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最新3篇】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 篇一
在私法自治中,国家强制是保障民事规范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从功能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规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明确强制力的规范,另一种是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规范,立法和释法的方向也存在差异。
首先,具有明确强制力的规范是指那些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这些规范通常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进行制定,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在立法时,应当注重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在释法时,应当注重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是指那些不具有明确强制力,但能够对民事主体行为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的规范。这些规范通常是由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通过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形式进行制定,并且具有约束力。在立法时,应当注重制定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各方自觉遵守规范,提高自律能力。在释法时,应当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各方自主选择和自治权。
针对不同类型的规范,立法和释法的方向也存在差异。对于具有明确强制力的规范,立法应当注重强化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可预测性,确保其能够有效保障各方权益。在释法时,应当注重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对于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立法应当注重鼓励各方自觉遵守规范,提高自律能力。在释法时,应当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各方自主选择和自治权。
综上所述,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是确保民事规范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从功能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规范可以分为具有明确强制力和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规范,立法和释法的方向也存在差异,但都应当注重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尊重各方自主选择和自治权。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 篇二
在私法自治中,国家强制是保障民事规范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从功能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也是多样的。
首先,民事规范的类型可以分为具有明确强制力和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具有明确强制力的规范是指那些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而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则是指那些不具有明确强制力,但能够对民事主体行为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的规范,如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这些规范通常由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制定,对从业者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
对于具有明确强制力的规范,立法和释法的方向应当注重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在立法时,应当注重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预测性。在释法时,应当注重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对于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立法和释法的方向则应当注重鼓励各方自觉遵守规范,提高自律能力。在立法时,应当注重制定合理的制度安排,促进行业自律。在释法时,应当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各方自主选择和自治权。
综上所述,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是确保民事规范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从功能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也是多样的。对于具有明确强制力的规范,立法和释法的方向应当注重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对于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立法和释法的方向应当注重鼓励自律和平衡各方利益。只有在合理的立法和释法方向下,私法自治才能更好地实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 篇三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
导读:民事财产法的翻修是近年法界的一件大事,债编已经完成,物权编还在进行,讨论批评的烟硝则迄未歇止。本文尝试从比较宏观的体制功能角度,去认识这部法典,特别是它在我们这个充斥管制法规的法体系中,如何兼容的运作,而不但不相刺谬,还颇有相辅相成的味道。也从这个角度,对释义学上若干争议不休的问题,提供不太一样的思考,并对这次债编修正,包括整体方向和部分细节,做出评价。作者相信,正因为当初民法典的制定,掌握了公私法领域在规范和价值上相互流通的动线,使它在引进台湾社会以后,很快的就能发挥引导和止争的作用,对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有其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民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沿袭「前公法时代」的典范,潜意识中把民法当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王国,而不太注意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辩证下,方法上应有的调整,以致在法律解释和立法上,始终不能摆脱狭义的规范比较,某些争议变成夫子自道式的各说各话,欠缺真正的说服力,而立法在不少地方,则予人抓不住方向的感觉。事实上脱胎于罗马法的欧陆民法,也是在公法发达以后,才真正摆脱了概念法学的典范,建立了更入世的思考方式。台湾的民法学,在走过二十世纪漪欤盛哉的社会重建与法制变革之后,或许也到了调整视野,重新认识这个领域,并改变若干操作方式的时候。关键词:私法自治,任意规范,强制规范,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解释方法,本土化
前言
如果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当成一个社区从上空俯瞰,民法典就会像一个典雅的中古城堡,立刻进入眼帘。城墙上高竖「私法自治」的大纛,迎风招展。夹处于栉比鳞次、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中,显得十分不搭调。但来到社区近观,却只见穿著入时的人们在古堡和公寓大厦间进进出出,全无窒碍。原来城堡还是城堡,只是功能已经不同。外观的不协调,并不影响建筑之间动线的流畅。堡内长伴黄卷青灯的僧侣,还在激烈争辩一些亘古的难题,其实只要走出城堡,看看社区居民的真实生活,也许很多问题根本不是问题。
私法自治始终还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础,它的经济意义可以上溯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伦理内涵则又源于康德理性哲学中的自由意志。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正如法律关系所要创造和维系的经济关系。然而一直到制度学派开始强调,经济学家才憬悟到,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1,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埋首饾饤条文字义的法律学者,则对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实际上已经因国家角色从单纯的经济秩序维护者、仲裁者,演变为结果取向的干预者,与积极的市场参与者,近年又逐渐退出市场,转而为结构取向的管理者,而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鲜予置意。因此我们不妨以民法通往其它法律领域的动线作为切入点,用比较巨视的、社会的观点,再对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作一番整理和反思,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刚刚完成修缮粉刷,庆祝建城七十周年的'民法典,做出比较公允的评价。
一、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
民法的法典化,从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开始,就显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事实上罗马法所发展出来的人法、物法和债法,从概念类型到基本规范,历经拜占庭式的统制经济、中古行会组织的手工业、乃至近代的国际贸易,重商主义和自由主义,在适用性上并无太大改变。继受罗马法而孕育于十九世纪的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同样
也在二十世纪出现的各种极端对立的社会体制下,成为民事立法的主要参考架构,从远东的日本、中国到近东的土耳其乃至南美的智利和非洲的伊索匹亚,从三十年代的苏联民法一直到九十年代的中共民法,以其文化、历史和体制差异之大,对照于民法内容差异之小,更是令人叹为观止。韦伯有关现代法律趋于「形式理性」的论述,或许可以提供一个非常概括的解释-正是民法这样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才有可能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放之四海而皆准[2].也只有像FranzWieacker这样的法律学家,凭其深邃的史识,才足以洞视[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