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摊派工作总结(经典6篇)
乱摊派工作总结 篇一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一直在负责乱摊派工作。这项工作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但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一下我在乱摊派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
首先,我意识到乱摊派工作需要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在接手这项工作之前,我并没有意识到派发任务的复杂性。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优势和能力,我需要根据每个人的特点来合理分配任务。这需要我了解每个人的能力和工作负荷,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我发现使用任务管理工具能够帮助我更好地组织和分配任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其次,我学会了如何与团队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在乱摊派工作中,沟通是至关重要的。我需要明确任务的要求和期限,并与团队成员保持良好的沟通。有时候,团队成员可能会有意见不合,这时我需要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团队协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定期的团队会议和个人交流,我能够更好地了解每个人的进展和困难,并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三,我认识到乱摊派工作需要有耐心和灵活性。有时候,计划可能会发生变化,任务可能会出现延误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保持冷静和灵活,及时调整计划,并与团队成员一起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乱摊派工作需要有耐心和毅力,特别是当遇到困难和挑战时,我需要保持积极的态度,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发现乱摊派工作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更好地组织和分配任务,如何与团队成员进行有效沟通,以及如何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保持积极的态度。我相信这些经验将对我的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使我成为一个更出色的团队领导者。
乱摊派工作总结 篇二
乱摊派工作总结
乱摊派工作是一项需要高度组织能力和沟通技巧的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一直在负责乱摊派工作,并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一下我在乱摊派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乱摊派工作需要有清晰的目标和计划。在开始派发任务之前,我会先确定每个任务的目标和期限,并与团队成员进行明确的沟通。这样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并且在工作中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同时,我会定期检查任务的进展,并与团队成员进行反馈和协商,以便及时调整计划和分配任务。
其次,乱摊派工作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作为派发任务的负责人,我需要与团队成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及时了解他们的进展和困难。通过定期的团队会议和个人交流,我能够更好地了解每个人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我会鼓励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互助,以便更好地完成任务。
第三,乱摊派工作需要有耐心和灵活性。有时候,任务可能会出现延误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这时我需要保持冷静和灵活,及时调整计划,并与团队成员一起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乱摊派工作需要有耐心和毅力,特别是当遇到困难和挑战时,我需要保持积极的态度,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乱摊派工作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学到了如何更好地组织和分配任务,如何与团队成员进行有效沟通,以及如何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保持积极的态度。这些经验对我的职业发展非常宝贵,我相信它们将对我的未来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上是我在乱摊派工作中的总结和体会。通过这项工作,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组织和沟通能力,还学到了如何在团队中发挥领导作用。我相信这些经验将对我今后的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使我成为一个更出色的团队领导者。
乱摊派工作总结 篇三
xxx发展改革局
关于整治侵犯群众利益和乱收费、乱罚款、乱
摊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xxx县政风肃纪和还利于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发改局就坚决整治侵犯群众利益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全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坚决整治“四风”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到还利于民,以专项行动的实际效果促进和保证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人民满意的时效。
二、治理范围
1、行政事业收费审
2、惠农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作步骤
从2014年4月初开始至2013年7月底结束,共分为5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启动治理工作。
(二)开展自查
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局涉及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认真填写自查自纠统计表,(三)审核检查
在做好自查自纠基础上,准备各种资料,接受市纠风办审核检查和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察暗访。
(四)整改落实
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纠正期限、责任和目标。在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收费和罚款行为,形成长效机制。
(五)总结验收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接受县纠风办评估验收,并上报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加强对收费和罚款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并设立企业、群众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明确责任,严肃问责。局主要领导为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发现问题,迅速查处,限期整改。认真总结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经验,形
成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优化环境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xxx发展改革局
乱摊派工作总结 篇四
沾溪镇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
专 项 整 治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根据省、市、县关于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四风”突出问题和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问题,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监督查处力度,着力解决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超期限收费、罚款,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搞集资、摊派费用等问题。坚决纠正执法监管部门以罚代管,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不给或少给票据,利用工作之便搞搭车行为和捆绑服务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为全镇改革发展提供软环境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整治乱收费行为。
1、治整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校服费、试卷费、教育基金,向学生超标准收取伙食费、强制学生搭餐,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学生期刊、学生保险等违规问题的治整工作。(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镇中心校
薛栋良)
2、治整农民建房乱收费。开展向农村建房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测绘费和超标准收取办证工本费、代办服务费、罚款等违规问题的治整工作。(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镇国土资源所
刘锋)
3、治整计划生育乱收费。开展以各种名义收取计生调查费、孕检罚款,以及借办理证件搭车收费、强制推销计生保险和药品等违规问题的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计生局 罗小毛)。
乱摊派工作总结 篇五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1994-12-22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公
布施行)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三乱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_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
处三乱行为的工作。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罚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物价和法制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罚款。
第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收费区域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持证收费。
行政执行人员行使罚款权,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
收到费款、罚款后,必须向相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专用票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和收费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印章或者签名。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禁止: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四)不持证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
动,并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
(九)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罚款行为,必须禁止:
(一)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超越法定期
限的;
(二)无《罚没许可证》擅自罚款的;
(三)行政执行人员实施罚款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的;
(四)罚款数额较大,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摊派行为,必须禁止:
(一)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的;
(二)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外,要求单位和个人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的;
(三)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无偿借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各种有偿培训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
材的;
(五)凭借职权强行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订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第九条 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进行定期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执行罚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费、罚款情况统计表,提供帐册和专用票据。
第十条 罚款和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和罚款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行罚款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
单位经费划拨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执行罚款单位不得给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个人奖金、补贴收入挂钩。
第十二条 对三乱行为,相对人有权抵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三乱行为进行举报。
严禁对抵制、举报三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接到对三乱行为的举报后,经初步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调查,并在两个月内结案,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最迟不超过三个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及本级政府的,应当报请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的三乱行为,应当通报监察
部门,与_门共同查处。
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_门指定
管辖。
第十四条 在查处三乱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票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阻挠、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乱收费行为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乱收费行为的,责令改正,将违法收费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收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收费退还被收费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六条 乱罚款行为由财政、法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将违法罚款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罚款退还被罚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七条 乱摊派行为由审计部门会同经贸、计划、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乱摊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所收款物退还被摊派单位;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或者摊派人力的,退还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者相当于所摊派人力的劳动
报酬。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_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三乱行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转借、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和收费、罚没票据的;
(五)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专用票据,多收费、多罚款,少开
票的;
(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
更手续继续收费的。
第二十条 对制止、抵制和举报三乱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各种摊派的管理和监督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乱摊派工作总结 篇六
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报告
林管局纪委:
根据《延边州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工作方案》要求,我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在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中,认真开展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乱收费乱罚款自查情况
经过自查,我公司涉及收费的部门为病防站;涉及收费的单位为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城建管理处。其中公司森防站是按照吉林省森防站下发的收费标准,对林区木制品项目进行收费,统一上交到州森防站。自来水公司按照敦化市物价局下发的敦价字[2014]11号文件《关于水费收缴价格的通知》标准,对大石头地区居民及商业用户收取水费。供电公司是按照敦化市物价局下发的《吉林省电费收缴标准》,对局址区居民收取电费。城建管理处按照《关于调整敦化市城市卫生费标准的批复》(延州价发[2000]20号),对局址区居民收取卫生费。因此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资源林政案件罚没款整改情况
经查,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我局资源林政处共查处29个地块违法擅自开垦林地种植人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违法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进行了
1 处罚,共处罚金人民币元。由于未及时到延边州财政局领取罚没款收据,我局资源林政处将处罚款全部上缴至大石头林业局财务处,在州纪委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局资源林政处违规上缴罚款现象后,我局立即组织召开专业会议,对上述现象进行了整改,同时对后期所有发生的资源林政案件及处罚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没有发现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将违规上缴的款项于2014年9月前已全部上缴延边州财政局。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