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的人权思想(通用3篇)
严复的人权思想 篇一
严复(1813-1851),字炘,号梅坡,是清朝末年的一位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他是中国近代启蒙运动的先驱之一,对中国的社会变革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严复的人权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教育的重视和对个人自由的追求上。他主张教育应当以培养人的自由意识和个性为目标,认为人的自由和个性的发展是最基本的人权。他提出“教育必由学问向德行转变,学问学多而不德行则不能充实于人之自由,学问学少而德行则不能充实于人之人性”。他强调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主张让学生自由选择他们感兴趣的学科和研究方向,以发展他们的个性和潜能。他还强调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让他们成为有担当、有情怀的公民。
严复的人权思想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非常前卫的。他提出了“权利平等,政治自由,行为自由”的主张,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他反对封建制度和等级观念,主张废除贵族特权和暴政,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他强调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基于他们的人性和理性的,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他主张政府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的意愿和选择,实行民主制度,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
严复的人权思想对中国的社会变革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思想为后来的中国知识分子提供了启示和借鉴,为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打下了基础。他的人权思想也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严复的人权思想 篇二
严复(1813-1851)是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之一,对人权思想的探索和倡导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的人权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言论自由和平等权利的追求上。
严复主张言论自由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他认为人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政府应当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他提出“言论自由是人权之第一,而人权是天赋之本”。他反对任何形式的思想压制和言论封锁,主张人民有权利知情、参与和监督政府的活动。他认为言论自由是知识进步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只有在言论自由的氛围中,才能实现真理的追求和智慧的碰撞。
严复还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他反对封建社会中的等级观念和特权制度,主张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他提出“权利平等,政治自由,行为自由”的主张,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政府应当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进步。
严复的人权思想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非常前卫的,他的思想为后来的中国知识分子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他的人权思想对中国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中国近代化进程打下了基础。
总之,严复的人权思想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的追求,他的思想为中国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启示。他的人权思想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非常前卫的,对中国的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严复的人权思想 篇三
严复的人权思想
严复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经济和法律名著系统地介绍到中国,从而为知识阶层开拓了广阔的思想视野。这一点已经为后世所公认。的确,这是严复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长久影响所在。然而,严复作为时代的思考人和批判者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他翻译了多少名篇巨制。翻译思想家作品的人未必都能成为思想家。严复之所以能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独具慧眼不同凡响的思想家,主要在于他就时代的自由人权问题苦心探索而形成的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法律观。人权法律观是严复思想体系中最富有时代气息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他的这部分思想的内容、性质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认识。当今人能像他那样敢于直面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重温他当年的思想时就不难发现,严复的影响远不止于对从前的知识分子诸如鲁迅等人的启蒙,他的思想影响将随着后人对人权的不懈追求而长久地延续下去,乃至发扬光大。这是因为他的人权法律观为传统观念的批判、改造和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一、先理后法:自然法与人为法?
一切旨在寻求法的真理的努力,都将无法迥避一个曾经困扰过无数先贤的古老课题,这就是自然法。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倡言人权寻绎正义的先哲们都曾在这个难点上烙下了自己的印迹,尽管他们所遵循的思维方式和采用的概念工具彼此相异。西方人与中国人的理法关系论恰恰反映出他们在自然法与人为法方面各具特色的见解和认识。对此,严复在近百年以前就已经作过比较清楚的论证。?
西方人习惯于在人为法之上寻求某种更高效力的并依然称之为法的东西。当孟德斯鸠讲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时,他所指的法已经不再局限于人为法的范畴,而泛指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的一切必然关系。[1]孟氏的本意在于将自然法同人为法区别开来,提醒人们注意在人为法之上应该还有更高的法则。严复对孟德斯鸠所表达的代表西方人关于法的概念的普遍观念的理解是恰如其分的。严复论及此问题时指出:“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2]严复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概念工具表达了孟德斯鸠的本意。这种表达方式固然易为中国人所接受,然而未必十分准确。严复将孟德斯鸠所讲的“必然关系”理解为“是非”关系,并以中国习用的“理”来指代。当严复说“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3]时,他便在中国人的“理”与西方人的“自然法”之间打通了畅道,从法的角度提高了对“理”的认识。西方人在人为法之外大谈自然法与中国人在国法之外大谈理,都是出于同一个道理,即欲在人为法之上寻求更高的法则或法律的理想。实际上,当人们说万物皆有其法时,就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寄托各自关于法的理想,在寻绎法的应然。人为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规则,但在本质上必须合乎“理”或孟德斯鸠所讲的事物的“根本理性”即必然关系。无论按照中国人所讲的理,还是按照孟德斯鸠所讲的事物的根本理性,人为法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中国的理同西方的自然法在本质上都是批判现实主义的。当然,不论是讲理学的,还是讲自然法学的`,其中力图使理性属从于人为法的非理想主义者还是大有人在的。但是,从法的概念上来说,“理”或“自然法”或“根本理性”的提出,其本身在逻辑上就已经为批判人为法提供了条件。惟有这种批判现实主义的法律观才能为人权法的崛起开辟广阔的思维天地。?
在“理”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所能给予后人的启示还在于他对西文“法”字的译法的理解上。为了正确地理解西文“法”字,严复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4]西方人的法观念中不仅有人为法和自然法的区别,而且还包括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区别。在中国,皇帝诏书,自秦称制。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而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当然,中国的礼的大部分内容也不是不具有成文性质的。严复虽然没有用习惯法和成文法这两个概念来比较中国的理、礼、法和制,但当他论及“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5]时,就已经隐约道出了其中的异同。?
严复所看到的西法与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