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张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论文(精简3篇)
该案中张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论文 篇一
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张某对论文的行为,但是要确定他的行为是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论文,需要对两者进行分析和辨别。
首先,职务侵占是指公务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是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主要以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具有特殊的职务地位和权力,并利用这一特殊地位和权力,将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为自己所用。
其次,盗窃论文是指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以非法手段占为己有的行为。在学术界,论文是学者们辛辛苦苦完成的研究成果,具有相当的价值。盗窃论文是一种违反学术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
针对张某的行为,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首先,需要考虑张某是否具有职务地位和权力。如果张某是某个学术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管理学术资源的职务,那么他就具备了职务地位和权力。其次,需要考虑张某的行为是否是以占有为目的。如果张某将论文非法占为己有,并以此获取个人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可以归类为职务侵占。最后,还需要考虑张某的行为是否涉及学术界的规范和道德准则。如果张某将他人的学术成果盗窃为己有,违背了学术界的道德规范,那么他的行为可以视为盗窃论文。
综上所述,如果张某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他人的学术成果非法占有为己有,并以此获取个人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可以同时归类为职务侵占和盗窃论文。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审理,通过查明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来确定张某的行为性质和罪名。
该案中张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论文 篇二
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张某对论文的行为,但要确定他的行为是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论文,需要对两者进行区分和分析。
首先,职务侵占是指公务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行为人具有特殊的职务地位和权力,利用这一特殊地位和权力,将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所用。
其次,盗窃论文是指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以非法手段占为己有的行为。论文是学者们通过辛勤努力完成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价值。盗窃论文是一种违反学术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之一。
针对张某的行为,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首先,需要考虑张某是否具有职务地位和权力。如果张某是某个学术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管理学术资源的职务,那么他就具备了职务地位和权力。其次,需要考虑张某的行为是否是以占有为目的。如果张某将论文非法占有,并以此获取个人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可以归类为职务侵占。最后,还需要考虑张某的行为是否涉及学术界的规范和道德准则。如果张某将他人的学术成果盗窃为己有,违背了学术界的道德规范,那么他的行为可以视为盗窃论文。
综上所述,如果张某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他人的学术成果非法占有为己有,并以此获取个人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可以同时归类为职务侵占和盗窃论文。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和审理,通过查明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来确定张某的行为性质和罪名。
该案中张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论文 篇三
该案中张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论文
案情:
张某系浙江人本集团泰顺人本超市的保安员。2003年6月初,张某和刚来泰顺不久同村人李某合谋,决定趁张某在泰顺人本超市当
保安值夜班时,李某进入超市内盗窃。为了便于藏放赃物,两人事先租了一个房间。同年6月8日至10日,李某利用张某在人本超市值夜班之机,用张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人本超市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人本超市营业厅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6717.40元。分歧:
张某等二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伙同李某合谋盗窃泰顺人本超市财物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由侵占财物数额达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以10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一、张某系浙江省人本集团泰顺人本超市的保安员,具有保护超市财物安全的职责,且浙江省人本集团属于非国有公司,说明张某是公司、企业、单位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根据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同,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便利条件。” 张某保护泰顺人本超市财物安全的保安员,具有管理性质的职责。其利用工作上便利,实际就利用职务上便利。三、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占有行为”的手段包括“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非方法”。职务侵占罪源自贪污罪,他们之间区别是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侵犯客体的性质不同而已。那么,刑法第271条第1款在职务侵占罪的罪状中所规定的“非法占有行为”的手段应包括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非方法。
四、综上述,张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李某是职务侵占的共犯,由于其侵占财物数额达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规定的标准,所以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一、利用对本单位职员、工作环境、单位等等情况熟悉条件的工作上便利与“职务上的便利”有不同含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根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赋予特定权力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二、张某身为泰顺县人本超市的保安职员,虽其有保护超市财物安全的职责,但公司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或经手本单位财产的权力,其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得他人保管的钥匙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上便利”;三、张某不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之机窃取值班经理的钥匙后,并利用其在单位值班之时,内外勾结盗窃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是盗窃。李某与张某合谋窃取泰顺人本超市的财物,二人是共同犯罪行为,对二人应以盗窃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