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延迟退休规定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延迟退休申请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人才;
3、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迟退休所需资料:
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本人档案;
3、由本人负责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学科、业务)的相关资料。
业务流程:
1、接收单位的上报材料。
2、经办人初审。
3、处长、副处长审核。
4、分管副局长审定。
5、同意延迟退休的,由经办人在《高级专家延长退
休年龄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审批结果返回申报单位。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近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以宁组通[2015]23号文件转发了该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延迟退休政策。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不予追溯。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