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违建创建工作总结(6篇)

无违建创建工作总结 篇一

近年来,无违建创建工作在我国各地得到了广泛开展和推广。无违建创建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违反建筑规范和规划的行为。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推广,对于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无违建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工作开展情况

在无违建创建工作中,各地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行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了对建筑规范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有效遏制了违建现象的发生。同时,各地还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无违建创建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取得的成绩

在无违建创建工作中,各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方面,无违建创建工作有效提高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城市建设的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好的管理和监督,建筑物的合法合规率明显提高。另一方面,无违建创建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无违建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部分地区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建现象仍然存在。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利益驱动下,对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工作推进缓慢。此外,由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复杂性,一些细节和具体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无违建创建工作的开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建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无违建创建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共同参与的局面。此外,加强对无违建创建工作的研究和探索,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无违建创建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和支持。

综上所述,无违建创建工作在我国的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只有通过加强合作、加大力度、完善措施,才能够进一步推动无违建创建工作的开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无违建创建工作总结 篇二

近年来,无违建创建工作在我国各地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核心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建行为,促进城市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对无违建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工作开展情况

在无违建创建工作中,各地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行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了对建筑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各地还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无违建创建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取得的成绩

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无违建创建工作有效提高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建筑物的合法合规率明显提高。另一方面,无违建创建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提高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无违建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利益驱动下,对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工作推进缓慢。其次,部分地区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建现象仍然存在。此外,由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复杂性,一些细节和具体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无违建创建工作的开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对无违建创建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其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共同参与的局面,形成强大的合力。同时,加强对无违建创建工作的研究和探索,积极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问题。此外,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建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综上所述,无违建创建工作在我国的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只有通过加强合作、加大力度、完善措施,才能够进一步推动无违建创建工作的开展,为城市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无违建创建工作总结 篇三

一、“无违建县”创建活动处置办法:

以“无违建乡镇(街道)”、“无违建村(社区)”创建为抓手,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全社会控违禁违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形成,既有违法建筑得到依法、妥善处置,做到应拆尽拆;新违法建筑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做到即查即拆。全面巩固“三改一拆”行动成果。2014年成功创建“无违建县”,2015年实现“无违建乡镇(街道)”、“无违建村(社区)”全覆盖。(无违建县的要求;70﹪以上的乡镇创建成“无违建乡镇” 80﹪以上的村创建成无违建村,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必须为无违建村)(危害:不公平、浪费土地资源、影响经济发展、影响安全等)

二、“无违建县”创建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原则:

(一)严格查处违建案件。按照“四重点”、“七先拆”的要求,在创建期内对相关职能部门立案的违法建筑案件予以限期拆除或整改到位。重点处理四类违法建筑:即违法违规占用农耕地的违法建筑、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对七类违法建筑实行先拆:即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党员的先拆,存在安全隐患的先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先拆,群众反映强烈的先拆,影响重点工程的先拆,面积特别大的先拆,污染环境、影响视觉的先拆。

(二)严格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治。按照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则,全面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治,确保整治不留盲点。加强村民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对“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管理农村新建住房审批。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土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的法定程序和规定执行。加强日常巡查,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等情况发生,做到审批在先、全程管控。

(五)严格开展村容村貌综合整治。结合“四边三化”行动、“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拆除影响村(社区)整体环境、有碍观瞻、有碍交通的辅房、店铺、危旧房、简易棚。大力整治非法占地、乱搭乱建、乱设摊点等行为,确保村容村貌更加整洁,社会管理更加有序。对不属于个人的违法建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和整改到位(涉及民生和公益事业的除外)。

创建工作原则:“依法行政、源头治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拆用结合、为民惠民”

三、违法建筑分类:

违法建筑统称就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按违法建筑的性质可分为:

1、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2、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

(二)按违法建筑所在的区域可分为

1.城市、镇规划区范围的违法建筑,称城镇违法建筑

2、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称为乡村违法建筑

3、特定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四、应当查处的违法建筑种类:

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3、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或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4、超过规划许可使用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5、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6、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7、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违法建筑,具体包括:

(1).擅自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外立面,重要街道两侧破墙开门、开窗,外墙增设烟道,外挑阳台、楼梯等;

(3).擅自开挖情形:开挖室外水池、游泳池、鱼池、酒窖等。

8、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

9、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

五、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置

对在建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经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直接拆除抢建部分以制止违法建设。

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在城镇规划区内已建的违法建筑处置有三种情形:

(一)应当拆除的情形

①非法占用土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③国有土地上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④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⑤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通信、煤气等管线的; ⑥直接影响防洪、泄洪的;

⑦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⑧建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⑨在城镇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在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⑩妨碍相邻建筑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在规划已确定并将在近期实施的建设范围内的;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建筑未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应当没收的情形

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因特殊原因或客观事实无法实施拆除的或不宜拆除的,进行没收处理。

什么情况的无法拆除或不宜拆除的,由哪个部门进行没收?

1、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宜实施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没收。

(三)尚可改正的情形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已经取得用地许可)

以上二种情况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需要补办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未经批准,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农房,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后,予以补办手续。

七、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应当拆除的情形: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村民未取得《**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且严重影响乡村规划实施的;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明确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等要求建设,且严重影响乡村规划实施的;

3.利用已经建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4.在已竣工验收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5.占用乡村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等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以及公益事业用地的;

6.影响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7.严重妨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或城乡规划实施的;

8.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9.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可以改正的情形。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村民未取得《**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或者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或规划文件要求的;

2.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但未按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的;

3.建设工程用于公益用途,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三条中列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的。

4.已纳入农村住房集中安置管理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在未落实安置或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八、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取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担规定业务范围的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2.村镇各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 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村镇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3.只能承建我县范围内三层以下的农村住房建设,不承建超过允许范围的农村住房建设。

九、法律责任

村镇建筑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或者未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二)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三)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筑工匠不按建设、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高度及施工图施工或承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村住房,致使出现违法建筑的,影响较轻的,由乡镇(街道)通知其停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影响严重的,由县建设局注销其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培训合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工匠拒不履行或严重妨碍干扰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其他规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无违建创建工作总结 篇四

2015年是“2015年是“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攻坚年、收官年,也是“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提升年、深化年和关键年。为进一步打好这场关乎发展、关乎民生的重要战役,我们倡议:全市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从我做起,积极投身“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共建幸褔美丽杭州!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提升生活品质、彰显公平正义和法治杭州建设的宽广眼界和胸怀,以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建设美丽杭州、法治杭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融入“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中去。

二、率先垂范,从我做起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讲法、守法、护法,带头识大体顾大局,带头承诺无违建,做到“有违建主动拆违建、无违建自觉不违建”;积极动员单位职工、亲朋好友、左邻右舍支持、配合“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用自己积极而正确的行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并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

三、建言献策,共同推进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充分认清“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需要聚集大家的力量和集体的智慧共同推动。在“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的长期实践中,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主动担当,以主人翁的意识和姿态积极建言献策,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为我市的“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添砖加瓦,把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化为广大市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目标追求。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攻坚年、收官年,也是“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提升年、深化年和关键年。为进一步打好这场关乎发展、关乎民生的重要战役,我们倡议:全市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从我做起,积极投身“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 工 作一,、共统

美、丽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提升生活品质、彰显公平正义和法治杭州建设的宽广眼界和胸怀,以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建设美丽杭州、法治杭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融入“三改一拆”和 “ 无二违、建率

工,作从

中我去做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讲法、守法、护法,带头识大体顾大局,带头承诺无违建,做到“有违建主动拆违建、无违建自觉不违建”;积极动员单位职工、亲朋好友、左邻右舍支持、配合“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用自己积极而正确的行为,发挥 示范 引领三作、用,建自

党,和

府同公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充分认清“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需要聚集大家的力量和集体的智慧共同推动。在“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的长期实践中,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主动担当,以主人翁的意识和姿态积极建言献策,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为我市的“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添砖加瓦,把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化为广大市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目标追求。

无违建创建工作总结 篇五

“无违建”创建倡议书

全镇党员干部:

为了坚持精细化、常态化、长效化的违法建筑管控标准,全力消除存量违法建筑,全面遏制新增违法建筑,有效形成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五违四必”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果,不断提高全市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水平,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工作实施意见》(xx委办[XX]号),明确全市开展“无违建创建先进居村(街镇)创建工作。xx行区委、区政府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于XX年12月初在xx行区华漕镇召开了“xx行区无违建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并印发了《xx行区关于开展无违建居村(街道)创建工作意见》(xx委办[XX]号),明确要求xx行区各街镇在2018年完成创建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我镇提出了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xx镇“无违建先进镇”创建的口号,此刻,我镇的“无违建”创建工作已经在全力推进中。

三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镇从灯辉路两侧的整治到中心村整治、再到长青园区、金盛家居、北桥苗圃、洁龙市场,以及各居、各村的大规模整治,整治面积几乎已经覆盖了整个xx镇,总共拆除了90多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成效显著。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广大市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与“美丽xx”“和谐xx”的要求尚有差距。为此,我们还要打好“无违建”创建这场关乎发展、关乎民生的重要战役,我们倡议: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从我做起,积极投身“无违建”创建工作,共建美丽xx!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全镇党员干部要以促进转型升级、推进城市化、改善xx面貌、提升生活品质、彰显公平正义的宽广眼界和胸怀,以党员干部的自觉性、先进性,把思想统一到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无违建先进村居”、“无违建先进街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融入“无违建”创建工作中去。

二、率先垂范、从我做起

全镇党员干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讲法、守法、护法,带头识大体顾大局,带头承诺无违建,做到“有违建主动拆违建、无违建自觉不违建”;积极动员亲人、朋友、邻居支持、配合“无违建”创建工作,用自己积极而正确的行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并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

三、群策群力、共同推进

全镇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这是一项需要聚集大家的力量、智慧共同推动的工作。在“无违建”创建的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主动担当,积极建言献策,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为我镇、乃至全区、全市的“无违建”创建工作添砖加瓦,把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化为广大群众的共同意愿和目标追求。

xx镇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违建创建工作总结 篇六

无违建社区创建工作和主要措施

创建工作和主要措施

蕺山街道地属老城区人口密集度较高,违法建筑搭建现象面积小地域散。街道按照自身特点有以下措施:

1、街道成立创建“无违建街道”工作组。我街道高度重视“无违

建街道”创建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蕺山街道创建“无违建街道”工作顺利实施,成立蕺山街道“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召开“无违建街道”创建动员会,全面

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部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印发宣传资料入户分发,通过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不断加大“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

3、调查摸底,认真清理。街道、社区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了

全面的摸排、调查、核实,并建立违法建设台帐,做到“一户一档”。

4、规范执法,责任到人。一是前期对整治范围内违法建设当事人,

发放相关文书,督促其自行整改、拆除。在拆违过程中做到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禁止工作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5、突出重点,全力整改。街道拆违控违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

了解创建进程及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

和调度,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集体会诊”,及时协调并解决创建中遇到的问题。

6、认真制作各类台账。制作各类无违建创建台账,拆违数据做到

每日一报,制作各类拆违三照一图,建立违建巡查投诉受理档案,并根据日常巡查、群众投诉和督办单情况及时更新。

7、强化监管、确保长效。为了巩固创建成果,认真做好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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