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汇结算问题的解答
关于票汇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
【失效日期】1998-01-09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各行对票汇结算办法及核算手续提出的问题,综合答复如下,请即转知所属。
一、转帐汇票在不能确定汇入行名称时如何处理问题。
汇出行签发转帐汇票时,如不能确定“汇入行名称”的,应填明汇入地地名。填写时,根据票汇委托书“汇入地点××市(县)”,在汇票的“汇入行名称”栏填入相应的“××市(县)”。
二、汇票签发日期大写填写方法问题。
汇票签发日期一律使用大写,字码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年份填写可省略“仟、佰、拾”字。如1988年可填为“壹玖捌捌年”。月份填写,1至12月可填为“壹月、……拾月、拾壹月、拾贰月”。日数的填写不得省略,如11日、21日、31日应分别填为“壹拾壹日、贰拾壹日、叁拾壹日”。
三、汇票能否转让问题。
现金汇票和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的转帐汇票不得转让,填明指定收款人的转帐汇票可根据客户的实际结算需要背书转让一次。
四、汇票多余金额栏填写问题。
汇票的“多余金额”栏设计位数为十万元位,如在实际工作中多余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可以超出栏外填写,但须在金额前紧接写“¥”符号。
五、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更改问题。
汇票实际结算金额的更改,票汇结算办法已作了规定,只能更改一次。各行在工作中应加强宣传,要求收款人认真填写,以免造成废票。
六、汇票背面三个栏目的填写(签章)问题。
1.“收款单位或个人背书”栏、只有在汇
票填明的指定收款人将转帐汇票转让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时,由汇票指定收款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背书。2.“收款人签名或盖章”栏,由向银行进帐、取现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下同)签名或盖章。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盖章预留银行印鉴,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均可。
3.“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栏,指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将汇票提交给银行时填写的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身份证件一般是指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或有关足以证明身份的证明、证件。
七、票汇委托书有关问题。
1.作为存根联的票汇委托书第一联,是客户的记帐凭证,银行接受委托书后已为其签发了汇票,因此,委托书第一联银行不需签章。
2.交现金办汇票的,票汇委托书第三联代现金收入凭证,不需另填现金交款单。
八、票汇核算使用的`登记簿问题。
票汇汇出汇款登记簿,以会计制度附式三十三“××款项登记簿”代用,也可以采用人民银行丁种帐簿(带销帐日期的帐簿)作为汇出汇款明细帐,不另单设汇出汇款登记簿。
九、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提交汇票,解汇时是否都必须通过“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户核算。
为了便于事后查证,防止差错,对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提交的汇票,均应通过“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户核算,并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收款人不即时一次全额支付或转汇的,应由收款人填两联存款单,汇入行比照外阜采购存款手续,按收款人开立应解汇款临时存款帐户,同时,在帐首注明汇票号码。如汇票注明不得转汇,应在帐首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如系现金汇票,经审查无误,在帐首注明“可支取现金”字样。对已办妥开户手续汇票即可向对方联行办理票汇清算。
2.收款人即时一次全额支付或转汇的,可不填存款单。由汇入行填制一联特种转帐收入凭证代应解汇款收入凭证,通过“应解汇款”设集中临时存款户核算,同时在摘要栏注明汇票号码,然后分别转帐和现金办理解付。汇票指定的收款人要求一次转汇,应由指定收款人填制信、电汇凭证或票汇委托书,在凭证的支款联签名或盖章(应与汇票背面“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同),并注明汇票号码。
3.收款单位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一般应由指定收款人将汇票背后书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单位填制两联进帐单连同汇票提交开户银行,其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将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提交建设银行。受理建设银行审查能解付时,通过“应解汇款”集中临时存款户核算。如指定收款人直接将汇票提交建设银行,要求即时一次全额将款项划转收款单位开户行的,应由指定收款人填制银行提供的同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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