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原告陈述范文通用6篇
二审原告陈述范文 第一篇
第一上诉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或再次发回一审法院再次重审。
2)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却以《收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此“5年多”的事实是:上诉人在2006年出资装修房屋且搬进居住后在与物业发生关系时才知产权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该房的产权证下达日是2005年的2月1日!这些早以被(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审理清楚的事实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这5年从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一审法院的这种说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08年的7月,在诉讼中姜*对周女提起离婚诉讼(于2009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诉)本案法官又是凭什么事实推理出被上诉人在2003年的时候“夫妻感情面临危急时刻”?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上诉人放弃权力······)当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这种例外举证责任应该就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资金记帐凭证,诉讼中,原告把若干资金记帐凭证作为支撑,以证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资金记帐凭证与被告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作为购房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所显示的事实无法吻合。因此,这些资金记帐凭证,亦难以印证涉讼事实。
原告认为,原告在一审中不仅提供了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还提供了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上诉人的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与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存款时间及金额能够吻合(有资金及其流向图为证)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这二份经庭审质证过的(对上诉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决书的书写贯例,是在故意隐瞒事实偏袒被上诉人。
而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重审及重审的前一次审理中都明确表态:周女确实拿钱回来,但这是周筠的工资收入或是其父亲对其的赠与,但一审法院对这资金的来源还是置之不理。
4)一审法院认定,“签订购买系争房屋合同时的首付款仅为592 61元,其余款项由姜*、周女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万元),且贷款亦从姜*名下的帐户逐笔清偿,对此事实原告应当明知。”
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又一个荒唐之极的认定,二上诉人委托二被上诉人购房时自认为已经将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诉人申请贷款又不需要上诉人签字画押,银行又不可能上门通知二上诉人,二上诉人从何渠道应当明知呢?就这么个常识性的问题,一审法院不知何故竞会出错。
二、一审法院还违反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对所有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而一审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姜*还有个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审判决书本院查明中没有涉及,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审查,而上诉人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的关于姜*《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因为按《最高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庭审中的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二审与重审中双方均没有对这份证据进行过质证,本案被上诉人姜*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一审法院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正因为这种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实体审理的不公。
二审原告陈述范文 第二篇
“李明他们几个学生提供的户籍信息都是真实的,在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到,不存在虚假的情况。”4月18日,因一审败诉,李明等6名大学生状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下称自治区招办)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李明的代理人表示李明的户籍信息真实可查。
据悉,这也是全疆首例“高考移民”案。法庭上,李明等6名大学生的代理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自治区招办的处理决定。因为败诉意味着,这些大学生的录取资格、学籍都将被取消。
一审:多名考生告招办败诉
2014年,包括李明在内的13名考生在新疆参加高考后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后因被人举报,经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被自治区招办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经调查,其中,李明于2011年7月随父母将户口从山东迁入吐鲁番高昌区雅尔贝希村,迁入理由为“种大棚务农”,李明于2014年参加高考升入大学。
自治区招办和自治区公安厅工作人员去该村未找到李明父母,且李明迁入该村后从未在该村居住,户口系空挂户,也不能提供其父母种大棚蔬菜的承包合同和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能证实其合法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说,李明户口虽在新疆,人并没在新疆居住。
另一名考生张强于2010年8月和父母从山东省以“投靠亲友”为由迁入鄯善县,2014年张强在新疆参加高考被外地大学录取。自治区招办调查发现,张强的父母不但在鄯善没有任何亲戚,而且之前从未来过新疆,张强父母面对调查人员问及“投靠亲友”的问题也拿不出相关证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13名大学生的学籍被依法取消。
2015年11月6日,李明等8名学生不服自治区招办的处理决定,将其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几人称户籍迁入程序合法,要求撤销自治区招办《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同年12月29日,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一审驳回了李明等人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明等6人提起了上诉,另外两人放弃了上诉。
二审:考生代理人要求撤销原判
4月18日,在二审开庭中,李明几人的代理人表示,李明等6名大学生的户籍信息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情形,并提出自治区招办属于事业单位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资格,招办的程序违法。该代理人还表示,按照相关法规,已录取取得学籍的,如果取消学籍也是由所在高校取消。
“对这6名孩子取消入学资格,我的心情也很沉重。”对此,作为自治区招办代理人,同时也是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在法庭上说,这些孩子考上大学很不容易,他表示遗憾并希望对方律师能转达慰问。但是,他认为,这些孩子属于“高考移民”是事实,自治区招办作出的是“处理决定”而非行政处罚。
陈彤说,经多个部门查明,李明等涉事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相关涉事的干警已被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已经被录取或者入...
二审原告陈述范文 第三篇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同时,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也是详尽的。一审中上诉人分别针对违约金、补偿款、诉讼费提出了不同数额的诉讼请求,简单、具体、易判断,如果这样具体的诉讼请求都被定性为不具体,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请教什么叫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同样的道理,一审中,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来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却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据来敷衍塞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则,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既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并依此为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了一个案件中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律关系都是多个的,但是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同时,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处理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也是常见的,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中一般也针对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处理相关担保问题。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诉时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查清事实,故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才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自圆其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xxx1〕42号)中明确指出“二、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在“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的看法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看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更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意图通过法律关系把一个案件分割为多个案件,并通过驳回起诉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也是不符合中国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原则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迳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严重程序违法,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01-03
二审原告陈述范文 第四篇
一、离婚上诉状的内容
(一)首部
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
,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二、如何写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原告陈述范文 第五篇
答辩人:XXX,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答辩人:XXX,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余学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xxx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
第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答辩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答辩人父母继续承包,并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答辩人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2005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因此,只有答辩人及其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而原告则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xxx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长的已78岁,年轻的也已56岁,早已出嫁离开晨光村一组,有的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已是非农业户口,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晨光村一组的户籍,已失去该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原告诉状中所指土地补偿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来自:律师戈哥>《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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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原告陈述范文 第六篇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制作民事答辩状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