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局论文(优质3篇)
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局论文 篇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治理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境。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治理的主体存在着缺失。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市民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等。然而,在当前社会中,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政府过度干预社会事务,导致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受限,公民个体的参与度不高。这种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容易导致决策的不科学和行为的不合理,进而影响社会治理的效果。
其次,社会治理的手段存在着滞后。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然而,当前社会治理的手段和手段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上,缺乏创新和适应性。例如,在治理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方面,传统的警务手段和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治理的需求。需要通过引入新的技术手段和手段,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再次,社会治理的协同性存在着不足。社会治理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各方之间的协同性不足,合作机制不健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导致社会治理的效果不佳。需要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机制,建立起良好的协同机制,共同推动社会治理的发展。
最后,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存在着问题。社会治理需要保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在当前社会中,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存在着不足。权力滥用、腐败现象和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和效果。需要加强监督机制,推动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政府应该转变理念,加强市民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的参与,推动社会治理的多元化和民主化。同时,要加强创新和适应性,引入新的技术手段和手段,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加强各方之间的协同,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社会治理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要保证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加强监督机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局论文 篇二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社会治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治理面临着权责不清的问题。社会治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清,导致责任的推诿和问题的无人承担。例如,在环境治理方面,多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需要加强权责划分,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推动社会治理的有效进行。
其次,社会治理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一大困境。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决策不科学和行为不合理。例如,在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对于信息的掌握和公众的知情程度存在着差距,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决策的质疑。需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和传递,提高社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社会治理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社会治理涉及到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博弈,但在实际操作中,利益分配不均问题突出。一些特殊利益群体借助资源的掌控和利益的占有,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不公现象的加剧。需要加强利益的公正分配,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治理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社会治理存在着法治不完善的问题。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但在当前社会中,法治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导致社会治理的困境。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治理的法制化水平。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要加强权责划分,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推动社会治理的有效进行。加强信息的公开和传递,提高社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利益的公正分配,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治理的公平和公正。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治理的法制化水平。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局,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局论文 篇三
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局论文
(一) 基层自治的规范性缺陷
基层自治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是民主原则及其制度设计在社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确定了基层公民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性质和定位。基层自治的宪法和法律确定了选举治理,会议决策治理以及监督治理等公民参与治理的模式,使之成为承载公民自治意愿的法定制度平台。然而,基层自治自实施以来,这一制度管道陷入涣散空置的境况。分析原因,整体治理环境不佳,传统的政治管控模式顽固,基层组织吸附于政权体制,使得其自治功能受到限制,因而公民主体地位以及相应的基层自治缺乏活力。作为基层自治单元的社区居委会,在组织设置功能、工作制度、人事决定、经费收支、考核机制等各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法规层面,两部基层自治法律偏重选举框架设计,制度粗线条,竞选、联系选民、信息公开等关键的公民参与环节缺失,而会议决策简单强调多数治理模式,个体诉愿难以沟通联合,导致会议治理难以启动,而且会议平等讨论、对话协商、民主议事的规范和流程空白,使得会议决策容易脱离实际和公民利益,时常流于形式。两部法律无疑忽视了日常化、可操作、长效化的基层治理制度,居民事务和村民事务的主动公开、意见征询、民主讨论的制度供给不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治理机制缺失,令基层治理陷入选举一投了之,会议一开即散,平时悄无声息的局面。
(二) 社会自治的法治条件不足
公民社会自治的领域涵盖了公民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基于自愿和自主协商而缔结的行业型、区域型、志趣型以及公益型等多种自治性社会组织。法律的规范对社会的发育以及社会治理的状况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自治在法治层面还存在基本法缺位、观念滞后、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原因之一是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缺少一部保障社会自治及公民参与的基本法律,社会组织的设立及运作主要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来规定,条例在社会组织成立条件上设定的会员构成住所专职人员活动资金等标准机械有余,灵活不足,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组织的特点和公民参与的规律和客观要求,不利于公民参与活力、热情的激发和保护,也不利于公民自主性活动的多样化发展,另外也造成实际执行中的虚化空置。条例确定的审核登记制一直备受诟病,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壮大及公民社会治理的卡口和瓶颈。这样一部旨在审批的法规,重心落在严格限定登记批准的手续上,而对公民自组织、自主治理的权利,公民开展民主治理的.机制,公民在社会组织中治理权利的实现及其相应的监督机制等重要而核心的问题较少或根本未涉及,显露出公民社会治理建设的法治缺漏和体制性障碍。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角度倾向于国家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及行政手段推行,社区社会工作立法,以及社区与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缺失,社会治理的立法基础亟待完善。公民治理法治的缺陷,加剧了社会组织行政化的危机,社会组织民主治理、监督治理不健全,导致社会组织独立性不足、凝聚力差,要么沦为政府管制的腿脚和分支,要么深陷内部人控制的治理困局。
(三) 治理平台及制度配套滞后
社会治理彰显公民主体精神,摆脱政府主导、行政干预的传统模式,有赖于转变政府职能,释放社会空间,挖掘公民治理潜能,营造包容开放的社会环境。社会存在公众自主、自治与自律的固有逻辑,中国长期以来国家权力控制社会的传统,使得国家的权力逻辑代替了社会的权利逻辑,公众就此丧失了自主自治的空间,缺乏权利的观念自觉和理性行动能力。而当前社会治理状况不佳的现实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不协调,政府职能转变不力、对基层自治事务及社会事务干预过多,审批权、决策权的过于集中,导致社会空间萎缩。尽管这几年中央大力推行削减行政审批下放政府职能,但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对社会及公民治理不放心、不信任,不仅收拢职权不肯放,更以备案、监理等新的形式加强审批职能,在法律之外增加关卡、提高门槛,表现出对公民主体地位、公民首创精神的蔑视,以及高高在上、政府万能的陈旧思维。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缺少法治化的调整,政府权力侵入扩散,而社会组织则行政色彩浓厚,社会组织角色紊乱混同。 严格的审批制制约社会组织的壮大,政府部门设置和执行各种繁琐复杂的审批程序,社会组织对政府决策的参与机制。对政府活动的监督机制以及对公共信息的共享机制缺失,政府职能转移的平台、政府扶持社会组织的机制都面临进一步的完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