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论文(精彩3篇)
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论文 篇一
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是指在文书上盖章的一种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文化意义。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功能和文化内涵三个方面,探讨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
首先,历史背景。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起源于古代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下属官员的控制和管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公文制度。其中,盖章是一种重要的形式,通过盖章来确认公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至今仍然有所延续。
其次,制度功能。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具有多重功能。首先,它是一种权力象征。中国古代官员的印章是其身份和权威的象征,盖章的过程就是权力的象征。其次,它是一种法律效力的体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盖章是公文的合法性的重要证明。通过盖章,公文才能具备法律效力。最后,它是一种文化传承。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融合了绘画艺术和书法艺术,形成了独特的字体和图案,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最后,文化内涵。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在盖章的过程中,官员需要用印章上的字体和图案来展示自己的文化修养和个人品味。同时,盖章也是一种书法艺术,要求官员具备一定的书法水平。因此,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不仅是一种制度规定,更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和展示。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具有重要的历史背景、制度功能和文化内涵。它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公文制度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文化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尽管电子文档逐渐取代了纸质文档,但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仍然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我们应该重视和保护这一传统,将其传承下去。
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论文 篇二
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价值。本文将从形式特点、文化内涵和当代意义三个方面,探讨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
首先,形式特点。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具有独特的形式特点。在盖章的过程中,官员需要在公文上盖上自己的印章,以示确认和授权。同时,印章上的字体和图案也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书法特点。这种形式特点使得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符号。
其次,文化内涵。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印章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象征。通过盖章,官员可以展示自己的权威和地位。同时,印章上的字体和图案也融合了绘画艺术和书法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因此,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不仅是一种制度规定,更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和表达。
最后,当代意义。尽管在现代社会中,电子文档逐渐普及,纸质文档的使用逐渐减少,但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仍然具有重要的当代意义。它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价值观和审美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同时,它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保护和传承。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是一种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和独特价值的文化现象。它具有独特的形式特点、丰富的文化内涵和重要的当代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重视和保护这一传统,将其传承下去。同时,我们也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推动公文制度的创新和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论文 篇三
中国传统公文制度中的“押”与“花押”论文
论文 关键词:花押;五云体;公文制度
论文摘要:“押”,是 中国 传统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它指的是,公文的处理者在处理好的公文上签署处理意见,并签注自己的姓名和日期的行为。“押”的内容在不同时期并不一致,早期主要指签署处理意见,魏晋后主要指用草书署名。唐时出现署名用的“五云体”,故又称“花押”。“押”一般得亲署,后来也有刻印为之者。本文从 历史 的角度,考释了其 发展 进程。
“押”是中国传统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它指的是,公文的处理者在处理好的公文上签署处理意见,并签注自己的姓名和日期的行为。《玉篇·手部》:“押,署也。”《字汇·手部》:“押,签署文字也。”如果签字字体花哨或以特殊符号代替,则称“花押”。
一
在我国公文制度史上,“押”起源很早。《韩非子》卷14:“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升之计。”表明至少在战国晚期,“押”就已经出现了。由于缺乏实物资料,今天我们已无法得知战国时“押”的具体内容。不过,据赵翼考证,早期“押”的内容仅仅是签署处理意见而不书名。“汉时长官批属吏符牒,书一诺字。《后汉书·党锢传》所谓南阳宗资但画诺。王府僚吏笺启,亦用此制批答。晋元帝践阼,心存谦抑,犹用藩王礼,凡笺奏皆批诺。诺字中若有凤尾婆娑之形,故日凤尾诺。”…汉晋时期,诸侯上奏章,皇帝都批一个“诺”字,“诺”字结尾写得象凤尾,所以叫凤尾诺。魏晋以后,改批“诺”为“依”字。《北齐·后主纪》:“开府千余,仪同无数,领军一时二十,连判文书,各作花字,不具姓名,莫知谁也。”《北史·齐后主纪》,“穆提婆等卖官,乞书诏,后主连判文书二十余纸,各作依字。”从“不具姓名,莫知谁也”看,所署仍应为处理意见——“依”字;从“花字”看,“依”字在书写的时候亦应作过特殊处理。
魏晋以后,“押”的内容发生了变化,除签署处理意见外,还开始用草书署名。《南齐书》:“太祖在领军府,令纪僧真学上手迹下名,报答书疏皆付僧真,上观之,笑日:‘我亦不复能别也。’何敬容署名,‘敬’字则大作‘苟’小为‘文’,‘容’字大为‘父’。陆捶戏日:公家‘苟’既奇大,‘父’亦不小。”《魏书》:“崔玄伯尤善行押之书,特尽精巧而不见遗迹。”《北史》:“斜律金不识文字,初名敦,苦其难署,改名为金,从其便易。犹以为难,神武乃指屋角,令识之。”《北齐书》:“厍狄干不知书,署名为‘干’字,逆上画之,时人谓之‘穿锥’。又有武将王周,署名先为‘吉’而後成其外。”《陈书》:“萧引善隶书,高宗尝披奏事,指引署名日:‘此字笔势翩翩,似鸟之欲飞。”
要说明的是,五代以前,皇帝签押都是签署处理意见,而不署名。《三国志·少帝纪》注:“《世说》及《魏氏春秋》并云:姜维寇陇右,时安东将军司马文王镇许昌,征还击维。至京师,帝御平乐观以临军过,中领军许允与左右小臣谋,因文王辞杀之,勒其众以退。大将军已书诏于前,文王人,帝方食粟,优人云午等唱日:‘青头鸡,青头鸡。’青头鸡者,鸭也。帝惧不敢发。”按鸭者,押也,劝帝押诏书耳。直到唐末,皇帝在公文上都是不用署名的。赵翼《陔余丛考》卷33{花押》引《唐书》:“董昌潜位,下制诏皆自署名。或日:‘帝王无押诏。’昌日:‘不亲署,何由知我为天子?…前引《南齐书令纪僧真学上手迹下名”,是时南齐太祖萧道成尚未登基,故纪僧真可代其签名。清叶昌炽《语石》卷5《玺押》:“唐《秦王告少林寺教》:世民二字为太宗亲押,此石刻有押之始。”是时李世民仍为秦王,故有署名。五代时期,由于“帝王皆起于人臣,其未登极以前,本有署名之押,即位后遂仍而不改耳”,皇帝押诏亦开始署名。
二
“凤尾诺”和草书署名已经具备了“花字”“花押”的内涵,因此后人在追溯“花押”起源的时候,往往将上限界定在唐以前。宋黄伯思:“魏晋以来法书,梁御府所藏皆是,朱异、唐怀克、沈炽文、姚怀珍等题名于首尾纸缝间,故或谓之押缝,或谓之押尾。後人花押盖沿于此。”清倪涛《六艺之一录》卷268{宋高似孙论花书》:“齐高帝使江夏郡王学凤尾,一学便工,帝以玉麒麟赐之。盖诸侯笺奏皆批日‘诺’,‘诺’字有尾若凤焉,签花书也。”清代翟灏《通俗编·文学·花押》:“《东观余论》:唐令群臣上奏,任用真草,惟名不得草,后人遂以草名为花押。按:古言‘署名’,即今押也,其谓之押者,见自《魏书》:崔元伯尤善行押之书,特尽精巧,而不见遗迹是也,或以其体之变化,谓之花字。《北齐(书)·后主纪》:开府千类,仪同无数,领军一时二十,连判文书,各作花字,不具姓名莫知其谁是也。其后复合二文言之,遂日花押。唐彦谦诗:公文持花押,鹰隼驾声势。已尝用之,盖花押之名,不待唐以后也。”
要强调的是,“花押”“花字”之名出现于唐朝,而非汉魏时期。前引《北齐书·后主纪》中虽有“花字”一名,但《北齐书》作者为唐人李百药,行文中不自觉地将唐人的概念混入。 “花押”一词来自唐代韦陟所开创的“五云体”。《新唐书·韦陟传》:“常以五采笺为书记,使侍妾主之,其裁答受意而已,皆有楷法,陟惟署名,自谓所书‘陟’字若五朵云,时人慕之,号‘郇公五云体’。”“五云体”,亦称“五朵花”。初唐时期,政府对公文署名有严格规定,严禁使用草书署名,宋张溴《云谷杂记·书后花押》:“唐文皇(太宗)令群臣上奏,任用真(楷)草,惟名不得草”。开元中韦陟开始用草书署名,并自称为“五云体”,此后草书署名成为时尚,历代相沿不改。唐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3《支诺皋下》:“(韦陟)每令侍婢主尺牍,往来复章,未常自札,受意而已,词旨重轻,正合陟意。而书体遒利,皆有楷法,陟唯署名。尝自谓所书‘陟’字,如五朵云,当时人多仿效,谓之郇公五云体。”
由“五云体”引申出“花书”、“花押”、“花字”。宋黄伯思《东关余论》载:“唐人一书中云,文皇令文臣上奏任用真草,惟名不得草。后人遂以草名为花押,韦陟五朵云是也。”宋叶梦得《石林燕语》卷4:“唐人初未有押字,但草书其名以为私记,故号花书,韦陟五云体是也。”宋周密《癸辛杂识后集·押字不书名》:“古人押字,谓之花押印,是用名字稍花之,如韦陟五朵云是也。”¨宋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10:“近有自西南夷得(韦)皋授故君长牒,于皋位下,书若‘皋’字,复涂以墨,如刻石者,盖皋花字也。”明周祈《名义考》卷7《花押》:“今之所谓花押,唐以来之花书也。韦郇公署‘陟’字,时号‘五云体’;王荆公署‘石’字,人有笑押‘反’字者。其用名自唐宋然矣。”
三
值得注意的是,唐朝“花押”与宋朝“花押”的内涵并不一致。唐朝“花押”是押名,“唐人初未有押字,但草书其名以为私记”;宋朝“花押”是押字,“余近见先朝太祖、太宗时朝廷进呈文字,往往只押字而不书名……后见前辈所载乾(道)淳(熙)间礼部有申秘省状,押字而不书名”。 ‘押字”所押之“字”可能与名相关,也可能与名无关,有时根本就不是“字”,而只是一种符号。“余见唐诰书名,未见一楷字。今人押字,或多押名,犹是此意。王荆公押石字,初横一画,左引脚,中为一圈。公性急,作圈多不圆,往往窝匾,而收横画又多带过。常有密议公押歹字者,公知之,加意作圈。一日,书《杨蟠差遣敕》,作圈复不圆,乃以浓墨涂去,旁别一圈,盖欲矫言者。”‘‘祖择之押字直作一口字。人问之,云:‘口无择言。…袁文《瓮牖闲评》记张乖崖一札,后面云“知升州张”,押字自手而不书名。方勺《泊宅编》亦记张安道书不称名,但著押字。《癸辛杂识·别集下》收录有宋代自太祖自度宗十五朝御押,这些“押”多由横平竖直的线条和圆圈构成,结构板滞,缺乏韵律美,但皆非御名,应该还是“花押”。不过,从历代字画上所保留的宋代皇帝御押看,结构还是非常美观漂亮的',《癸辛杂识》所录御押应该是由于雕版原因导致结构变形。
宋制,官员处理公文时必须押字,不押字则公文无效。由于公文众多,押字竟成为苦差。范成大《范石湖集·诗集》卷22(坐啸斋书怀》:“老来穷苦事相违,兀坐铃斋竟日痴。眼目昏缘多押字,胸襟俗为少吟诗。”虽然如此,押字仍有责任,不能胡来。吕本中《官箴》引朱熹语:“当官处事,但务着实。如涂擦文书,追改日月,重易押字,万一败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养诚心事君不欺之道也。”
实际上,宋代平民也普遍使用押字,尤其是在签订契约时。《袁氏世范》卷下《田产宜早印契割产》:买卖田产,“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并当场书填价格、亩数、年月。而《作邑自箴》交代诉状格式,状末应写“姓某押状”,如果起诉人不会写字,则由代笔人当众宣读,“亲押花字”。《水浒传》第八回写林冲刺配沧州前休妻道:“林冲当下看人写了,借过笔来,去年月下押个花字,打个手模。”
有意思的是,宋人书信往来时也使用“花押”。宋人程大昌《演繁露》载:“国初人简牍往来,其前记语处皆书名,后结语处即以花书不再出名也。花书云者,自书其名,而走笔成姘,状如花葩也。”不同的是,人们在正文前都要写下名字。
“押”本应亲署,但也有刻印为之者。比如宋代皇帝就有押字印宝。这种花押印一般没有边框,是一种镌刻花写姓名的印章,让人不容易摹仿。从现存徽宗绘画上的御押看来,他使用的押字符号远不止一个。有的像是“天水”两字的草书连写,有的像是“天下一人”四字的连写。官员也有押字印章。《南村辍耕录》卷2《刻书印》:“今蒙古色目人之为官者,多不能执笔花押,例以象牙或林木刻而印之。宰辅及近侍官至一品者,得旨,则用玉图书押字,非特赐不敢用。按周广顺二年,平章李谷以病臂辞位,诏令刻名印用。据此,则押字用印之始也。”元代,花押印使用非常普遍,故又有“元押”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