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登记请求权论文【实用3篇】
论抵押登记请求权论文 篇一
抵押登记请求权是指抵押人在债务履行完毕或债权消灭时,要求抵押权消除并清除登记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抵押登记请求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具有保护抵押人权益和确保财产安全的功能。本文将从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特点及其保护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第226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可以依法自行实施,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为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享有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的权利,从而加强了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法律保护。
其次,抵押登记请求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债务履行完毕、债权消灭等。其次,抵押登记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只有在债务履行完毕或债权消灭时,抵押人才能行使该权利。再次,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即抵押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查程序后方可获得注销抵押登记的权利。最后,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受到法律限制,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最后,为保护抵押登记请求权,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机制。首先,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注销抵押登记。在申请过程中,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受理。其次,法院将依法对抵押权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在认定后予以注销登记,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此外,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注销抵押登记,抵押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抵押登记请求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具有保护抵押人权益和确保财产安全的功能。通过法律规定和相应的保护机制,抵押登记请求权能够有效地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论抵押登记请求权论文 篇二
抵押登记请求权是指抵押人在债务履行完毕或债权消灭时,要求抵押权消除并清除登记的权利。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对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实践问题、存在的挑战以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实践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些抵押人可能存在对抵押登记请求权的不了解或不重视,导致无法及时行使该权利。其次,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审查标准不统一,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再次,一些抵押权人可能存在不合理地拖延或阻碍抵押登记请求的行为,影响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程序相对繁琐,耗时较长,给抵押人带来一定的不便。
其次,抵押登记请求权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需要依赖司法机关的支持和保护,但一些地方法院对于该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抵押人难以行使该权利。其次,一些抵押权人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恶意阻碍抵押登记请求的行使,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程序相对复杂,对于抵押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门槛和成本,限制了其行使该权利的积极性。
最后,为了完善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首先,加强对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抵押人对该权利的了解和重视。其次,统一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审查标准,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再次,加强对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司法保护,确保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最后,简化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行使程序,提高行使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抵押人的负担。
综上所述,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实践问题和面临的挑战需要引起重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统一审查标准、加强司法保护以及简化行使程序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有效行使,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论抵押登记请求权论文 篇三
论抵押登记请求权论文
一、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概念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抵押登记请求权是指登记权利人(一般指抵押权人)对于登记义务人(一般指抵押人)所享有的要求其协助进行抵押登记的权利。抵押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配合进行,任何一方拒绝进行登记,登记过程就不可能完成,也就不可能达到抵押登记的效果。为使登记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应在当事人之间设置一定的权利义务,登记请求权便由此而生。
我国《担保法》规定,对于以其它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对于以城市房地产等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1条又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 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我国是将登记视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在未经登记之前,抵押合同并未生效。但是,若双方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后,债务人拒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债权人如何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可否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呢?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又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法律认为,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一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并非违反合同义务,且不负违约责任,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法律基础则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王利明在其著述《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中对此这样阐述:“……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从而应当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可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拒不协助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债权人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若想要求继续办理抵押登记,还缺乏法律的明确支持。
二、关于适用我国法律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探析
笔者认为,在抵押合同不经登记即可生效的场合,若双方自愿约定办理登记,则登记请求权便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对此,应毋庸置疑;但对于法律规定非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的情况下,登记请求权是否存在?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又是什么呢?如何解决我国目前的司法困境呢?
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种途径可解决上述司法应用中的困难。
1、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但关于双方进行登记的约定条款独立有效。主要指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约定有登记条款,但实际尚未进行登记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虽抵押合同不生效,但关于进行登记的条款独立生效。合同与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是相对独立的;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生效条件的生效,应严格分开。抵押合同因尚未登记,尚未生效,但关于该合同应登记才能生效的约定确是有效的,否则,抵押合同如何产生效力?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又如何实现?此外,即使合同未约定登记,因法律规定非经登记不能生效,应视为抵押合同中已自然包括登记约定,当事人当然亦可行使合同请求权。
2、未经登记,抵押合同虽未生效,但可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的法定权利依法行使登记请求权。不论抵押合同是否约定进行登记,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抵押合同未曾生效,但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抵押权人具有请求抵押人协助抵押登记的权利,抵押权人负有协助抵押权人办理登记的义务。此登记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非合同义务。即不论合同中有无约定,抵押权人皆可依法行使。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 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据此规定,结合诚信原则,应可行使法定登记请求权。
3、未经登记,只能导致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债权人可依据抵押合同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登记仅为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我国担保法将登记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未严格区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应立法修正。
三、关于立法修正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从而明确赋予当事人抵押登记请求权的思考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二种观点皆有道理,亦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宜采纳第三种观点。下面试对此浅析。
首先,应该正确认识抵押权的本质。抵押权实为一种权利,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或依约定而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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