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实用3篇)
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 篇一
拉班德(Hans Kelsen)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他的国法学思想对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拉班德的国法学以法律实证主义方法为基础,强调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现象来建立法律科学的规范体系。本文将通过一个故事来说明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年轻的法律学生李明。在大学期间,李明学习了拉班德的国法学,并对其思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被拉班德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所吸引,决定以此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李明的导师是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他对李明的选择表示理解和支持。他告诉李明,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是法学领域的一次革命,它打破了传统的自然法学观点,强调法律应该以实证的方式来研究和理解。这一方法的核心是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以此来建立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李明开始进行实证研究。他选择了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案例判决,他开始分析法律的规范内容和实际应用。他发现,通过实证研究,他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的构成要素和运作机制。
在研究的过程中,李明遇到了一些困难。他发现,法律实证主义方法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而是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研究技巧。他需要深入研究法律文本,了解法律的历史和背景,同时还需要具备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
然而,尽管困难重重,李明并没有放弃。他坚信,只有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现象,才能真正建立起科学的法律体系。他不断努力学习和钻研,不断完善自己的研究方法和技巧。
最终,李明成功地完成了他的研究,并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他的研究成果为法学界带来了新的思考和启发,为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通过李明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到,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对法学界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不仅仅是一种研究方法,更是一种思想方式和理论体系。它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现象,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为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 篇二
拉班德(Hans Kelsen)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他的国法学思想对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拉班德的国法学以法律实证主义方法为基础,强调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现象来建立法律科学的规范体系。本文将通过一个故事来说明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名叫张华的律师。张华在法学学习中受到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的启发,决定将其应用于自己的实践工作中。
张华在一次法庭辩护中遇到了一个复杂的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位被指控的罪犯,但证据并不充分,律师们对案件的结局充满了疑虑。
在面对这个案件时,张华想起了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他决定通过实证研究来分析法律现象,并为案件提供更客观、科学的解释。
张华开始收集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他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分析,找出了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他还通过对类似案件的研究,找到了一些相关的判例和法律理论。通过这些实证研究的结果,张华逐渐建立了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解释。
在法庭上,张华运用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通过对案件的实证研究来进行辩护。他向法官和陪审团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研究成果,证明被告不应该被定罪。
最终,张华的辩护取得了成功。法官和陪审团根据他的实证研究,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罪行,因此作出了无罪判决。
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到,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不仅仅适用于学术研究,更可以应用于法律实践中。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现象,律师们可以更客观、科学地理解和解释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拉班德的国法学思想以其科学性和实用性而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它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也为法律实践带来了新的可能性。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现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 篇三
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许多有关法的观念和制度,最终均可通过两个不同的源流追溯到19世纪德国“国法学”的学说史中去,为此思考或解决现代中国法,尤其是宪法之中的一些课题,其实也可通过解读这段历史而寻得一些机要。拉班德就是这段历史中的象征性存在,他在前人思想的铺垫之下出现,把他人从私法领域中引入公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发展为有效回避、消解或暂定解决政治问题的法律技术,从而以矛盾的学术性格微妙地回应了矛盾的时代课题,即在政治效果上一方面默认和容忍了当时德国君权主义宪法体制的政治现实,另一方面也表述和维护了近代德国的法治主义精神。关键词:拉班德,国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宪法,法治主义
一、引言:穿越时空的追寻
如果要透过历史的框架窥视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具体面貌,有一段历史就不得不读,那就是19世纪在德国斑斓成熟的“国法学”的学说史。越过遥相隔绝的国界,穿过云谲波诡的历史,我们不仅可以在那里读到法律实证主义的'谋略和命运,而且还可以读到今日中国法治问题的部分叠影。
后者的这种意外的可能性,主要缘起于如下事实:现代中国有关法的、尤其是宪法的许多观念和制度,可以通过两个不同的源流追溯到那段历史的源头上去,其中一个是前苏联国家法的源流,另一个则是日本公法的源流。但如果进一步追溯下去,则会发现在很大意义上这二者均发源于德国近代的国法学。[1]既然如此,思考或解决现代我国宪法中的一些观念问题,其实可以通过解读这段历史而追寻得一些机要。
当然,由于研究的极度匮乏,对于中国学者来说,梳理这段陌生的历史相当困难,何况在有限的篇幅之中。有鉴于此,本文将自觉地把探究的对象限定于特定的维度之内。具体地说就是:第一,所要把握的固然是一种学说史,但不刻意深究其复杂的社会政治背景,而着重关心它具有规范形成意味的那种自我展开的脉络,笔者把这种“谱系论”意义上的脉络,喻称为一种“故事”;第二,由于这段历史中的学说与确立各种学说的思考方法具有相互形成的关系,我们便以方法的演变作为考察的主线,而通过这样的考察也会发现,法律实证主义方法在德国公法学领域中的确立、演变以及其在学说史上的功能和意义;第三,基于拉班德(PaulLaband,1838-1918)[2]在这
段历史中的象征性地位,进一步将其人其说作为考察的焦点。二、历史铺垫:拉班德国法学的条件
在近代德国的法学史上,所谓“国法学”(Staatsrechtslehre),相当于公法学,或今日的宪法学。拉班德生前就被誉为“当时最大的国法学家”,[3]其代表性著作就名曰《德意志帝国国法》。[4]但这种国法学又被置于所谓“一般国家学”的体系中,继拉班德之后德国近代国法学大师耶利内克(GeorgJellinek,1851-1911)在其巨著《一般国家学》,[5]就采用了这样的学说体例。
作为国法学家,拉班德所生活的时代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所周知,在德国,近代意义的宪法典是在19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但那些都是各邦的宪法,作为德意志国家的统一宪法是在1871年才得以诞生的《德意志帝国宪法》(DieVerfassungdesDeutschenReichs),即俗称的《俾斯麦宪法》。拉班德一生中最重要的学术生涯,恰好展开在这样一个前人的宪法思想火化迸溅已久,接着,宏大的体系正处于喷薄欲出的时期。
在思想史上,这至少可追溯到18世纪末。自此以降,德意志法学开始进入了流脉颇为错综复杂的时代。由于普鲁士启蒙绝对君权主义的发展,16世纪以来的德意志自然法学与西欧其他国家的自然法学为民主政治做出贡献的进路不同,曾一度积极介入立法活动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