻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自始至终同xxx高度保持一致。增强自己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时时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政廉洁,拒腐蚀永不沾。积极参加所里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认真做笔记。课后还能主动阅读政治理论读物,并坚持写读书心得。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了政治头脑。
二、努力钻研业务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年终总结《看守所民警年终个人总结》。
今年年初,我从警校培训结束,首先在收押室,四月份到四警区,主要负责巡视监控工作。这对于我来说,的确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刚到监区,看到这些在押人员,自己心里一片茫然。在领导和警区的各位同志的热心帮助下,使我突破了心里障碍,树立了信心,激发了工作热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与看守所民警工作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虚心求教,向身边的同志学,向书本学。做到“勤思考,勤动手,勤做笔记”。而且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如《刑法学》、《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我很快适应了工作,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知法守法,提高了自己的执法水平。
2016年看守所工作总结 篇六
一、工作概述
主要是根据生产计划对电器车间生产进行组织、安排、管理,以达到按时、按量的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
二、本月工作内容
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环节的成套协调生产、组装、发货任务。
三、本月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器间各个生产环节的控制因素比较多,且所受定单市场的影响比较突出,在计划和物料供应上存在的不定因素导致在绩效管理很难找到一个支点,也由于生产环节太多,控制点和考核点的尺度不样,为了保证绩效工作的平稳着陆和车间的稳定在时间管理中手忙脚乱,很难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在定单紧急交货情况下只是一味的为了发货而发货和组织生产,管理中的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界限,不论是质保还是生产车间在工作之中什么问题都找我,在加上公司在管理问题上的其他要求,使得我疲于奔命,心烦意乱,感觉到了崩溃的边缘和能力的极限。也感觉到公司迫切和紧急的改革思路中我无法承受的工作压力。
近期ia开关需改进的问题:ia五单元托盘与面板的固定螺孔除第一个孔位正确外,其余三个孔位不对。lt、pc等进线侧板未排地线孔位。vc(特别是v36)的电缆仓内防鼠板不紧骤。lvc的加长门在关闭状态下会轻易打开(安全性不够),另外操作杆无法操作(操作手柄需减短110mm).lt开关金属件的安装尺寸问题。都有待尽快解决
其他还存在很多技术和生产复杂辅助服务的问题:生产计划、物料供应等。
激光机(先购进使用的一台)需要大修。
四、本月工作总结
本月工作处于混乱和复杂的状态之中,在工作和学习中很难找到一条切实可行、思路清晰的有效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在稳定员工的心态方面。绩效管理的实施还存在很大改进和试行难题。员工的理解和支持是关键。
工作分工和职权的下放对于公司的管理都是一种模糊的概念。作为管理者,我没有思考如何提高车间管理水平的时间,整天为了发货而不停的协调和处理车间各种突发事件和技术问题。
定单的不定性和随机性的下单方式,为了满足市场的交货期,必须随时的了截生产进度和协调生产,致使电器的生产变动性非常大,管理的强度和工作压力也随之加大。
五、本月建议
1、对于多面手的培训主要是加强员工自身的技能提高,员工可以不经同意使用15%的工作时间干个人感兴趣的事。
2、加强绩效工作的分步进行1、对每个职位制订工作职责表,明确工作项目。2、从工作项目,提出关键项目。3、订出每一工作项
目的绩效标准。4、制订工作进行要点。5、例外管理(异常管理)的运用。6、绩效评估/反馈/改善/激励。
3、建立工人七大标准要求全、细、严:产量、质量消耗指标;技术操作标准;事故控制标准;设备维护标准;文明生产标准;限额领料金额和劳动纪律规定。
4、实行工作抽样对员工进行工时核定:雇员工作时间百分比,雇员工作速率;机器利用率
5、加强对车间岗位的分析和工作职责的分析。
6、如何使绩效管理软着陆,达到车间的生产稳定管理过渡。
7、学习和探讨更加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
8、骨干的管理如何进行。
9、车间管理人员的定位和岗位职责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