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性质(精简3篇)

论环境权的性质 篇一

环境权是指人们享有和保护干净、健康、可持续的环境的权利。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权的性质是多维的,既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又具有相对性和可限制性。

首先,环境权具有普遍性。环境是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基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良好的环境。环境是没有国界的,不论种族、国籍、性别、年龄等,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到同等的环境权利。环境权的普遍性体现了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保护全球环境,确保人人都能够生活在一个干净、健康的环境中。

其次,环境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环境权的实现需要综合性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不能仅仅从一个单一的角度出发,而应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等因素。例如,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仅能够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也能够满足人们对健康食品、清洁水源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环境权的不可分割性要求各方共同合作,制定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然而,环境权的性质也具有相对性和可限制性。环境权并非是绝对的权利,它可以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例如,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可能会限制某些经济活动,这可能会对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此外,环境权的实现还需要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经济的可行性。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在不同的权利之间进行平衡,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综上所述,环境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既是人们共同的权利,也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但环境权的实现也面临相对性和可限制性的问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环境权的实现,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论环境权的性质 篇二

环境权是指人们享有和保护干净、健康、可持续的环境的权利。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环境权的性质在不同的学科和领域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环境权的性质可以从法律、伦理、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环境权具有普遍性和可强制性。普遍性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和保护环境的权利,不受种族、国籍、性别、年龄等因素的限制。可强制性意味着环境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护和实现。各国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纳入了环境权的相关规定,将环境权确立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从伦理角度来看,环境权具有道义性和责任性。道义性意味着环境权是人们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对环境的尊重和保护的表现。责任性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对环境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也是对未来世代负责。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环境权具有不平等性和社会公正性。不平等性意味着环境权的享有和保护存在着差异,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地区可能面临不同的环境问题和挑战。社会公正性意味着环境权的实现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能让一部分人因为环境问题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环境权具有资源性和可持续性。资源性意味着环境权的实现需要依赖于自然资源和技术手段等资源的支持。可持续性意味着环境权的实现应该符合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原则,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增长。

综上所述,环境权的性质是多维的,既包括法律、伦理、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个方面,也包括普遍性、可强制性、道义性、责任性、不平等性、社会公正性、资源性和可持续性等多个特点。只有全面理解和把握环境权的性质,才能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们的环境权利。

论环境权的性质 篇三

论环境权的性质

  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尽管这在学术发展史上是弹指一挥,可是我们却多次获得惊喜,但每当豁然开朗之后,呈现在眼前的却是我们完全无知的深渊。环境权发展的路径越多,我们就越无所适从,整个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像一座迷宫,这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地选择一处适当的入口。面对二十年的累累硕果,也许是潜心整理“国故”的时候了。

  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任何一位关注环境权理论的学者都会这样追问,也不得不这样追问自己。这是探讨环境权的内容、主体和保障方式的先决条件。那么,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显得至观重要了。

  一、环境权性质学说检讨

  1.人权说

  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2至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3并且得到一些国际法学者的支持。4也许是环境问题来得如此突然,又呈现出令人生畏的严峻态势,对良好环境状况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权这一神圣口号。的确,人权学说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也丰富了人权的内容。5可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又是那样的模糊,甚至有时令人费解。6所以,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个更笼统的概念显然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只会使环境权的性质更加扑朔迷离。

  反对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学说认为,尽管环境问题与所有人权存在着不可否认的依赖关系,但环境权只是人权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7这一反对意见强调了环境因素在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类生存的决定性作用,但对良好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可能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之外获得,环境权作为第三代权利8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确认与有效保障。9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是不能绕开人权这一模糊又极富争议的概念。撇开其他不谈,仅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10从价值序列来讲,人权处于所有权利形态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成为人。而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赖社会的判断和承认,个人的权利诉求要通过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简约。与环境有关的哪些权利要求属于人权的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发达国家认为食品污染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依赖自然环境谋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权。11而在同一个国家,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对环境权的分歧也呈现出与国际社会惊人的一致。产业界和大量贫困人口都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置于环境与生态保护之上,而为环境权大声疾呼的却往往是知识分子群体。对良好适宜的生活环境与安全稳定的生态系统的要求在实践层面却往往造成对其他基本人权,如生存权、财产权的威胁和限制。在一般公众的思想观念中,环境权还远未获得与人权的平等地位,这就使环境权的人权性质大打折扣。

  在国际社会层面,与环境或人权有关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软法文件对环境权的性质也表现出暧昧的态度。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宣称:

  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该原则采用了“manhasthefundamentalrightto”的措辞,这显示出人类对解决突如其来的环境问题的信心,隐含了把保障环境权益置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位置。在这之后的一些国际环境法立法建议和软法文件也使用了“thefundamentalright”或“fund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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