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问题探讨论文(精彩3篇)

留置盘问问题探讨论文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留置盘问作为一种常见的调查手段,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留置盘问是指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在调查犯罪嫌疑人时,将其暂时拘留在特定场所进行询问和调查的行为。这种方式常被用于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但也引发了很多争议和质疑。

首先,留置盘问的合法性备受质疑。一些人认为,这种手段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他们认为,在没有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拘留在特定场所进行盘问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此外,一些执法机构在进行留置盘问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这更加加剧了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其次,留置盘问可能导致虚假供词的出现。由于嫌疑人在留置期间往往处于高度紧张和焦虑的状态,他们可能被迫或受到诱导而作出虚假供词。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构可能会根据虚假供词做出错误的定罪,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我们需要审慎对待留置盘问这种手段,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以确保其使用留置盘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留置盘问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供词对于侦破案件和保护社会安全至关重要。留置盘问可以为执法机构提供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获取嫌疑人的供词,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问。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留置盘问作为一种调查手段,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我们需要在保护人权和社会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确保留置盘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留置盘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留置盘问的公正和合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留置盘问问题探讨论文 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留置盘问作为一种调查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留置盘问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拘禁在特定场所进行询问和调查的行为。这种方式被认为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词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完整性,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首先,留置盘问可能导致对嫌疑人的不公正待遇。由于留置期间的限制和监管,嫌疑人可能面临一些不适当的调查手段,如虐待和威胁等。这不仅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也可能导致他们作出虚假的供词以逃避不公正待遇。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留置盘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留置盘问也可能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准确性。由于在留置期间,嫌疑人可能面临很大的压力和焦虑,他们可能会受到迫使或诱导而作出错误的供词。这可能会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可靠,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和判决。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留置期间对嫌疑人的不良影响,确保他们能够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供词。

另一方面,留置盘问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供词对于侦破案件和保护社会安全至关重要。留置盘问可以为执法机构提供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获取嫌疑人的供词,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问。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留置盘问作为一种调查手段,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我们需要在保护嫌疑人的权益和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之间寻找平衡。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留置盘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留置盘问的公正和合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留置盘问”问题探讨论文 篇三

“留置盘问”问题探讨论文

[关键词] 留置盘问 准强制措施 羁押 折抵刑期

[摘 要] 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留置盘问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笔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由此我们知道,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从立法本意来看,刑事诉讼法律对公安机关实施的留置盘问行为并无约束力。

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潜逃中因暴露出种种破绽而被公安机关依法留置盘问。大量的案犯在被盘问的过程中交待了犯罪事实,随即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刑事拘留为主)。因此,留置盘问与一部分刑事案件是有密切联系的。

可以说,留置盘问是一种比拘传更具有强制力的、比拘留条件低、期限短的运用灵活的“准强制措施”。理由如下:(一)实践中留置盘问通常表现为将被盘问人关押在留置盘问室(俗称小黑屋)限制其人身自由。相当多的派出所和巡警值班室

都设有留置盘问室。留置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天,而拘传只有十二小时,不得关押,也不能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留置盘问的审批权限比拘传和拘留宽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之后就可以进行,24小时之后,需要继续留置盘问的才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而拘传和拘留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三)留置盘问的主观随意性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要认为被盘问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就可以报请对其留置盘问乃至继续盘问,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低,程序方面也比较简单。(四)留置盘问的次数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避免连续使用留置盘问的现象。

我们在办案中,时常遇到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有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均未加以注明,只注明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起诉书样式也规定起诉书中要载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所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对留置盘问时间不加以表述。这种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似乎并无不妥之处,理由是留置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在计算刑期时,是从罪犯被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计算的。

那么,刑事拘留之前的留置盘问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置之不理,造成的后果是对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比法院判决的刑期长一、两天。笔者认为,刑事拘留之前的留置盘问时间如果不足一日,不需要折抵刑期,如果超过一日,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这种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刑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予以折抵刑期。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条款使用的是“羁押”一词,一般意义上,“羁押”指的就是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但是这三条并没有排除留置盘问这种同样也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就是说,只要是判决前合法的“羁押”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按照这种理解,留置盘问一日应当折抵管制二日或拘役一日或有期徒刑一日,只有这样,才能从细微之处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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