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
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华丽丽的分割线------------------
某设计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在工作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设计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工作质量进行管理,由于事前防范措施得力。工程在结束后顺利通过了验收。后工程使用中出现事故,业主提出了质量责任的赔偿请求。由于在工作中质量资料保存完整,有力地对抗了业主的请求。法院也驳回了业主了请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与会签制度,参与图纸全审并做好设计文件的讲述交底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设计文件应痊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2)工程勘察文件反映工程地质、地形与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4)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5)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6)《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勘察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由于这一规定已与现行的《担保法》相抵触,自然不应再适用。没有定金约定的,应视为预付款,当事人约定定金担保的,也应承认定金的效力,但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