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般人格权论文(优选3篇)
篇一:浅谈一般人格权论文
一般人格权是指每个个体都具有的、不以其他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权利。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浅谈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享有的、与其人格尊严、自由、自主等因素相关的权利。它包括了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不受国籍、种族、性别、年龄等条件的限制。
其次,我们来讨论一般人格权的特点。一般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普遍性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一般人格权,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因素如何。平等性意味着每个人享有的一般人格权是平等的,不论其个人特征如何。不可侵犯性意味着其他人无权侵犯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不可分割性意味着一般人格权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部分权利剥夺或削弱。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般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一般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它是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权利平衡,保证了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发展权。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助于个体的幸福和发展。只有在有了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下,个体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综上所述,一般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具有的、不以其他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权利。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在现代社会中,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它是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权利平衡,保证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一般人格权的重要性,并积极为其保护和实现而努力。
篇二:浅谈一般人格权论文
一般人格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的、与其人格尊严相关的权利。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探讨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保护机制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一般人格权包括了多个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与其人格尊严、自由和自主等因素紧密相关。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丰富多样,涵盖了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多个方面。
其次,我们来讨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机制。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对一般人格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同时,相关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也负有保护一般人格权的责任。个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一般人格权,如提起诉讼、申请救济等方式。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般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一般人格权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发展权的实现。同时,它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一般人格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与其人格尊严相关的权利。它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实现。在现代社会中,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保证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一般人格权的重要性,并为其保护和实现而努力。
浅谈一般人格权论文 篇三
浅谈一般人格权论文
一、存在的理论支撑、制度前提
一般人格权并非所有国家所共存的概念。在德国,“一般人格权作为一个通过司法判决而完成的超越制定法的法律续造已成为了当今德国私法的确定构成部分” 。在瑞士,一般认为《瑞士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则??”就是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在法国,“一个用以保护自然人值得保护利益的作为‘渊源权’或者框架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并没有被承认” 。因此,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可以说是一个偶然。众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就能包括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内容,诸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就此来看,侵权法的立法似乎囊括了一般人格权所指向的主体和权益。但我们忽略了一点,即传统侵权责任的成立以损害发生和过错责任为前提,且以损害赔
偿为后果。但人格利益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立法来预防和保护其尽可能的不受到损害,此为其一。再者,侵权法所规定的人格权有限,对于法条中未列举的权利,用“其他权利”来概括,范围太宽,需要经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另外,有人说,可以把侵权法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通过宪法的基本权利来保护。此构想看似合理,其实,一般人格权只是引用了宪法的一项民法权利,它的本质属性不会因引用而发生改变。宪法上所保护的人格权并不能适用于社会生活中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仅仅提供了一种对基本价值维护的可能性,要真正使其在民法内部实现,需要一般人格权。
二、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互动
有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来说的,具体人格权指具体例举的权利,如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而一般人格权则是法律采用的概括的方式而赋予公民的权利。该权利具有集合性和概括性。还有些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只是具体人格权的延伸。就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来说,我国理论界从权利客体、主体范围、利益关系等方面进行区分。人格权是对各种特定人格利益的概括,一般人格权则是以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由于“全部人格利益的总括性权利”这种说法近似模糊,学界对一般人格权的客体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一般人格权是人存在的价值及尊严,包括生命、名誉、自由等全部人格利益。第二,一般人格权涵盖的人格利益应为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第三,一般人格权的标的是“自由”“安全”“人的尊严”。笔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概括地对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联系在于,二者均是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标志,一种权利样态。区别在于,理论界主流的观点认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同:按照人格权所保护客体的不同性质,将人格权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般人格权,二是具体人格权。但是这种区分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非每一具体人格权都存在一个确定的客体。在人们纷繁复杂的'感情世界,感情生活的安宁,不被侵犯就很难找到一个固定、确定的客体,故而此种区分就值得商榷。二者应如何区分?首先,具体人格权是一个确定的、权利概念具体的绝对权利,其从类型法定、内容列举、法律救济手段三个方面诠释了自身的确定性。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概念模糊,内容广泛的框架性利益。从根本上说,一般人格权的存在是为弥补法律漏洞,弥补具体人格权所不能穷尽的权利。其次,从大范围上讲,一般人格权囊括了一些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形式,具体人格权依附于一般人格权存在。具体地说,在法律优先适用上,类似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具体人格权优先适用。当具体人格权完成要件的构成后,还需要按照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条件进行比照。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是一般性的概括条款,这是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逻辑上的内在联系。
三、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一)主体具有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既包括死者也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一般人格权不作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二者均平等享有一般人格利益。其原因在于:首先,法人的人格是拟制的人格,在民商法中都得到了认可。既然如此,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一般人格利益其也应当享有,否则这种拟制人格的人格尊严就与具体人格权中规定的各种具体人格利益相矛盾。其次,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类似,法人的人格利益也不能经由一般人格权全部囊括。最后,虽然法人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对其本身来说并不会产生表面上的损伤,但因经济发展,公司设立层出不穷,对企业而言,自身的信誉、价值对其生存、发展尤为重要。这些充分说明了法人人格的重要,为其提供保护确为必要。故法人是一般人格权的主体。近年来,各国相继出台保护胎儿权益的立法。我国《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德国民法典第1923 条第2 款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前出生”。从上述立法可知:各国从遗产继承上已保有胎儿的权益,间接承认未出生者的人格利益。最后,死者享有一般人格利益毋庸置疑,我国刑法中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对此进行了诠释。尽管死者感受不到损害,但对死者的侮辱无疑是对生者的精神伤害,死者已逝,生者则能以此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无论生死,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尊重,这对于有过功绩、声望的人更甚。在科研、思想等方面有杰出成就的人,他们对自己死后也会有所安排,我们应当尊重其思想。这也是继承法中遗嘱继承优先的最好体现。
(二)权利客体的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方面,一般人格利益既包括具体人格利益且范围更大,任何具体人格权未例举的人格利益,均可以包括在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客体中。另一方面,一般人格利益又不能被具体人格利益涵盖。在我国,当出现具体人格权没有例举的人格利益时,就需要法官根据宪法和民法的相关原则来具体衡量,导致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因其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故需要一般人格权。
(三)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很多学者把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但现在争议较多的是是否把财产利益纳入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就财产本身来说,一方面,财产是人生而成长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人格利益的维护从其根本上也涉及到财产补偿;另一方面,物质也是人格自由、独立发展的表现形式。在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上,各国立法都有确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的财产赔偿机制。放置于一般人格权也是如此。故而一般人格权应把财产利益纳入到其保护范围。但是,此种财产利益只能是与人格利益相关的财产利益和精神损害所造成的间接财产性利益。一般人格权的引进正好弥补了具体人格权规定的不足,其对于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