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终止合同范本【实用6篇】
因疫情终止合同范本 篇一
疫情突如其来,给全球的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许多企业和个人在这个特殊时期遇到了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了帮助大家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我特地整理了一份因疫情终止合同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合同签署日期:[合同签署日期]
合同终止日期:[合同终止日期]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一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终止以下合同: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合同主要内容描述]
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
终止原因:
由于全球疫情的爆发和蔓延,严重影响了甲方和乙方的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无法按照原定合同条款执行,故决定终止合同。
终止方式: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合同终止的具体方式如下:
1. 甲方和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和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并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
3. 双方解除本合同后,互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和义务。
其他约定:
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解除是因疫情导致的特殊情况,不影响双方正常的商业交往和未来合作的可能性。
2. 本合同的解除不免除双方对于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的履行义务。
3. 对于因本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因疫情终止合同范本 篇二
尊敬的甲方/乙方:
您好!由于全球疫情的爆发和蔓延,我们的合作项目受到了严重影响。为了便于双方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我特地整理了一份因疫情终止合同的范本,希望能为我们的合作提供一个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合同签署日期:[合同签署日期]
合同终止日期:[合同终止日期]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经过慎重考虑,我们决定终止以下合同: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合同主要内容描述]
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
终止原因:
由于全球疫情的爆发和蔓延,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依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无法按照原定合同条款执行,故决定终止合同。
终止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终止合同:
1.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无需支付违约金。
2. 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并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
3. 双方解除本合同后,互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和义务。
其他约定:
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解除是因疫情导致的特殊情况,不影响双方正常的商业交往和未来合作的可能性。
2. 本合同的解除不免除双方对于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的履行义务。
3. 对于因本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以上范本能够帮助双方解决因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问题。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请随时联系我们。谢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因疫情终止合同范本 篇三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我今日为大家细心打算了疫情防控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疫情防控协议书
甲方:xxx乙方:鉴于目前传染性新冠肺炎疫情严峻,为预防传染性新冠肺炎及其它疾病疫情,营造平安、稳定、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项目管理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并同意,于2020年3月8日签定本协议。一、防疫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政府、_、项目所在地政府卫生防疫部门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疾病防疫工作。
二、防疫方式
1、甲乙双方必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包括疫情防控总负责的组
长,疫情防控管理专员,专职卫生员等,疫情管理的每一方面都有专人负
责,并签字确认,考核责任人。留有检查记录及主管人员的监督考核记录。
2、甲乙双方的疫情防控小组应做好本单位管理人员、劳务人员以及其工作和生活区域范围的卫生防疫工作,有效刚好地建立各项报告及反馈、处理看法等相关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依据状况随时停工;
2、甲方有权利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3、甲方有义务指导乙方组建防疫工作小组,检查指导乙方的卫生防疫工作;
4、甲方有义务即时通报项目所辖范围内的疫情状况;
5、甲方有义务协作_门及主管部门进行卫生防疫工作;
6、在发觉疫情后,甲方应即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治疗;
7、甲方必需加强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并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需仔细贯彻甲方传达的_、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级及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甘肃建投总公司、七建集团关于疫情防控各项文件的规定,保证执行其中的每一条要求。主动协作上级领导部门的检查,对于提出的要求按所属责任立即整改,确保疫情防控的管理落实到位。如若因乙方责任导致受到政府部门及上级领导部门的惩罚,由你单位担当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乙方必需无条件协作甲方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单位
《复工方案》、《疫情防控方案》、《疫情应急预案》的每一项要求,协作落实甲方单位制定的疫情防限制度的每一项条款,并制定落实内部疫情防限制度,确立责任人。如若因乙方缘由未协作甲方做好疫情防控,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担当。
3、乙方在协作甲方建立健康档案的同时,自身也需建立健康档案,在人员
进场前采集乙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联系方式、来往史、接触史、隔离视察状况、当前健康状况信息,要建立每个人员的健康专项档案,并作动态管理,确保做到全面覆盖、一个不漏。一要做好人员摸排,对安排进场人员至少两周内来往史和接触史、隔离视察、当前健康状况等状况进行精准摸排和具体登记筛查,提前做好开工复工人员打算工作,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二、做好在场内部人员每日定期不定期进行问询、检查、登记,做到动态掌控,刚好处置,严防疫情扩散性扩散。如若因乙方责任未落实好健康档案的登记及动态更新导致遗漏感冒、发烧等状况人员,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担当。
4、乙方单位应确保防疫物资,提前打算好有产品合格证的体温计、防护口
罩、消毒液、洗涤用品、喷洒设备等必要防疫物资。假如防疫物资均由甲方单位供应,则乙方单位要提前向甲方单位供应安排,保障防疫物资。如若因乙方单位未刚好购买物资或未刚好向甲方单位供应安排,导致防疫物资得不到保障,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担当。现场单独隔离宿舍由甲方单位供应,但分包单位要协作发包单位做好隔离人员的管控。根据属地疾病限制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若因乙方单位缘由未做好隔离人员管控导致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担当。
5、乙方单位应协作甲方单位做好人员的封闭管理,严格限制人员流淌和聚
集,要求外出住宿人员必需签订承诺书,做好自身防护,出入时间和路途必需登记备案。其次,人员用餐时,乙方单位要严格根据甲方单位的用餐制度进行落实,削减人员的流淌聚集和干脆接触。假如因乙方单位缘由未协作甲方单位做好以上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担当。
7、乙方单位要根据甲方单位要求做好人员活动区域的杀菌消毒工作,尤其
是宿舍区域、公共区域的杀菌消毒工作,乙方单位务必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如若因乙方单位疏于管理,杀菌消毒工作不到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担当。
五、争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xxx协调解决。六、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后生效,至疫情解除后终止。七、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因疫情终止合同范本 篇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已经订立的合同可能不能正常履行了。根据《_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和各项防控措施的施行,可能造成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规避法律风险,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呢?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最积极的态度当然是努力克服困难、排除障碍,尽力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违约。但如果确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就需要考虑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来处理。
一、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情势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成立条件、法律效果都不相同,这就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法律措施,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为:
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仍可履行,但其履行会导致对一方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
比如,演艺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约定了特定的演员表演,但该演员因感染病毒或接触了感染病毒者被隔离,致使演出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接受演出单位因疫情原因无演出必要取消演出,则需要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定了酒店去旅游,因疫情原因(非因感染病毒或被隔离)取消行程,就需要依据情事变更原则主张退票、退款。如酒店因疫情被有关部门强制停业,则酒店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2、不可抗力解决的是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是一个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抗辩事由;情事变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是一个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
即,当己方不能履行合同,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己方可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但当出现情事变更情形,继续履行于己方显失公平或己方合同目的落空,己方就需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3、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免责,法官只能依法裁判,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量。我想,这也是《_合同法》中没有直接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明确规定)
4、情事变更的具体情形如作为不可抗力的条件写入合同条款,则可按不可抗力处理。
二、采取何种措施处理?
合同法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作了不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规避法律风险。
(一)针对不可抗力应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针对不可抗力,想要达到免责目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
及时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或其它合理方式通知对方,如未及时通知,则可能不能免责。
(2)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不然对增加的损失不能免责。
(3)提供证明。
是否确已发生不可抗力,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证明,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如未提供,则可能不能免责。
(4)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单方解除合同。故此,可在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时一并通知解除合同。
(5)如因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对方也可依法解除合同,故此,需要书面征询对方当事人是否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给予合理回复时间和告知迟延回复的后果。
另需注意,因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二)情事变更应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故此,如因情事变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需确保理由充分,并需就发生情事变更、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因果关系各方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三、积极应对不怠慢,及时沟通促双赢。
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各方都不愿意遇到的,对合同各方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疫情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不确定性,需要各方及时沟通,以期达成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或者就解除合同达成合议。毕竟,诉讼有风险,也会伤和气,及时沟通,有利于长期合作,有利于互利共赢。
因疫情终止合同范本 篇五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决策部署,人社局坚决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实施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
一、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本着一切服从防控疫情的需要,推迟控辍保学技能培训班开学时间,密切监测研判就业形势特别是农民工就业情况,指导各用工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维护好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随意违法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将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职工所提诉求,快立快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用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遇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将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四、强化人社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
因疫情终止合同范本 篇六
中文摘要:非典疫情中得到普遍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履行是否可以此为由免责?对此,截至目前并没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颁布。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在此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和主张,希望能为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合同免责问题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非典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免责、不可抗力、适用、主张
一、问题的提出
非典型性肺炎(“非典”)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确诊病例有5327名之多。2003年5月9日,_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典是_确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传染了数千人,因此非典疫情作为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突发事件现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人采取控制或隔离措施。
同时,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对此,下文有详细的分析。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是否可以以非典为由免责?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1],这一问题最后简化为:非典=不可抗力?对此,有人呼吁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确可以凭借其作为立法之一的效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但是,在非典的性质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果出台一个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把不能免责的情况规定为可以免责,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此逃脱了违约责任;或者,简单规定不能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免责,那么就等于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克服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所有情况。可见,免责事由界定过宽降低了合同约束力,过窄又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
虽然,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北京从疫区名单上去掉,首都人民的生产、生活已经趋于正常;但是,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凸现出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尽早反思非典疫情中的种种问题,对于今后类似突发事件中法律、政治以及经济上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概念入手,进而以非典为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在法律上细化,最终具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的构成和主张,希望能为这一问题在今后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
二、不可抗力的定义
作为合同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严格责任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合同归责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相对方取得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是为“合同神圣原则”。但是,合同法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阻止这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则受阻一方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各国对于免责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德国称为“履行不可能”,英美法称为“合同落空”,我国采用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上着手,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下文所述的缺陷,导致对不可抗力概念和构成的认识模糊,从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大陆法系中法国法上的概念[2],《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时,其责任即可全部免除,亦即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应用了这一概念。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合同法》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下:a.客观情况;b.不能预见;c.不能避免;d.不能克服。由于这四个构成要件过于简练,需要进一步扩充其含义。
第一,关于客观情况的含义。从时间上,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否则就是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坚持订立合同,应当视为自担风险。同时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履行期之前;如果当事人迟延在先,他就对违约有过错,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从来客观情况的范围来看,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通说认为我国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事件都包含在客观情况中,而第三人的行为、尤其是单个人的行为是不包括在内的。
第二,另外三个要件可以说是第一个要件的定语,即客观情况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这一定语没有问题,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要将这两个定语的意思表达更明确,可以发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都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另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是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的是客观情况的影响。
如果采用前一种解释,“不能克服客观情况的发生”显然有动宾搭配不当的嫌疑。对于一个事件的发生,要么起促进作用,如“促成”事件的发生,要么起阻碍作用,如“避免”、“阻止”或“防止”其发生,何来“克服”?如果一定要这样搭配,“克服”只能解释为阻碍作用,那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这两个要件就重复了。
另一方面,第二种解释中,不能克服的宾语是客观情况的影响。那么“客观情况的影响”又是对什么的影响呢?继续补充句子的成分,完整的句子应当是:不能克服客观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如果这一点得到了证明,那么就等于证明相应的客观情况是履行合同出现的问题—违约的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之一。这样,不能克服这一要件中就包含了因果关系。可是,如上述,《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要求,免责需要证明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当于是将“因果关系”与“不可抗力”并列作为免责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在判定不可抗力时,并不包括因果关系的考量,这显然与第二种解释矛盾。
所以,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从现行法规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的定义可以有两种解释,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不可抗力定义上的这一矛盾之处一直被忽视。在适用不可抗力时,主流观点是直接将因果关系作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3],进而可以直接在不可抗力和免责之间划上等号;但是也有人将因果关系仅作为免责的构成要件而不放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4].
对于不可抗力内涵的不同认识,恰恰是目前对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虽然从实践中看,无论采用何种解释,当事人主张免责均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在最终结果上殊途同归;但是,一方面,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应当尽量统一概念的界定,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第二种解释,抛开因果关系,抽象地谈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立法宗旨不甚相符。例如,地球的一端发生了大地震,地震属于客观情况,而且其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一地震对于一个地球的另一端合同的履行可能是没有影响的,那么采用第一种解释将这一地震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意义可能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采用主流观点,将因果关系纳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中。
另一方面,对于不可抗力的外延,法国法并没有列举式的明确成文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事件,也要考虑具体案情,只有当这些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特别是事件使得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可能时,法院才允许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形态作出明确规定,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客观情况:(1)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台风等;(2)社会事件,如内战、罢工、动荡等;(3)政府行为,如管制、禁运等。但是,这些客观情况在具体的一个合同项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类事件是不可抗力。但是合同中的这种约定还是需要依赖法院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如果约定的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相反,如果直接约定一类事件是免责事由,那么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在明确了不可抗力的概念之后,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作出细致的分析以避免判断的不全面或者不准确。上文提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作为这些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之一,非典是最为引人关注的。因此,下文以非典疫情为例进行说明。非典的重大影响有哪些?
非典型肺炎,是受《传染病防治法》规范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截至2003年8月4,非典型肺炎在中国大陆已经有非典患者348人死亡,确诊病例5327人,数万人被隔离。因为非典疫情,北京市政府宣布部分行业停业,各个地方政府对从疫区来的人员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隔离措施,大量流动人口离开疫情严重的城市,WHO发出了旅游警告,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外国政府的隔离要求……这些情况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六类:
1. 非典疫情或者说非典型性肺炎疾病本身,即非典型性肺炎这一疾病在中国大陆乃至全球的传播情况,这既包括患疾病本身,也包括疫情传播带来的心理恐惧。
2. 政府行为,包括_和外国政府、_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或取消、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对政府行为具体分析,可以将上述政府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健康检查和卫生保证措施,包括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等,这类措施的特点是虽然当事人承担了额外的义务(配合体温测量、填写健康申报表、购买消毒用品),但是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合法权利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第二类是限制型措施,例如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这些措施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是并不是完全剥夺;第三类是强制性措施,例如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这类措施往往暂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是人身自由。
3. 社会事件,包括一些物资的短缺、疫区流动人口的大量离开,虽然没有官方的统计,但是对个人以及企业的影响不能忽视。
4. 个人行为,主要是由于对非典的恐惧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拒绝上班、出差等。
5. 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什么时候作出,什么时候解禁。
6. 其它非政府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如居民委员会禁止小区居民以外的人员进入、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可抗力的构成
上文以非典这一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作了细化,下面继续以非典为例,具体分析上述六类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在上述因非典产生的情况中,第一项是后五项的原因,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在两个层次讨论:影响公众健康的疫情、食物中毒、不明疾病等事件本身和事件结果。很多讨论试图对非典是否是不可抗力下一个结论,笔者认为从这一层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次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只有具体情况才能实际影响合同的履行,疫情等事件本身对患者以外的主体的直接影响主要是心理上的恐惧,但是心理的恐惧不能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因。所以,无法抽象地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构成了不可抗力。下文将具体分析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况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其次,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将个人行为和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排除在不可抗力以外,因为前者不属于客观情况,而后者不是强制性的故而不构成不可克服;对于其它非政府行为,第一,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克服,比如可以和居民委员会协商、原有航班取消可以改用其他交通方法,第二,第三人的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应归于客观情况[5],。因此,后三类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三,对于社会事件,通说认为罢工、骚乱等事件可以成为不可抗力[6],但是在此次非典疫情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是否可以归入社会事件当中并没有定论。物资短缺以及劳动力流动等事件究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上,一方面要看这些事件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难以克服的程度,另一方面要看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实际的阻碍。举例而言,北京的疫情爆发后,流动人口的确有所减少,可仍有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因此以不能招募工人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由于不能证明具备“不可克服”这一要件而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如果需要招募的工人属于特定工种,或者招募的数量巨大,那么在从事特定工种工人均已经离开或留京工人数量不足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就可能得到支持。
最后,政府行为是否应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上。主张政府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或者认为政府行为变动过于频繁,当事人可以预见政府行为发生的可能性[7];或者认为政府行为毕竟不同于自然灾害,当事人通过努力也有可能改变政府的具体行为,因此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非典疫情中_采取的以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将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于是突发的事件所引起的,因此超出了合理的预见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政府行为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般的经济主体无法改变政府的决定。因此,如果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成立。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宾馆被整体隔离,在隔离期间出租客房的合同即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因此对于出租客房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如果预定客房的当事人根据其他合同本应到该城市履行特定义务,却以预定的客房被隔离为由主张不履行其他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虽然预定的客房不可用,但是还有其他住宿场所可以选择,所以对于其它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不是不可克服的,没有构成不可抗力。
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前述三类政府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分析。第一类行为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上和金钱上的一点损失,很难证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一般不会构成不可抗力;第二类行为往往是从总量上进行限制,并没有绝对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证明不能履行合同也是有难度的;而对于强制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被暂时剥夺了,那么在当事人的自由或权利被剥夺的期间内,应当认定构成了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主张
上文讨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哪些情况可能构成不可抗力,而实践中同样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主张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的主张有三个方面:
第一,需要举证相应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需要尽通知义务,以减轻损失。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不尽通知义务的后果是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还是在未通知而扩大损失的限度内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及时通知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此目的相对应,对于未能及时通知的后果,合理解释应当是承担扩大的损失,而
不是全部损失。
第三,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虽然法律规定了提供证明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从实践中来看,我国目前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分会,另一个是各级公证机构。前者的证明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证明,这种证明是在该委员会认为事件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后作出的,其中有法律的判断;另一种证明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仅对事件的发生作出证明。对于证明的效力,不论是否包含法律的判断,由于最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解释权仍然在法院,因此不可抗力的证明只能起到初步证据的作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相应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不可抗力的证明将被推翻。
六、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个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不能简单地下一个结论。一方面,抽象地讨论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具体的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的性质及其对具体合同履行的影响,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在合同履行受到客观情况影响后,当事人需要分清客观情况的性质。对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尽力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和出具证明的义务。
最后,鉴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内涵以及免责的主张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当事人需要排除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尽可能全面地约定免责事由。
参考文献:
[1] 戴孟勇。《略论“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
[2] 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版。 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P266。
[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P335;《聚焦南京“涉非”第一案》。 《_》。 2003年6月5日。 第五版。
[4] _山。 《非典影响合同的解决之道》。《法制日报》。 2003年。 5月28日。
[5] 同注3。
[6] 同注3。
[7] 刘凯湘、张海峡。 《论不可抗力》。 《法学研究》。 2000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