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毕业论文(精简3篇)
法学的毕业论文 篇一
我选择的研究课题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在这篇毕业论文中,我将对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关争议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允许个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并不完全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争议。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重点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我将对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界定。正当防卫是指在自卫的前提下采取的合法行为,但其具体范围和限制有待进一步界定。我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的研究,阐述正当防卫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我将分析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包括非法侵害的存在、必要性、合理性等。我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探讨这些条件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标准。
最后,我将讨论正当防卫的争议和改进。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存在许多争议,如何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将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对正当防卫问题的深入研究,我希望能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规定,为相关法律的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同时,我也希望通过本篇论文的撰写,培养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写作能力,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学的毕业论文 篇二
我选择的研究课题是“合同法中的失信责任”。在这篇毕业论文中,我将对合同法中的失信责任原则、适用条件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失信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失信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相关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重点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我将对失信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失信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的研究,阐述失信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我将分析失信责任的适用条件。失信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违反诚实守信原则、造成损害结果等。我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探讨这些条件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标准。
最后,我将讨论失信责任的争议和改进。失信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相关问题存在许多争议,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将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对合同法中失信责任的深入研究,我希望能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的失信责任规定,为相关法律的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同时,我也希望通过本篇论文的撰写,培养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写作能力,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学的毕业论文 篇三
有关法学的毕业论文
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方法侧重于以对策法学、法解释学为主的“规范法学”。以下是有关法学的毕业论文,欢迎阅读。
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是对原教旨主义的一种批判,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被采用,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法学,其承袭了后现代主义的衣钵。核心观点为:(1)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否定对历史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乐观陈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化以后的弊端;(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都是人为构建的。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就像启蒙思想是对封建特权思想、基督教特权的一种批判。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法律规则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上述后现代主义的双刃性特点。虽然后现代法学具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从苏力的作品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色彩,诸如注重地方、边缘,不唱高调、跟风,反对宏大的中心话语;并由此(或显或隐地)主张相对主义、多元主义;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主流的不同;对被学界视为当然的、神圣的概念、原则、命题则从经验上予以考证、反思,并且一般到后来都推翻了它们!注重不确定性,偏重于解构,强调实证地进行研究,而非作纯粹的理论思辩。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态度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比如:在极大地冲击、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同时给人们提高了多元的视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使得人们不能局限于某些单一的视角,帮助人们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问题、认识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但其同样有着比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坚持彻底的否定性,带来的建设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显;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的多元论的危险;由于过分强调多样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样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坑;同时还易陷入悲观主义。
鉴于其自身的价值所在,则取其精华自在情理之中。其实,只需看看他们所带来的影响就可知道无视甚或全盘反对它们是多么不明智的行为!就连现代主义立场十分坚定的考夫曼教授亦承认在后现代所表达的核心问题上包含着一些对现今的情况具有科学上的象征性意义的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能代替传统的、主流的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固然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与正统的法学研究大部分时候是可以或者说是应当共存以至相安无事的!这里有人很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有力的诘问: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以正统的法学研究为斗争的靶心的,二者水火不相容,何谈相安无事?实际上,两种法学研究均是正当的,各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窃以为之所以会产生问题,原因在于二者均犯了形而上学的片面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在人类社会依然未能摆脱“方法决定结论”律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会相同,甚至二者的结论恰恰是对立的、矛盾的。就像喝可口可乐的同时,不应该忘记了我国传统饮料的优点。
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存在则更多地可作为前者的镜子,“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反照,是现代性的一个倒影、副产品”,时刻提醒其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其纠正和改善。
参考文献:
[1]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2][美]波林罗斯诺,张国清译.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
[3]李栗燕.后现代法学思潮评析.气象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